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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城区机动车辆停放秩序,打造畅通交通环境,县政府成立了垫江县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停车办”)。今天上午九点,公安、市政、交通等工作人员在县城中心广场开展了停车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据了解,垫江停车办由垫江公安、垫江市政、垫江交通三个部门联合组成,主要负责县城城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现将规范县城城区车辆停放有关事宜告知如下,望广大车主自觉遵守,维护垫江城市形象。
一、停车办公布县城城区各路段停车泊位信息,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或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公共停车场,不得将停车泊位占为他用。
二、机动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班车、出租车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九条 、第二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上下客。凡在道路上违法违规停放的车辆,由停车办执法人员进行摄像取证,张贴违停通知单(书),予以暂扣或拖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停车辆驾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通知单(书)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按照《垫江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复函》垫江发改委〔2015〕189号文件的要求,城区部分路段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实行限时收费管理。收费时段:07:00 — 21:00,其中一类区域:临时停车2小时内(含2小时),按1元/半小时·车位收费;超过2小时以上的,按1.5元/半小时·车位收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二类区域:临时停车2小时内(含2小时),按1元/小时·车位收费;超过2小时以上的,按2元/小时·车位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
注:一类区域包括南内街、南新街、凤山路、新华街、工农路、人民路的部分公共停车泊位,其他路段的公共停车泊位为二类区域。车辆停放者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将车辆有序停放在泊位线内,并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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