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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值班制度(通用14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林业站值班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林业站值班制度 1
为改善我县的市容市貌,提高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切实搞好林业局卫生责任区的卫生工作,林业局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一、责任区域:县城长寿巷东口北界至凤城路与河渠街交界处南界(以路中线为界东)。
二、责任区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期间要做到按时到岗(早7时至晚9时),不得迟到早退,随时接受县三项整办和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区要做到确保区域内无小广告,无乱停乱放,无乱涂乱画、乱挂乱贴;无店外经营,无异型广告,无占道经营,无流动商贩;垃圾按时倾倒到指定地点,不沿街抛撒;婚丧庆典时不占道搭设拱门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值班人员要维护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六、本制度至5月1日起实行。
林业站值班制度 2
一、为强化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信息饭馈和传递,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任何单位都要执行安全值班制度。
二、对安全情况有检查、监督和越级汇报的权力。
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蛮干而又不听劝告者,有权令其停止操作和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权力。
三、安全值班要逐级安排值班人员,单位总值班人员和基层单位值班员分别由同级的党、政、工、青领导直接担任,并将值班轮表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四、安全值班要按期轮换。
五、对发生重大事故,有调动相应的人力、物力、采取最有效的抢救应急措施和保护事故现场的.权力,并有同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分析的权力。
林业站值班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林业站值班制度 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护林员脱贫政策,切实加强森林管护,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职责和制度:
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进行扑救。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监测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
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7、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
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报告村委会。
9、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10、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护林员相关责任。
11、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委会有权责令护林员整改或者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职责,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12、护林员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号之前将日志交给村委会审核签字。对于填写不规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对于三次填写不规范,且不更改的,村委会有权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员,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林业站值班制度 5
为了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为行政、生产工作服务,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条例,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学习。
二、行驶车辆要做到安全第一,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若发生违章和其它违法乱纪情况,一切责任自负。
三、经常性的保养好车辆,做到小修不出门,经常保证车辆的完好,确实需要进修理厂修理,必须经领导核定批准。
四、服从主管人员的安排,每天除早晚接送外,其它无论公事和私事用车,都要打招呼,严禁私自出车。如不打招呼,私自出车,发生意外,一切后果自负。
五、车辆使用油料,由主管人员掌握,每次加油完后,油本交主管人员。
六、外单位用车,由领导安排,用车完毕后要按时回单位报到。
七、驾驶人员除搞好本职工作外,必须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做到有事请假,空闲时间,服从站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八、站部三马子,若各承包点需要工作,要提前打招呼,给予安排,不能私自动用,所用费用年底再按有关规定结算,要爱惜好车辆,用完后搞好车辆卫生。
九、晚上车辆停放,要求停放在单位车库,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回家停放的,要保管好车辆,严禁晚上私自用车,更不能外出,否则,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林业站值班制度 6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满腔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不能有丝毫的懈贻。提高办公质量,求真务实,开创一流服务。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要坚持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保证满负荷工作。
三、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到办公室签到,本人未上班,他人不得代签。凡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者(特殊情况应提前打招呼)均以迟到论处,每月迟到二次提出批评,三次按旷工一日计算。
四、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准离岗、窜岗、闲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上班期间不得将小孩带入办公区;不准用电脑玩游戏;不准在办公室打扑克、下棋;不准喝酒闹事、赌博、打架斗殴;若发现以上行为,除做深刻检查外,并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触犯法律的,将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单位。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逐级负责制,用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兢兢业业工作,做人民满意的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
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林业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正确执行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办事程序,一级向一级负责,不得偏离或违犯政策法律规定办事,办理任何事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七、每位工作人员必须应尽职尽责,办理重大事情、热点事情,必须坚持先请示汇报的办事原则。不准擅自作主办理一些不该办的事情。凡不经会议研究,无主管负责人签字,办理无效。
八、每个工作人员除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外,还应积极完成林业局交办的中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工作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树立全局观念,尽职尽责地干好每一项工作。
九、精诚团结,和睦相处,坦诚相见,以工作为重,以大局为重,不准拉帮结派搞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拨弄是非。要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
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职工需要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未经单位允许,每超假一天扣除当月奖励工资10元,超假二天扣除当月全部奖励工资,超假三天以上除扣除当月奖励工资外,再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林业站站长批准,二天以内经林业站长加注意见后由林业局分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经林业站长加注意见后由林业局长批准。造林期间请假一律由局长批准。
林业站值班制度 7
一、目的
