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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足按摩卫生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足浴保健服务行业的定义、店铺开设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卫生、环保、安全、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独开设或设在其它场所内的提供洗脚、泡脚、双膝以下足部按摩、足部保健、修脚等服务的公共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 17790 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制家具有害物质限量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足部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15年7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15]221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足部保健
足部反射穴区保健按摩法是以中医的阴阳整体学说和西医的神经调控学说为理论基础,结合现代的生物全息理论,通过专业的足部按摩师施用一定的力度及有规律的手法对人体膝关节以下部位进行保健按摩,形成的保健与心理—生理—社会—自然相适应的整体调节模式。
3.2 足浴
指用热水、洗浴用中药冲剂泡脚后,由专业的按摩师通过推拿按摩方式点、按、搓、揉、放松客人脚、小腿和附带一些足部反射区(如手、腰、椎、肩、背、头)的一种保健方式。
3.3 足浴保健服务店
提供整洁、卫生的营业场所,运用专业的技术、方法和专业用品为消费者提供洗脚、泡脚、足部按摩、足部保健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 开业要求
4.1 足浴保健服务店开设应符合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规划和要求。
4.2 足浴保健服务店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落实《沐浴场所卫生规范》中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5 专业条件
5.1 经营服务场所
5.1.1 足浴保健服务场所的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席位配置不少于20个。社区服务性质的足浴保健店的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席位不少于8个。
5.1.2 行业标志明显,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商号、工商部门同意的商号或连锁企业、特许经营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均要明示。
5.1.3 房屋结构安全,墙体和楼板防水性能强,墙体牢固,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排水设施畅通,不能给相邻各方造成渗漏。
5.1.4 新建、改建、扩建的足浴场所必须设有足浴间、公共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卫生间、工作准备间、员工休息室等。其中,配水操作间、物料间、卫生间等区域的面积合计不得少于20平方米。安全、卫生条件要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
5.1.5 门厅、服务区域、操作间、洗涤消毒间、男女卫生间、走廊通道、技工休息室等应布局合理,相互间的设置比例适当。
5.1.6 足浴区域、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
5.1.7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不能纳入污水管的应自行处理达到DB31/199标准的规定。
5.1.8 中心城区不得安装使用燃用非清洁能源的炉灶。使用锅炉供热和供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标准的规定。使用电热水器的,应当符合安全的要求。
5.1.9 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17790的规定。
5.1.10 安装、改装店招店牌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招牌中有商标的应与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定型字或图案(即商标标识)相一致。
5.1.11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5.1.12 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5.1.13 足浴保健服务场所严禁提供色-情-服-务。否则,应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5.2 经营服务设施
5.2.1 经营服务设施包括泡脚用的木桶、瓷盆、浴足器皿均要卫生洁净、保健按摩沙发、护脚巾、垫脚巾、按摩使用的消毒设施、按摩工具、修脚用具等。
5.2.2 有与足浴保健服务区域相适应的男女卫生间、操作间、洗涤消毒操作室。
5.2.3 服务场所的沙发、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铺设的毛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
5.2.4 配置供足浴保健服务用的容器、茶具、毛巾、拖鞋、足浴保健服务液,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5.2.5 室内门或墙上必须要有一块透明玻璃,不得装有妨碍视线的门罩、窗帘及影响视线的粘纸或不透明的图案。
5.2.6 房间门上不能安装门锁,如果在本标准实施前已经安装了门锁的,则门锁的开关应装置在室外,不得装有反锁装置。。
5.3 服务卫生要求
5.3.1 机构及人员职责
5.3.1.1 足浴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足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是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5.3.1.2 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者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5.3.2 培训、管理制度(自检、公示)
5.3.2.1 足浴场所及从业人员应当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5.3.2.2 足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5.3.2.3 建立公示制度。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自身检查及自身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足浴场所醒目处向顾客公示。
5.3.3 环境卫生管理
5.3.3.1 足浴场所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舒适,通风良好,空气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5.3.3.1 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厕所和废弃物容器无病媒虫害孳生,无积水、无异味。
5.3.4 应急预案、事件报告
5.3.4.1 足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预防传播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当发生可能通过足浴场所传播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5.3.4.2 当发生下列危害健康事故之一的,足浴场所事故报告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5.3.4.3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5.3.5档案管理,足浴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
5.3.5.1 有关证照:卫生许可证、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
5.3.5.2 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禁浴制度等。
5.3.5.3 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5.3.5.4 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危害健康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5.3.5.5 各种操作规程:包括茶具等清洗消毒规程、空调清洗消毒规程等。
5.3.5.6 有关记录:包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5.3.5.7 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化妆品等的有效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
5.3.6 入口处应设有禁止双膝以下有皮肤病及其它传染病患者足浴的文字或标志。
5.3.7 供足浴用的容器在每个顾客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使用时或加设防渗、防破的一次性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5.3.8 足浴桶应每天消毒,茶具、毛巾、拖鞋等公共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并具有相应、有明显标记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5.3.9 修脚师所使用的修脚工具必须一客一消毒,每名修脚师至少应有1套修脚刀并使用一次性刀片。
5.3.10 供顾客足浴后的洗足水应及时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5.3.11 垫巾、披巾等接触顾客皮肤的轻纺用品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整洁。
