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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地点不同收费不同专用停车场可向社会开放不开票有权拒付停车费
青海新闻网讯 《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实施。
城市规划应配建停车场
该办法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大(中)型商贸市场及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配建停车场。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绿化区、广场等场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公共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泊位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票据。
专用停车场可向社会开放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停车场所。
居民生活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并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停车费实行差别化率收取
停车场收费定价要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础上,依据城市中心区高于城市外围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费率。
停车场服务收费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停车收费标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实行差别收费的城市中心区和城市外围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不开票有权拒付停车费
停车收费票据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统一领取并管理。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合法收费票据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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