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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医疗会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设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支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及相关报表、绩效考评情况及相关报表、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会计档案管理等相关会计基础工作,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 号 | 编 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 ||
1 | 101 | 库存现金 |
2 | 102 | 银行存款 |
3 | 103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4 | 104 | 其他货币资金 |
5 | 111 | 财政应返还额度 |
11101 | 财政直接支付 | |
11102 | 财政授权支付 | |
6 | 112 | 应收医疗款 |
7 | 114 | 其他应收款 |
8 | 121 | 库存物资 |
9 | 123 | 待摊支出 |
10 | 131 | 固定资产 |
11 | 133 | 在建工程 |
12 | 141 | 无形资产 |
二、负债类 | ||
13 | 201 | 借入款 |
14 | 202 | 待结算医疗款 |
15 | 203 | 应缴款项 |
16 | 206 | 应付账款 |
17 | 207 | 预收医疗款 |
18 | 208 | 应付职工薪酬 |
19 | 210 | 应付社会保障费 |
20 | 211 | 应交税费 |
21 | 221 | 其他应付款 |
三、净资产类 | ||
22 | 301 | 固定基金 |
30101 | 固定资产占用 | |
30102 | 在建工程占用 | |
30103 | 无形资产占用 | |
23 | 302 | 事业基金 |
24 | 303 | 专用基金 |
25 | 304 | 本期结余 |
26 | 305 | 财政补助结转(余) |
30501 | 财政基本补助结转 | |
30502 | 财政项目补助结转(余) | |
27 | 306 | 其他限定用途结转(余) |
28 | 308 | 结余分配 |
30801 | 待分配结余 | |
30802 | 提取专用基金 | |
30803 | 事业基金弥补亏损 | |
四、收入类 | ||
29 | 401 | 医疗收入 |
40101 | 门诊收入 | |
40102 | 住院收入 | |
30 | 402 | 财政补助收入 |
31 | 403 | 上级补助收入 |
32 | 406 | 其他收入 |
五、支出类 | ||
33 | 501 | 医疗卫生支出 |
50101 | 医疗支出 | |
50102 | 公共卫生支出 | |
34 | 502 | 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 |
35 | 506 | 其他支出 |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库存现金。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中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收到现金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算医疗款”、“医疗收入”等科目。
(四)垫付职工因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报销金额,借记“医疗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按照预借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核对账款时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付未付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时,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医疗收入”等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按照实际提取和支出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照月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存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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