5.3.12足浴场所应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有效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卫生用品。
5.3.13 垫脚巾、拖鞋等严格执行一客一换,应严格消毒,实施上下内外四分开的消毒制度,并达到GB9663中表2的规定。盆、修脚工具应一客一消毒,用具器械应每日用酒精或开水煮沸的方法消毒。应安排顾客使用套脚袋,并在客人离店前当面撕毁。
5.3.14 水温要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3.15 提供的按摩膏、足浴液和其他护肤化妆品要符合GB7916的规定,并有化妆品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5.3.16 消毒设施设备齐全,使用各种仪器、器械、设施及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
5.3.17 保持良好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5.3.18 卫生间和垃圾箱(桶)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卫生间内有座式便器的宜提供一次性垫圈纸。
5.3.19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操作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在为每个顾客提供浴足、按摩服务前必须清洁洗手,并使用消毒药剂对手部进行消毒。
5.3.20 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到内外环境整洁。室内配有垃圾箱(桶)。
5.4 人员职业资格要求
5.4.1 上岗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具备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4.2足浴保健服务店内提供以足部为主的按摩服务项目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足部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的持证率应在50% 以上。
6 安全要求
6.1 对顾客在进行泡脚和保健按摩服务过程中,应确保顾客的消费安全和财产安全。
6.2 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要求,建筑结构应不低于Ⅱ级耐火等级要求,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并且每个房间应悬挂《消防疏散示意图》。
6.3 锅炉安装使用符合环保、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有关规定。使用电热水器供水的店铺,电热水器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消防部门的要求。
6.4 消防和使用灭火器等特种设备,都应有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要注重防止火情的日常工作,这些工作包括:
6.4.1 预防店铺内火灾的发生,对火灾隐患进行治理和排除,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增强员工的安全感,保障店铺的正常运营和财产安全。
6.4.2 增强消防意识,通过对消防法规的宣传,增强个人的消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6.4.3 组织店铺内员工学习防火、灭火及紧急情况下的疏散与救护的知识。
6.4.4 店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要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反映。
6.4.5 严格按照消防制度和防火规定来约束和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
6.4.6 当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报警、切断火源或事故源,并疏散人员。
6.4.7 各种插头、插座的电线必须绝缘层完好,禁止在插头、插座附近进行有水作业。
6.5 应有齐全的供暖、保温、通风系统和供应冷热水设备,有明显的标志。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设备完善安全。不得使用易破、易燃物品作间隔和装饰。
6.6 电器线路的铺设、平面布局及装修用料应符合消防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电表总闸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空气开关跳闸后要及时检查原因,解决后方可闭合开关。
6.7 职工生活区应与经营场所分开。
6.8 增设顾客住宿过夜应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已取得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的足浴企业应按规定对过夜顾客身份证进行登记。
6.9 增设其他服务,如美容、理发、全身按摩、洗浴、小食品及饮料的零售、餐饮等项目时,需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单独标明,征得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与足浴保健服务混业经营,并且增设的服务应达到国家关于增设项目行业标准的要求。
6.10 应有保证宾客足浴安全的防范措施,应张贴忠告、告示、警示宣传牌,应做好宣传、巡视、救治工作。
6.11 给顾客的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7 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7.1 经营管理人员
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7.2 足浴保健服务人员资质
7.2.1具有初中以上(含中职)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7.2.2 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职业培训学校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480标准学时。
7.2.3 取得真实、有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2.4 持有效的、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健康证书。
7.3 按摩技术人员要求
7.3.1 按摩技术人员应有足部按摩师或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按摩区域提供规范、健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足部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按摩服务。
7.3.2 具有判断宾客身体健康状况的一般能力,避免操作过程中造成异外事故发生。
7.3.3 能够掌握
1)足部反射区的分布规律和准确定位,掌握人体头部、胸部、腹部、骨盆部在脚上的分布;掌握人体双器官在脚上分布的对称性、人体单器官在脚上分布的整体性、人体中部的单器官在脚上分布的特殊性、人体颈部以上各器官在脚上分布的交叉性。
2)人体各部位肌肉、穴位按摩的一般手法,按摩手法。
3)熟知足部按摩的实施力度。
4)熟知足部按摩选区与配区的方法。
5)掌握全足按摩重点加强的原则。
6)急症、慢性病症的保健按摩原则。
7.3.4 应正确使用按摩器械、用品和工具,因对按摩器械或用品使用不当给顾客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4 修脚技术人员
7.4.1 熟悉修脚的操作规程和脚病的卫生防治,掌握各类修脚刀具等设备的使用和保养与消毒方法。
7.4.2 能够运用专业技术,稳妥进行足部保健。
7.5 足浴保健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7.5.1 具有一定的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基本技能;身体健康、口齿清楚,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动作灵活协调,观察、理解、判断能力强;善解顾客心理。
7.5.2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本行业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7.5.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7.5.4 具有鉴别足部传染性皮肤病的知识。
7.5.5 应能妥善处理店内各种突发事件。
7.5.6 各工种服务人员的配置应与经营项目和接待能力相适应,上岗人员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
7.5.7 直接从事为宾客服务的各工种服务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7.5.8 足浴保健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7.5.8.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决抵制一切不健康的行为。
7.5.8.2 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耐心周到,平等待人,文明经营。
7.5.8.3 接待顾客友善、礼貌、诚恳。
7.5.8.4 要举止大方,谈吐得体,仪容仪表整洁,保持良好的形象。
7.5.8.5 工作认真负责,严于律已,不骄不躁,有强烈的事业开拓精神,能吃苦耐劳。
8 经营管理要求
8.1 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组织经营和管理,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操作程序、质量标准、服务规范。
8.2 广告宣传应符合《广告法》,不得夸大、虚假和欺诈。
8.3 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营业结算制度和保护宾客财物的制度。
8.4 卫生消毒设备设施保持齐全完好,有检查和维修制度。
8.5 应明示本企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和注意事项。
8.6 应积极加入或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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