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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停车场管理
一、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标志。凡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停止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单位,不得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槽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三、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其他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六、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运输资质等证明不全、机动车逾期未检验、交通违法记分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轮胎磨损程度、罐体安装牢固程度及夜间反光标识设置等,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须立即整改;擅自改装车辆结构的,必须恢复车辆原状;按规定应当报废的,依法强制报废。
八、适量调整、减少节假日和夜间在公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的数量和密度。
九、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车辆需在宾馆、大型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长时间停留的,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旦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立即报警,不要停留围观;其他车辆驾驶人如遇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抢道强超,防止发生刮擦和相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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