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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卫生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场所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六条本市公共厕所的使用不得向公众收费。
第七条本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共厕所总体规划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八条下列地区和场所应当按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广场和主要街路两侧;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展览馆、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市场;
(四)居民住宅区。
第九条公共厕所建设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二级街路为500米至800米;
(二)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区域为300米至500米;
(三)一般街路为800米至1000米;
(四)新建居民区为500米至800米,未改造的居民区为100米至150米。
第十条公共厕所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新建的公共厕所必须是水冲型或生态环保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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