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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设中的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领导干部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市政府、常务副、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检查范围及频次
(一)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亲自带队检查一次。市政府常务副、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部门、行业及帮包镇街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亲自带队检查一次。
(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亲自带队检查一次。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分别亲自带队检查2次。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对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亲自带队检查2次。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级领导干部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体制、机制和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和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分解落实及考核情况;安全生产投入、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企业、关键部位的监管情况;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
(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领导干部检查的内容:检查所属有关单位和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工作、**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许可等证照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培训记录、危险源登记、应急演练等)的建立及更新情况;
4、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以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5、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及完成情况;
6、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装备情况;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7、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责任险执行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情况;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整治和监控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规定上报、应急处置等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完善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领导干部每次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做到“十有”:即有分析、有方案、有检查表、有专家、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有复查、有报告、有通报。领导干部每次检查均要有针对性的确定检查的重点、难点和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方案,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做好记录,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表》,并且及时做好总结、整改、复查、报告等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检查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市政府领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及时征求市领导意见,突出检查的重点,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及时向市领导汇报,确保市级领导每月一次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开展。
(二)严格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程序。
检查前要认真制定检查活动方案,及时与领导同志进行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突出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查检查。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要有针对性的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检查活动,安排专人进行记录,每次检查时间不少于4小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现场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下达整改指令,要本着“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定期进行复查,确保检查的效果。市政府领导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由牵头单位组织复查,复查后要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领导。
(三)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市级领导干部和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 “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职责,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指示、批示、调研文章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种活动的新闻宣传资料、文档资料、图片等,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督促整改、复查验收等文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的有关文档资料等。
市级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办理,并按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归档管理,并定期通报。各镇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由各单位负责收集资料、归档管理,纳入市政府对镇街、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每半年检查一次。
(四)规范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送。
各级各有关部门报送的《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表》内容要完整、详实,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名称、个数要准确;排查隐患情况要详细具体,现场整改和限期整改的隐患数据要准确,能现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隐患整改和复查要明确责任人,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表》务必于当月28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于次月5日前对各级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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