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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建设项目启动制度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加强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内部建设,提高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扎实、有序地推进我县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规范管理,增强活力,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促进我县乡镇卫生院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改革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规范管理,强化对农村基层卫生网络管理,特别是对村卫生室的监管作用,不断提高乡村二级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乡镇卫生院自我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就近、方便、优质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等综合性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以乡镇卫生院规范建设试点为引导,逐步在全县铺开,争取在1—2年内全县乡镇卫生院在环境建设和内涵建设两方面有根本性改变。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
1、规范急诊室建设。乡镇卫生院设立急诊(抢救)室,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24小时应诊;医务人员掌握心肺复苏知识及技术操作,掌握急救设备使用;急诊室装备有抢救床、洗胃机、开口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担架车、氧气瓶、器械柜、止血带、导尿包、血压计、听诊器、药品器械柜等抢救设备以及必需的常规设备;中心卫生院还需配备急诊抢救箱、人工呼吸机、心电图机、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等。
2、规范产科建设。乡镇卫生院要把产科作为重点管理科室建设,产科的业务用房面积、设备装备、人员配备、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及院内感染控制等要达到《陕西省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凡未经审批或审批后尚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开设。
3、规范计划免疫门诊建设。乡镇卫生院计划免疫门诊要达到以下要求:
(1)根据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分为示范、规范、合格接种门诊三个档次。示范接种门诊由接待宣教室、接种室、资料室、办公室、卡介苗接种专室组成;规范接种门诊由接待宣教室、接种室、资料室、办公室组成;合格接种门诊由接种室、办公资料室组成。三个档次的各室之间均应相互连接在一起。
(2)设备要求:双门冰箱、速冻器各一台;有计算机、音像设备及计划免疫知识宣传光碟等;接种室有紫外线消毒设施,冬季应有取暖、夏季应有防暑设备;资料柜使用铝合金柜(或铁柜)。
(3)专职公共卫生医生要由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卫技人员担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计划免疫接种上岗证”。目前学历未达到要求的专职公卫医生,要在3—5年内达到中等以上学历水平。
(4)疫苗注射要求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注射器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供应。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经严格消毒、毁形后作焚烧或深埋(至少1米以下)处理,严禁回收使用。
4、规范乡镇卫生院环境建设,绿化、美化就医环境。
(二)理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
1、华县卫生局统一管理所属乡镇卫生院的人、财、物及业务工作,对应部门为卫生局防保股,行使对乡镇卫生院发展规划、资格准入、院长聘用、政府投放经费、技术人才调配、等方面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的从业人员、大型设备、卫生技术应用要严格准入,规范管理。乡镇中心卫生院应承担起在片区范围对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职能,负责对所辖片区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工作统筹协调,并为乡镇卫生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此同时,乡镇中心、乡卫生院也应承担所在乡镇范围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职能,负责所辖乡镇的村卫生站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工作统筹协调,并为村卫生站提供技术支持。
2、乡镇中心、乡卫生院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农村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和医疗市场的监管,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三)开展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
1、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考核、奖惩办法,经考核不称职的卫生院院长要予以解聘。
2、卫生院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确保2-3年内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卫生院规范化要求。一般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中心卫生院不低于85%。各卫生院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采取委派、轮训、对口支援等方式,确保卫生院不出现人才断层情况,使卫生院人才建设不断壮大,良性发展。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规格,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根据精简高效原则,因事设岗,按岗聘人,实行全员聘用制;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3、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可分为公共卫生和医疗两部分。一般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不再向医院发展;中心卫生院作为一般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医院,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4、改革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适度积累原则,确定乡镇卫生院的年度分配总额,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乡镇卫生院把档案工资和执行工资区别开,通过严格内部考核制度,使卫生院的分配水平与其对社会所提供的服务挂钩,使职工收入水平与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公共卫生人员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福利待遇及奖金劳务费不应低于同级医务人员。
(四)加强乡镇卫生院制度化管理
1、乡镇卫生院实行目标管理,院领导和科室要有各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实施目标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竞聘上岗、有职、有责,明确工作任务。
2、建立健全急诊、门诊、出诊、住院、手术、转诊、值班、交接-班,三查七对、病案书写、病历讨论、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消毒隔离等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减少医疗护理差错,防范医疗纠纷,杜绝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1、把好乡村医生的准入制度。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乡村医生要达到中等以上学历水平,目前尚未达到的,通过考试逐年淘汰不合格的乡村医生,通过群众、村委推荐、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逐步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考核审查制度,确保准入上岗的乡村医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较强的业务素质。
2、严格村级卫生机构的准入制度。县卫生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对乡村二级卫生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村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常见病诊治、疑难病人转诊、预防保健和健康宣传等工作,要通过对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四方面的统一管理措施,建立起乡村卫生组织在管理运行机制上的内在联系,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站的监管作用。
3、规范卫生服务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规范乡村卫生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责任感。
4、规范统一药品购销和规范用药。县卫生局逐步推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村卫生室用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乡村二级医疗机构的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确保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5、规范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各乡镇卫生院每个月召开一次乡村医生例会,通过例会,以会代训,监督管理,加强乡村医生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与乡村医生的联系。
6、逐步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与乡村医生共同完成农村居民健康调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掌握医疗卫生服务对象,拓宽卫生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为促进乡镇卫生院自我发展打下基础。
(六)开展农村卫生对口支援工作
1、每个县级医疗卫生单位都要与(中心)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家对口重点支持3—4个(中心)卫生院建设,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共同指导村卫生站工作。
2、支援单位与受援卫生院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定目标、定任务、定方式、定时间,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3、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卫生院的实际需要,采取分期分批、定期轮换的办法,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兼职、讲学和技术指导,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开展技术协作和技术攻关,安排卫生院人员进修,将自身更新的适宜设备无偿赠送给受援卫生院,从而改善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4、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的重点是开展规范化管理试点的乡镇卫生院和贫困乡镇的卫生院,要有完善可行的实施方案,重点扶持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建设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提高管理水平,使受援的乡镇卫生院在环境建设、内涵建设方面有明显变化。
(七)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医德医风建设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院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
2、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
3、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制订完善确保廉洁行医的规章制度,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奖惩分明。
4、提倡敬业精神,乡镇卫生工作人员对业务技术要精益求精,对工作要认真负责。
(八)加强卫生院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工作由院长负总责,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服从卫生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对重大决策要严格遵守请示审批制度。所有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账千元以上支出必须转账支付5千元以上支出需上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合疗款发放与工资除外)不得以权谋私,或因工作疏漏给集体利益带来侵害,违者将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加强卫生院会计,两干等岗位的人事管理
凡卫生院的会计、卫防专干、妇幼专干必须按照县会计、卫防、妇幼专干管理办法考核聘用。卫生院要确保会计、专干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积极支持会计、专干的业务工作。如因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必须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卫生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卫生院不得随意更换。
(十)加强卫生院院长的管理工作
卫生院院长作为卫生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服从卫生局的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发的各种政策、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按照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院长的行为要求按照华县乡镇卫生院院长规范十条执行(见附件)
此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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