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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报告
1目的
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确保安全生产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审批评审计划,负责主持评审活动,审批评审结果,签发评审意见。
3.2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评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管理评审计划;作好管理评审记录并编写管理评审报告;负责管理评审后改进措施实施的检查、监督和验证。
3.3各单位负责提供与评审要求有关的信息资料,参加评审会议,并根据评审报告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改进措施。
4内容
4.1评审策划
4.1.1例行评审计划
例行评审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由综合管理部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各相关部门。评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4.1.1.1评审时间,
4.1.2.3参加评审的部门及人员;
4.1.2.5评审内容。
4.1.2临时评审计划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综合管理部在总经理指示下,编制临时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内容如4.1.1规定。
4.1.2.1组织机构、产品结构、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
4.1.2.2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生变化;
4.1.2.3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4.2评审过程
4.2.1安全操作规程评审
由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评审组织者要做好记录,并形成评审报告。
4.2.2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评审
由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基层管理人员、员工)组成评审小组,对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进行评审,评审组织者做好记录,并形成评审报告。
4.2.3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评审
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公司领导、各部门领导、各部门安全员、员工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对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进行评审,评审组织者做好记录,并形成评审报告。
4.2.4综合管理部汇总所有评审报告,上报总经理审批。
4.3改进
4.3.1总经理审批评审报告,作出评审批示,要求各单位做好改进工作。
4.3.2各单位根据总经理批准的评审报告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修改,并报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
4.3.3各单位要将最新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下发到岗位,并组织进行学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总局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人事司组织完成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局令第20号,以下称《办法》)的修订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培训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推进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培训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初步形成、管理体制基本理顺、监督检查机制基本健全、考核体系初步建立、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全面推进。截至2015年底,全国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3661家,专职教师2万余人,教材数百种;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持证率达92.9%;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分别为99.0%、93.0%和96.9%;农民工培训率约88.0%。
但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的不断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15年2月23日原国家局升格为总局,对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二是2015年中编办印发的“三定”规定,对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职能做了较大的调整,《办法》中有关条款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的需要;三是随着安全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办学条件的不断改善,《办法》对安全培训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明显偏低;四是安全培训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目前的分级管理体制已不符合形势的要求,需要重新进行调整;五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法》作为安全培训管理的基本规定应当与这些规章相衔接。
因此,尽快修订《办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
今年1-3月人事司会同总局培训中心,在广泛征求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4-7月,人事司先后组织召开4次座谈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一届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了专题讨论。8月,在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第165次和第167次常务会议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新修订的《办法》共7章、45条。修订中重点把握以下4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把对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要求具体化;二是充分考虑与国务院“三定规定”以及总局3号令和30号令等现有法规制度标准的衔接,注重法规制度标准的连续性;三是提高了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并将二级和四级机构资质管理权限,分别下放至省级和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和发证的职责,体现改革创新要求;四是注重解决安全培训内容老化、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在规范内容方式、加强培训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要求,力求可操作性。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职能调整
一是根据“三定规定”关于“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要求,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单列。二是根据“三定规定”关于“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要求,将原来的“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管理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关于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职能的调整
一是调整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许可权限。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的日常监管,将二级机构资质许可权限由总局下放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四级非煤机构资质许可权限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规定“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三是提高了安全培训机构准入门槛。要求各级机构必须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并提高了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的下限;同时对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对专职教师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提出明确要求。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资质证书申请程序和时限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规范了资质证书申请和审批程序及其时限要求;同时对一级资质证书申请,增加了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审的环节,并在《办法》第十二条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要求
由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教师和实际操作场所,《办法》修订稿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提出了专门要求,规定“取得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在第十一条明确了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四)关于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和方式方法创新
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形势,着眼于满足各级各类人员多样化的学习要求,《办法》修订稿对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及方式方法创新提出了原则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更新理念、积极探索,推进安全培训内容不断完善和方式方法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第二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五)关于安全培训各类证书的统一
为保证安全资格证在全国统一有效,严格落实现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办法》修订稿第三十一条对各种安全资格证书作了重新规范,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六)关于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国务院第165次和第167次常务会议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增加了对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的条款,并分别在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对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23号文件等以及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对安全培训的重要指示,都对安全培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办法》修订稿对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做了更加详细、更加严格和更加规范的规定,特别是进一步细化了对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增加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具体体现在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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