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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卫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间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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