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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奖罚制度
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全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三.学校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室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处室负责人或个人给予奖励:
(1)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或排除,为学校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
(2)为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做出一定贡献的。
(3)在应急突发事件中、临危不乱、舍生忘死、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
(4)见义勇为敢于同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四.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6)有意破坏消防设施及其他安全防控设施的。
(7)不按有关规定私拉电线,在学生公寓吸烟、点燃蚊香、蜡烛、燃放爆竹等,给学生人身安全造成隐患的。
(8)聚众斗殴,造成师生人身伤害的。
五.校园安全奖惩均记入相关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的个人档案。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治安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安全因素。
二、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分析制度,找出原因,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和奖惩制度,具体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南站镇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2、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3、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4、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5、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威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3、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致使国家、学校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够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5、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6、妨碍本单位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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