为了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机密。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人事档案的执行管理。
三、职责
1 、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课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归档、保存、定期检查核对、转递、保密、统计等工作。
2 、人事档案管理: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课(宁波地区)负责本地区所有分公司、直属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外地分公司的员工人事档案管理由当地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3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分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及落实执行工作。
4 、集团公司企业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审议及授权主管人签核,总裁负责本制度的批准执行。
四、人事档案管理的'内容
1、 员工人事档案归档及管理:新员工入职时将《员工应聘申请表》及相关证件(毕业证书、身份证、各类技术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人事管理课,人事管理课根据《员工应聘申请表》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内容包括:该员工的应聘、录用、劳动合同、考核、薪资、福利、奖惩、培训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归档的流程为首先对新的员工人事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其次按新员工的所在部门以及职务、性别等进行分类并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目录上补登新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员工的人事档案材料归档。
确立两级档案管理制度:一级员工人事档案为员工入司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二级档案为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情况、学历及职称变化情况、历年考核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等。
1.2员工人事档案自员工到岗之日建立,每人一份,按部门、职务归类。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该员工人事档案的材料归入公司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类。
1.3员工合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无遗留问题;员工相关档案调入单位时,人力资源部核对档案材料,密封该员工人事档案,连同开具的《档案材料转移单》及其它有关材料,转至调入单位并归档。相关手续《员工入职试工转正辞退作业管理制度》。
2 、检查核对: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课档案管理员要定期(每月25日)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并在《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上签字,确保员工的人事档案的完整、安全。但是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突发事件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发现某些损失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酶、发现虫蛀等;检查完毕后必须在《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上确认签字。
3、 转递(员工异动):档案转递过程如下,人事管理课档案管理员取出要转走的员工人事档案并在档案帐册上注销该员工的人事档案并填写《转递人事档案通知单》,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在转递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并且要求收档单位在回执上签字盖章。
4 、保密制度:由人事管理课档案管理员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不得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公司人事管理课对接受员工原单位转递而来的认识档案材料内容,一概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扩散。
5 、统计:人事管理课每月25日须对员工人事档案的数量、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档案整理情况、档案保管情况、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
5.1人事档案统计分类:履历及相关证件材料、鉴定及考核材料、评聘及奖惩材料、其他可供公司参考资料。
5.2 人事档案统计信息要及时更新,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流动情况每月25日必须将相关人事档案的统计情况更新并填写《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提报人力资源部总监审核。
五、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
查阅员工人事档案应经人力资源部总监(或总裁)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者不得私自增删、涂改、泄露档案材料内容。
林业站值班制度 8
第一条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林业站值班制度 9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决定处理结果未予以公示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行政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超越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五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由于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赔偿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第六条对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法定程序准确定性、恰当处理,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条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机构或本机构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具体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林业站值班制度 10
为了加强对我乡森林防火应急工作的管理,乡林业站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扑火纪律:
一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调度,队员必须坚决服从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二是在三级以上火险天气,各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必须确保通讯畅通,严阵以待,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三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在接到扑火命令后,必须立即召集应急队员,明确人数、携带扑火器具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队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带队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带领本队队员,并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说明起火情况。
四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长的'任务安排调度。
五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长为扑火负责人,承担扑火指挥责任。在接到现场具体任务后,率领队员及时参加扑救,科学指挥,随时向现场指挥长报告火点情况和扑救情况。
六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必须服从队长的指挥,统一行动,做到令行禁止。在扑救作业时,各队应该发扬团结合作的战斗精神,队员之间必须相互照应,保持通讯联系的畅通,及时沟通现场扑救情况。
七是火灾扑灭后,队长必须及时集中队员,清点人数,在接到撤离命令后,统一撤离火场。未接到撤离火场命令,擅自撤离队伍的,将严肃追究队长或带队人的责任。
八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必须经常组织扑火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制定学习培训制度,切实提高队员扑火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并经常对装备器具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装备器具正常使用。
林业站值班制度 11
为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资金
