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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

时间:2022-04-18 13:16:0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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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规范采石场安全开采途径  2015-10-18 15:17 | #2楼

采石场的规范化安全开采不但是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合理开采和实现采石场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障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基础,因此,倍加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和采石场业主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

日前,多数采石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采石场仍采用人工手持凿岩机穿孔作业,沿用传统的火雷管起爆,浅眼扩壶爆破技术。这种开采方法既不符合国家对采石场开采安全最基本的“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安全要求,又使采石场从事打眼、装药放炮、浮石清理、装运石料等工序的作业人员作业危险性增大。同时,由于生产、施工工艺落后,造成爆破次数多,爆破频率高,爆出石料的大块率高,二次爆破频繁。另外,由于技术落后使得台阶坡面角、爆破飞石、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等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爆破后未能形成规范的台阶或者平台。

这种不规范的开采方法导致采石场形成“高架头、一面坡、伞檐、根底和空洞”等事故隐患,容易发生坍塌、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爆破等类别的事故,严重威胁作业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制约了采石场的生产和发展。

因此,应积极推进采石场的规范化开采。

一、推动采石场规范化开采的管理首先,通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应制订出积极的产业政策,引导、整合乡(镇)、村办集体和个体采石场的联合、重组,扩大采石场开采规模,提高生产能力。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应综合规划、合理布局矿产资源开采点和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开采。

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导作用,明确采石场开采的安全技术导向,加强对社会组织和技术力量的组织协调,促进采石场开采的安全投入,整合社会、大企业和中介组织的人才、技术和资金优势,利用先进的控制爆破技术和开采工艺,推动不同类型采石场规范化开采的新方法的研究。

第三,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评估结果,建立规范化开采的示范区、示范点。主要是结合采石场的规模、经济、技术、地形、地质等条件,选择一批经济基础和技术条件较好的采石场,逐步试点、推广现有的中深孔微差爆破技术、高阶段小分层不规则小台阶微差爆破技术、规则小台阶微差爆破技术等能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方法,以点带面,形成使用、推广先进开采技术的氛围,全面促进采石场开采技术水平、办矿装备标准和生产作业条件的提高。

第四,加强对采石场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爆破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培训班、现场会等形式,借助分台阶开采的典型经验和作法,体验分台阶开采技术的经济和安全优势,引导采石场应用先进的爆破技术,带动分台阶开采技术的全面推广。

二、发挥采石场规范化开采的主体作用采石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组织落实采石场的规范化开采工作。

首先,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采石场规范化开采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落实采石场开采的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并严格依法制定可行的开采方案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自主落实“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有效方法。

其次,要立足长远,加快淘汰扩壶爆破技术,注重安全投入,引入先进的分台阶开采技术,选用合适的穿孔设备,完善爆破工艺,改进铲装运输方法,促进采石场规范化开采技术方法的实施。

第三,要加强培训教育,扩大技术交流,组织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的形式,利用举办培训班、聘请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以及派人到规范化开采较好的采石场学习等方式,加强采石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先进开采技术方法的培训教育,提高全员的规范化开采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四,要密切同安全监管、中介技术组织的联系,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支持,寻求中介服务组织提供分台阶开采技术的新方法、新工艺的技术支撑与服务,促进采石场自身开采方案、方法和施工工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全面三、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采石场的开采多为乡(镇)、村集体和个体企业,办矿规模小,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低,技术装备落后,掌握和利用中深孔微差爆破技术、高阶段小分层不规则小台阶微差爆破技术、规则小台阶微差爆破技术等有效方法的能力十分有限,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先进的爆破技术和开采方案推广的难度更大,推广任务十分艰巨。这种现实,决定了推广规范化开采技术,必须依靠中介技术服务组织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它奠定了推广先进爆破技术的基础,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使先进的爆破技术推广成为可能,有利于解决采石场分台阶开采及安全问题。

其次,区域性中介技术服务组织统一购置凿岩、铲装等机械设备,不但减少了机械设备的一次性投资,而且提高了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三,由区域性中介技术服务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穿孔、铲装和运输设备的优化配套和生产设计,能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最佳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分地区集中管理一支训练有素、技术过硬的机械设备专业技术力量,便于提供机械设备的统一配套、使用、维修、保养服务,防止出现设备故障,也有利于降低设备使用成本。

第五,通过爆破实践,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岩石性质、地质条件等因素,能及时摸索出更加经济、合理和最优质的爆破技术参数。

第六,爆炸物品使用、储存和运输的单位数量减少,有利于对爆破器材和炸药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非法经营爆炸物品和涉爆案件的发生。

因此,在采石场相对集中的地区,充分利用社会和企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和资金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建立爆破技术中介咨询、服务组织,提供区域性的爆破技术和施工技术服务,有利于规范化开采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四、加强对采石场规范开采的监察执法首先应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开采安全准入制度。采石场的开办许可,必须从源头上把住审批发证关、教育培训关、安全条件关、办矿标准关。一般应具有经审查合格的采石场开采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具有满足采石场开采安全要求的生产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开采活动。

其次,应依法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行政执法,加强采石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开采行为,加大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采石场的限期整治、取缔和关闭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非法开采的采石场,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应依法查禁供应、使用火工品的违法行为。对经整治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对严重违法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应加大对采石场安全生产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的频率和覆盖面。采石场相对集中的地区,应配足、配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同时,根据采石场安全监管实际,应在重点乡(镇)或区域建立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接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履行所在乡(镇)或划定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采石场安全检查的频率和覆盖面,以便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开采行为。

五、完善采石场安全管理的法规国家对小型露天矿山,特别是采石场的开采安全十分重视,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探索试点小型露天矿山安全开采的措施和方法,积极组织修改、完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而且结合小型露天矿山开采的实际,原劳动人事部等4部委于1988年联合下发了《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劳人矿[1988]2号),这些措施和规定对规范采石场的开采和安全监管奠定厂坚实的基础,促进了采石业的发展。

但应该看到,一些具体规定对规模较小的采石场却无法落到实处,特别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采石场更是难以落到实处。目前,采石场的开采现状,也决定了多数采石场无法达到自上而下的分台阶开采的安全要求,有关部门也很难处理。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结合国情和采石场生产实际,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加快修改、完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制订出既能满足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又能适应采石场安全监管需要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以满足采石场规范化开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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