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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卫会卫生制度
周村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健康城市以及卫生镇(街道)、卫生村(社区)以及卫生先进单位等工作;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负责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环境综合治理以及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果评价,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六)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节庆政治活动爱国卫生工作;
(七)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八)完成上级爱卫会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区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爱卫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条条保证”的管理原则,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二)爱国卫生清洁周制度;
(三)单位卫生和门前责任区“三包”达标制度;
(四)驻周部门、单位挂包路段(责任区)卫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健全、落实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社会卫生水平。
农村应当开展以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治理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经常性-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
宣传、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关领域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健康教育设备设施,有计划地采用不同形式开展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健康教育设施,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公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与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单位爱国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基本卫生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管理;
(二)单位内部和责任区卫生管理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
(四)公共场所、食堂卫生清洁,各类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五)厕所清洁卫生,防蚊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
(六)定期进行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完善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及其他有专门卫生要求的单位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卫生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城中村、社区应当加强对居民区及其街巷、楼院的爱国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推行居民生活区封闭化管理。基本卫生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实行垃圾袋装化、桶装化、封闭化管理,定时清扫,定点收集,统管统运,日产日清;
(三)居民区环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
(四)不在街巷、楼道、楼院内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等;
(五)社区环境建设符合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六)商店、饭店、公共场所等单位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七)居民区内应当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定期进行病媒生物消杀工作,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八)住户房屋内外环境整洁,阳台、窗外、门口不设置、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九)居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十六条 镇驻地、村庄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基本卫生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生活垃圾集中消纳处置,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柴草堆定点存放;
(四)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不散养牲畜、家禽;
(七)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定期进行病媒生物消杀工作,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十七条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废弃物、污水、粪便或者焚烧垃圾、废弃物等;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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