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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按照《山东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认真落实领导现场值班带班制度,集团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调度部门负责考核。
二、职能职责
1、集团安全监察处对各单位领导值班带班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进行监督监察。
2、参加值班带班领导,必须是各单位班子成员。
3、各单位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4、各单位自行编排月度领导值班带班计划表,并负责将领导值班带班月度安排表经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安全监察处。
5、领导值班带班时,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督促整改,并将整改 190
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5)负责检查施工质量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问题。
三、管理规定
1、值班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月度领导现场值班带班计划表规定时间进行值班带班。
2、严格落实领导现场值班带班制度,值班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严禁空岗、脱岗。
3、领导值班带班时,姓名及班次必须公示。
4、领导干部每月值班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中公示,接受监督。
5、各单位建立领导干部值班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作业现场带班人员实行交接-班制度。安监部门负责做好现场值班带班的记录和考核,建立台帐,纳入档案管理,存档备查。
(2)领导干部值班带班的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四、考核规定
1、不按规定值班带班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
2、领导值班带班,必须认真填写记录表,交-班后将记录表交安监部门存档备查。凡不填写记录的一律按无值班带班处罚。
3、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弄虚作假伪造记录的,一律取消单位负责人当月安全奖。
4、值班带班期间擅离职守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
为了有效地落实本校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确保我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领导干部值班职责如下:
一、值班干部在本校安全保卫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值班干部肩负着保卫学校安全的重任。每个值班干部一定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辞辛苦、认真负责,做好值班工作。
二、值班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值班时间。值班时间为:当日晚8:00至次日早8:00。严禁擅离职守,有事请假。严禁空班脱岗。
三、值班干部工作职责:
1、检查门岗在岗人员及工作情况。
2、检查学生处在岗人员及工作情况。
3、检查晚自习辅导教师到位及工作情况。
4、检查学校安全人员到岗及工作情况。
5、检查学校重要部门的安全及各种异常情况。
6、指导在岗人员认真工作,安排值班期间各项临时性工作,处理值班期间各种突发事件。
以上各种情况要填好值班表,留好记录。
四、值班干部发现紧急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盗窃、火灾及其它突发灾害事故,立即拔打110、119报警,并立即组织人员抢救。
2、发现犯罪嫌疑人员,立即组织保卫人员盘查。如果犯罪分子证据确凿,可将其扣押,然后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扭送公安机关。
3、发生严重刑事犯罪(如杀人、行凶、抢劫、纵火、强奸等)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以依法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正当防卫,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五、搞好值班室卫生。
领导干部带值班制度
为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 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23 号) 文件精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目的 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各级领导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 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3.职责
3.1 安全保卫科负责制度的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按本规定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考核。
3.2 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4.内容:
4.1 术语、定义
4.1.1 公司领导:是指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干部。
4.1.2 现场带班:是指公司领导在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44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工业园区 邮编:753401 联系电话:13995168879
4.1.3 值班:是指公司领导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4.1.4 公司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本时段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4.1.5 公司领导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收集信息和反馈。
4.2 带班主要职责:
4.2.1 公司级带班主要职责:
4.2.1.1 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安排“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2.1.2 检查、纠正作业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状况;
4.2.1.3 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2.1.4 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部署;
4.2.1.5 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对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1.6 负责当日安全检查,督促各作业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1.7 负责当日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 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2.1.8 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2 作业区级带班主要职责:
4.2.2.1 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作业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
4.2.2.2 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各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帮班组员工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2.3 负责当日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4.2.2.4 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
4.2.2.5 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地安全措施。
4.2.3 带班要求:
4.2.3.1 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值班领导,
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2.3.2 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下一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3 领导带班制度的具体制定:
4.3.1 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每月 28 日前编制完下月的现场带班表 (标注带班领导的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送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4.3.2 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4.3.4 综合办公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相关事项。
4.3.5 领导带班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4.3.6 当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个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记录,签字确认。
4.3.7 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通报变动信息。
4.3.8 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4 领导带班考核:
4.4.1 公司综合办公室未按时编排领导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责任人处以 50 元罚款。
4.4.2 未安排领导带班,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 元罚款。
4.4.3 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责任人处以 100元罚款。
4.4.3.1 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4.4.3.2 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4.4.3.3 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4.4.3.4 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4.4.3.5 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4.4.4 因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4.4.5 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究和处罚。
4 4.4.6 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4.4.7 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4.4.7.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条列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
著的有关领导;
4.4.7.2 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现者;
4.4.7.3 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4.4.7.4 对本单位“三违”人员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之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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