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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安全管理制度
急救车药品管理制度
1、为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护理人员要做好抢救物品、药品仪器的管理与保养,并熟练使用。
2、抢救车设专人管理,并做到定期清洁和检查。
3、急救车、抢救物品、仪器规范、整齐、放置于固定位置,不得随意挪动更换位置。各班人员要熟悉急救车备用的物品、药品、仪器放置位置,能够熟练掌握抢救仪器的性能、使用方法,熟记常用抢救药品的剂量。
4、抢救仪器和药品管理,严格执行“五定”制度,即定数量、定点安置、定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抢救时使用,一律不得外借。
5、保持急救车清洁整齐,用后及时补充,如因药局缺药等特殊原因无法补齐时,应在抢救药品清点登记本上注明,并报告护士长协调解决,以保证抢救病人用药。急救车内药品标签清楚,无破损、变质、过期失效;仪器处于备用状态。
6、急救车上的急救药品和仪器设立专门的抢救药品物品清点登记本,标明所有急救药品、仪器名称、规格、剂量、数量、有效期,本物必须完全相符,每班交接并签全名。
7、实行药品及物品失效期预警制度,设制急救车药品、必备物品的一览表。表内标明抢救车内所有药品、物品的名称、基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护士在检查药品时如发现即将过期的药品,即在相应位置用笔写“:*”以提示在失效期前优先使用;在检查一次性医疗物品时同样用此方法。
8、存放急救药品的外包装盒标签应完整、清晰,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有效期等均应与外包装一致。药名、剂量不一致,不允许放置于同一药盒内。
9、急救药品使用时,应记录于抢救用药记录本,并保留空安瓿以备查对。
10、使用后及时补充完整并登记。用一次性封条封存,每周清点核查并双属签名。
11、护士长平时检查急救车的交接-班情况,每周必查1 次签全名。
北京救护车管理办法:非紧急情况不得闪灯鸣笛
上午,市卫生局、交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对本市救护车的用途、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今后,本市对救护车配置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院前急救用车配置应当综合考虑北京地区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服务需求等因素,依据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按照每3万人口配置1辆院前急救用车。此外,市级院前急救服务机构可以配置1-2辆应急指挥车,2辆应急保障型救护车。
同时,本市将对救护车实行分类管理,并分为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
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本市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日前媒体报道急救用车违规行为,办法中明确规定,救护车在执行急救和应急任务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救护车优先通行。
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在指定固定地点停放。救护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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