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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教育工作制度

时间:2022-04-17 12:28:4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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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爱国卫生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巩固和发展全国卫生城市成果,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卫生、文明的现代化旅游城市,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阜城市规划区和文物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遵循政府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城市爱国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投入,使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投入适应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搞好城市爱国卫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爱国卫生工作,爱护城市卫生公共设施。

第六条 实行周末、月末卫生大扫除制度。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四)制定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城市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及效果评价。

(五)组织动员全民开展除害防病等社会卫生活动。

第八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共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的组织工作;负责城市爱国卫生公益广告的制作设置和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的执法和商业广告管理;负责所管理的道路、公共绿地、游园、公园、公厕的卫生保洁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垃圾站(点)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统一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河流、池塘水面的保洁管理;负责粪便管理及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乱拉乱倒;负责清理城市内乱贴乱画。

(二)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清理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各类摊点;负责监管落实各单位和经营户的门前“三包”(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负责清理乱停乱放、乱拉乱挂、乱设牌匾、店外经营等,制止乱贴乱画;负责搞好洗车点的卫生保洁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货运站(点)卫生和公共卫生的管理,负责拆除各类违章建筑;负责早市、夜市的管理。

(三)市文物旅游部门负责文物旅游景区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除害灭病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舆-论宣传工具,搞好全民健康教育。

(五)市公安局负责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噪声和居民养犬管理;对市区内停车场(站)进行规范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管理。

(六)市工商局负责城区内各经营门店的字号和招牌的规范化管理,搞好自管市场内的卫生保洁管理;监督管理其他市场的卫生保洁管理工作,负责早点市场的卫生管理,并协同执法大队共同搞好夜市的管理。

(七)市交通局负责所管辖道路和路权范围内的卫生保洁与管理;负责汽车站卫生保洁的监督管理;负责出租车、公交车等车辆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货运站(点)的卫生保洁工作。

(八)市公路局负责所管辖道路和路权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及绿化美化管理。

(九)市环保局负责对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治理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十)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监督管理学校环境卫生,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十一)鲁城、书院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自管的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个体摊点的卫生保洁管理;负责辖区内居民健康教育和除害灭病工作;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的路面硬化和绿化、美化;负责辖区内爱国卫生其他工作。

(十二)市经济开发区负责所辖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十三)市广电局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十四)驻曲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职工居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措施。具体管理办法由第八条规定的主管机关和单位制定。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和经营户实行门前“三包”,也可以委托专业保洁单位和保洁人员代清代管,被服务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委托协议或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卫生保洁服务费。城区街巷由所属单位、村(居)委派保洁人员进行管理。

居民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洁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点收集、日产日清制度。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城区内生活垃圾的运输、处理,有关被服务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委托协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第十二条 市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乡结合部禁止放养家畜家禽。

第十三条 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和煤气、液化气站(点)等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随便乱扔烟头、果皮等废弃物,禁止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 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必须到设置的垃圾站(点)倾倒垃圾,单位内垃圾箱应密闭,达到日产日清。

工程承建单位必须清除建筑工地内的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环境。

第十五条 市区内医院、影剧院、体育馆、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城区内不准设置烟草广告。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城市爱国卫生实行综合监督、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将各主要职能部门的爱国卫生职责,卫生检查办法和标准,职责部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城市爱国卫生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对各部门、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

(三)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四)各职能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切实加强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检查评价制度,严格管理,对违反城市爱国卫生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管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爱国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影响城市卫生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居(村)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要制定居(村)民卫生公约,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十二月要对居(村)范围内所有单位的卫生状况作出(良好、一般、较差)鉴定,按隶属关系报被鉴定单位的上级爱卫会办公室,作为单位年终评比考核和评选卫生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并发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爱国卫生监督员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城市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均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爱卫会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城市爱国卫生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对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

(二)未建立爱国卫生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

(三)管理职责不到位的;

(四)爱国卫生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爱卫会给予主管机关和单位通报批评,卫生状况差的,给予曝光:

(一)日常检查中达不到全国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

(二)定期检查评比不合格的;

(三)群众举报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爱国卫生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被同级爱卫会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公开曝光一次以上的;

(四)被居(村)民委员会年终鉴定卫生状况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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