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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安全责任相关制度

时间:2022-04-18 12:59:3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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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安全责任相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快递安全责任相关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指导评定机构定期测试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评定服务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邮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快递行业安全体系建设研究探讨2015-10-18 15:42 | #2楼

1我国快递行业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快递行业是一种集多种产业和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产业,快递业作为物流服务业的朝阳产业板块,它与经济的发展有密切的影响关系,快递行业具有高密度、长链条、拉动力大的特点,对地方的经济有着快速和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快递行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产业,能较好地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发展快递业是调整经济结构、服务百姓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及消费群体的年轻化致使传统消费理念发生改观,快递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壮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快递业的业务量以每二年翻一倍的态势在增长变化中,随着业务量放大和市场的不断变化,快递业从一个不起眼的物流运输及现代服务于一身的小板块,成长为现代物流业的支撑板块,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物流服务运营体系。2015年国家邮政管理局出台了《邮政法》以此来进行对快递业的管理,但通过目前的市场运营来看,因各从业公司的内部营运体系及网路市场管理模式管理的差异化,行业发展较快个别细节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对行业的发展形成众多安全隐患。而快递安全问题是关乎快递业健康发展最重要的一环,如果快递安全出现问题,必然会导致整个快递行业的震荡和行业的信任度问题产生,对整个行业带来致命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把快递安全问题做为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来看待。

但是随着客户需求量的快速发展,引起了自律性差的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服务质量不达标,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是很高,道德观念不强,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客户的利益,物流基础设施和快递专业设备存在着不足,严重危害快递行业的安全健康发展,快递安全已经不仅仅影响到客户的体验,甚至危及到国家经济安全。快递市场不够规范,安全事故不断出现,因此规范快递市场,加快快递行业安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2我国快递行业安全体系建设概况及面临主要问题

我国出台的《快递服务》标准是邮政行业关于快递服务组织、服务环节、服务改进的行业标准,这个标准只是对从业企业和员工的基本要求,从目前我国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运营行为来看,能够遵守这项标准的为大多数,但《快递服务》标准只是具备了服务的资格,据高效运营安全管理距离还有很大的差距。结合当前的市场运营体系及《邮政法》的管理内容来看,现阶段的快递业的安全体系的问题存在内外两个方面,内部因素主要有从业人员素质与道德问题、运营模式规范问题、财务风险问题、快件的自身安全寄递的问题等;外部因素主要有快递行业空运环节失盗、损坏问题、地面运输仓储的失盗、损坏问题、交通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收寄件人的信息安全问题等。这种安全性意义重大,而且牵扯到社会责任。所以,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和强制性相统一的行业安全体系建设,安全性没有保障,整个行业的发展也就没有了价值。

目前,我国快递行业安全体系的主要问题如下:

1人员安全-从业人员的素质筛选与征信管理

快递行业的特殊性使得个别公司处于招人补缺的观念去进行人员的补充,不能做到正本清源导致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招工途径进入了快递公司,通过工作便利进行不法行为,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隐患。行业监管不够,不能形成污点人员信息的共享。个别在大型机制健全的快递公司工作时做了不法行为被开除后,竟然成为了其他小型快递公司的千里马,导致恶性循环的发生致使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形成了安全引患。交通事故及不规范的安生生产事故增多导致出现各类各样的影响快递行业人员安全及消费者快件安全的事故发生。

2快件安全-快件的安全检查与关键信息缺失

快递行业的速度追求导致快递公司对于相关安全运营寄递规范执行不力,导致假钞、毒品、危化品等禁寄品在营运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前置安全检查,社会不法分子,专门偷盗快递的犯罪团伙借助快递公司来成为生财之道,给整个邮路流程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同时部分快递公司内部操作流程标准缺失导致快件内部遗失、人为损坏现象频发,公司的内部缺乏安全管控措施,未建立安全管控体系,对取送双端的客户信息识别也未能有效管控,带来安全的重大隐患。

3资金结算-资金结算环节与结算时间的管理

快递业务增加的代收货款等业务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业内人员侵占及上下游公司结算环节增多,结算时间拖延的现象时有发生,高端及奢侈品成为快递的标的,财务结算成了影响快递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4信息安全-信息内控与客户资料的丢失

目前在个别快递企业存在着内部及外部人员勾结,倒卖客户信息的情况发生,在快件处理的任何一个环节,很多不相关人员可以翻阅快件信息,私自抄录或向他人泄露收、寄件人的相关信息。快递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是基于运营安全基础上的又一重点安全管控点。

3我国快递行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方法与对策

3.1加快行业法规建设,通过立法保证实施制度保障

尽快建立国家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安全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安全服务水平,并向全国公示,通过立法和制度性规定快递企业承担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对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有关事项承担及时报告、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督促快递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必要时建立收发实名制,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纳入企业年检考核。在快递行业的日常管理中,安全管理需将纳入管控考核范畴,每年的对于快递企业的资质年检时,需将快递企业的年度安全失误率列入年检考核及取缔依据。

3.2增强行业部门监管,建立长期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行业部门应该联合工商、税务、安监、交通等对快递行业企业定期进行整顿,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处理,快递企业必须保证各种证照齐全,各类保险齐全的运输工具、车辆,定期检查快递网点的设施,确保安全性,从而营造规范、有序、安全的快递行业外部环境。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增加快递行业监管投诉热线,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以减少危害的进一步扩大,规范快递行业操作标准的实施程度,同时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的汇同媒体部门,对行业内的害群之马进行监管及曝光。 因此在对快递各企业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大对个人的惩处力度,建立快递行业准入资格与行业黑名单制度。将各快递公司从业人员信息纳入管理网络,有效监督不良行为人员的行业内再就业,杜绝安全隐患。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管控来做到从业人员的正本清源。通过建立快递企业与快递人员的数据库,对快递行业资料进行登记,对发生安全事故要记录,对这些资料公开化,客户选择快递就可以直接找信誉度高的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信用直接和经济利益挂钩,可以增加企业的自律性,同时规范了快递业。

3.3提升快递专用设备使用和信息化实施水平保证安全

国家应该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大力发展无人自动分拣设备的应用,对快递企业的业务管理系统、车辆人员定位系统,快递面单电子扫描系统,加密电子数据传递,二维码识别等信息技术全面推广,实现快递行业的全流程追溯和可视化管理,对收寄人员数据资料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密,并争取与国家个人身份对接,实现实时查询功能。积极提供寄递业务信息数据,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安全查验,积极配合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对寄递企业开展的查验工作,并将揽收寄递物品的电子数据妥善保存并备案。

3.4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应对规范快递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

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快递行业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全面的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而不是面对事故的发生而无技可施,甚至是没能采取有效措施而给国家、企业、人员带来危险和损失。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在平时对各种可能的近况进行演习。

3.5加强普及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员工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需要加强快递安全意识教育,对于可能引起的安全隐患进行防范,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的提升,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将安全培训的内容重点放在新员工入职培训上,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让员工掌握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方法。在快递操作场地进行设备更新并且定期维护。定期检查快件操作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各类操作工具,避免员工受到意外伤害。实行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切实落实寄递物品的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公司本部的安全管理,并承担违法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通过定期开展检查工作,使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提升。坚持开展定时、不定时的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中发现禁寄物品或发生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邮政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的调查工作。同时也要对广大消费者加强快递安全知识普及宣传,使他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结束语:

我国政府近些年来对快递安全问题都是相当重视的,相信经过政府部门的严格管理和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将为游客创造一个安全的快递环境,我国的快递事业将健康、蓬勃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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