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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13:17:1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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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拆除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市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建筑物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建立拆除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拆除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拆迁项目拆除现场管理;配合安监部门进行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实际状况,组织所属房产、安监等部门,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区内容易发生重大拆除施工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责任,做到既各尽其责又互相配合,共同保障拆迁项目的拆除施工安全。

第七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加强拆迁项目拆除施工安全的总体控制,其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确认由拆除施工企业编制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建筑物和地上地下管道、管线等的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二)依照规定确定拆除施工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拆迁项目概算,及时支付给拆除施工企业,并督促其专款专用;

(三)委托列入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实施房屋拆除;

(四)督促拆除施工企业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五)设立拆除安全联络员,接受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六)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拆除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总责,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实施房屋拆除;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拆除业务;

(三)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四)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六)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进行。

第十条 申领江苏省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依照苏建建(2003)24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企业名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保证拆除施工安全条件;

(二)持有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

(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持有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办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凭证;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要求。

具有拆除工作业绩,资质级别高、信誉度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拆除施工安全事故,为其施工管理人员缴纳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的拆除施工企业,可优先列入名录。

第十二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以实行拆除工程安全监理。根据本意见和拆迁项目的具体实际,可以实行拆除工程招投标。

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拆除施工企业后,应当与其订立拆除施工书面委托合同。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外,拆除施工委托合同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包括工地围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人员安全要求、专项安全防护要求、管线检查及运输要求等),以及防尘降噪等环保措施;

(二)拆除施工安全责任;

(三)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市房产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屋拆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时推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交拆除方案;在拆除施工15日前,将拆除施工委托合同、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报市房产局备案。

对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拆除施工企业委派安全联络员,巡查督促拆除方案中各项安全措施在拆除现场的具体落实,排除安全隐患,形成巡查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拆除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拆除方案中的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配备专职的安全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拆除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拆迁项目负责人报告,并跟踪整改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需要拆除管道和容器的,应当在拆除前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严禁采取立体交叉方式拆除房屋。拆除现场应当做到:

(一)实行全封闭管理。现场周边应当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档,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二)按照拆除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拆除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承重结构的拆除还应当指定专人指挥;

(三)配备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有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产生安全隐患的除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

(四)及时清运垃圾。拆除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当在现场集中堆放并严密遮盖,严禁在拆除现场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二十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拆除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拆除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 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

第二十二条 拆除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

第二十三条 拆除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拆除,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拆除房屋施工安全和控制扬尘污染刻不容缓 2015-10-18 21:15 | #2楼

定义——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人为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就拿曾经的解放碑第一高楼会仙楼爆破拆除案例来说,这是解放碑地区第一次实施高楼整体爆破拆除。在当时的7时,两声警报鸣放过后,轰地一声巨响,在4000多个点共计200多公斤炸药作用下,会仙楼朝美美百货方向整体倒下。蘑菇云般灰尘冲天而起,瞬间吞没四周高楼。记者当时身处50米外的赛格尔酒店13层房间,气流挟着灰尘卷进屋内,屋里个个成了“粉人”。江家巷、民族路、解放碑广场等处,能见度不到10米,地面和停放的车辆灰尘积聚超过1毫米,人踩过地面,留下一串清晰的脚印。爆破声响过后,待命的6辆洒水车立即冲进尘雾中,高压水龙头对着楼体和天空狂喷。6台洒水车跑了两次,用了近200吨水,终于控制住粉尘。初次水洗后,解放碑广场地面仿佛乡村雨天的泥泞路,泥浆遍地。据现场爆破总指挥介绍,由于在解放碑地区是第一次实施高楼整体爆破,安保、环卫等都做了严密方案。解放碑环卫所常所长介绍,为了不影响市民上班和各商业门店在9点前的开门营业,环卫部门动用6台洒水车,上百名工人,一小时不到就让解放碑广场恢复了干净。

房屋拆迁单位在拆房前,向施工单位进行环境管理宣传教育,明示拆房单位根据不同拆除方法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房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进行,不得立体交叉作业。施工时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安全带。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方法施工时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规定。遇天气恶劣气候停止拆房作业,防止扬尘污染。同时,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实施确保工地施工现场达到施工该城市的扬尘治理检查要求,使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现场控制,责任要分工

拆房现场应当实行先围档后拆房作业方式,拆房范围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实体围档,对超出规划围档范围的房屋可采取高度不低于2米的金属定型材板进行临时围档房屋拆除后,再按照市建委规定的标准设置正式围档。项目部成立扬尘治理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专职安全员、责任工长为副组长,专项工长、施工员、材料员为组员,实施扬尘治理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每天检查扬尘治理落实及实施情况并作好记录。

采取相应手段控制扬尘,确定实施办法

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拆除房屋作业区域内,设置喷淋、洒水压尘设备,工程废土及时清运不在现场堆放。运土车辆采取边喷水边装运的方法,做好苫盖,控制沿途撒漏,确保道路干净整洁。设置冲洗车辆设备,排水沟、沉淀池及麻袋,防止泥土随车辆,带出工地。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等驶出工地前必须清除泥土作防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运输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必须封闭,严禁撒漏。楼层建筑垃圾装袋密封,由垂直运输设备向下转运,严禁由楼层自由倾倒。清扫地面必须洒水,运输建筑垃圾加盖,松散材料堆放盖彩条布,以免粉尘弥漫,污染环境。在工地上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或垃圾箱进行存放。设置保洁员负责现场的经常性的打扫施工现场内道路及公共区域。搅拌站设置封闭搅拌篷,搅拌机上设喷淋装置,地下设沉淀池。临时堆放的土方采取彩条布覆盖措施,以防尘土飞扬。散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存放在库房内,如需露天存放采取严密遮盖措施。对涉及扬尘问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止扬尘交底,将扬尘防止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并建立奖罚措施。项目部与作业班组逐级签定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目标化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拆迁现场办公室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要派专人对房屋拆除现场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对有野蛮施工行为的要坚决停工,限期整改,情节恶劣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着扬尘工作的逐渐被重视全国各地的城市的惩罚制度也相应出台。如成都治尘史上最重的一次处罚就是1人批捕4人刑拘。

加强局内建设施工现场管理。

对局里承担的建筑施工工地,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路面硬化、现场围挡、苫盖、洒水压尘等,严格控制二次扬尘污染。项目部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比,并作好保存记录,并书面汇报扬尘治理工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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