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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安全卫生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 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 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 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 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 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未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 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账,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 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 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 本商店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
内容包括:
(一) 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 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 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 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语或中文警示语;
六、 本商店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商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 本店应经常检查商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处理。
八、 本商店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商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 本商店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商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厂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商品来源的票证:
1.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 检验(检疫)证明;
3. 销售票据;
4.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送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 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过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公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推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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