市财政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林业产业发展及生态建设资金中安排林业产业发展奖励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建设单位进行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基地建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以及林业良种繁育、引进、新技术推广等的奖励。
第二条奖励原则
坚持“先建后奖、典型带动、总额控制、择优奖励、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林业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奖励对象
在市辖区内符合奖励条件并经验收合格、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包括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
第四条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建设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年新建干杂果经济林基地面积50亩以上,选用苗木是良种壮苗或林业部门认可的树种品种,栽植、管理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和生产标准,建园档案及栽培管理技术资料完备。
(二)当年新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规模:林菌示范基地面积10亩以上;林禽(畜)等示范基地30亩以上;林药、林花、林蔬示范基地50亩以上,基地建设和管理符合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准。
第五条奖励标准
给予奖励的建设单位,执行以下标准:干杂果经济林基地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元;林菌示范基地1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0元;林禽(畜)等示范基地3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林药、林花、林蔬等示范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元。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林木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的支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珍稀优良用材林、果品基地引种试验和林业技术推广。
上述奖励实行最高奖励限额控制,即单项奖励最高控制在15万元。
建设单位不能同时获得多个单项奖励,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程序
(一)各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本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年初确定建设基地规模和建设计划,报市林业局备案,市林业局将在基地建设前、建设中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指导。
(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资金规模和各市区林业产业发展现状,本着“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区域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奖励指标分配到各市区,各市区林业局、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指标数,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情况及林业产业发展情况,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采用统一格式)。
(三)申请奖励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提供奖励申报材料,各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受理后应积极组织对申报材料及基地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验收,择优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四)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市区的申报材料,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给予公示、公布。
(五)对获得奖励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应一次性将市级奖励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建设单位。
第七条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严格按奖励原则、奖励程序拨款,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各市区林业、财政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实行通报和追责。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不含省财政直管县。
(三)本办法有效期3年。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林业站值班制度 12
一、“拨改贷,制度和我国林业的特点是不相适应的
林业企业同其它一般性工业企业一样生产着有形的、可用货币形式表现的、用来进行商品交换的工业产品,同时还创造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林业生产的最终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创造有形产品的投入,可通过商品交换收回,而林业企业所创造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却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从而不能得以实现。林业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企业,与工、农业企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作为林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对象森林资源是可以再生的,这是林业的突出特点。但是,森林资源的再生产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漫长的生长周期中,林木不可能随时参加商品交换,取得补偿,而又必须不断地投入。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林价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资源再生产周期长、投入多、效益低的特点。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设一个林业企业不仅仅是单纯的企业自身建设,而是伴随林业企业的建设还要相应地建设一个完整的林区社会。据测算,建设一个大中型林业森工企业,其社会性建设项目就占林业企业总体投资的10%左右。
建成投产后企业每年还要拿出实现利润的30%来支付这些社会性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这是林业企业社会负担重的特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径是靠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来实现的。而林业企业却不能通过此途径来提高经济效益。因为《森林法》明确规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实行限量采伐,以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再生产实行良性循环。这就规定了林业企业只能在一定木材生产量的前提下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也就相对地固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形成了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相对固定性的特点。
二、“拨改贷”制度同我国林业现状不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力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是我国林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生产目的。从我国整个林业企业现状来看,70%是老林业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早已超过了国家给企业的投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过伐严重,生产、生活项目大量欠帐,部分企业已到了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的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的局面。
这些企业正是急需补还建设欠帐,休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的时候,而实行了“拨改贷”制度后,一方面按国家现行的贷款政策对无经济效益企业不给予贷款,企业生产力得不到恢复;另一方面,国家即使给予贷款,企业也是无法偿还的'。新开发的林业企业从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但是,这是由于在木材销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费用,也就是说林业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很大部分是靠无偿使用国家的森林资源而获得的。而且,就是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业的社会负担、上级管理、补贴该林区其它老企业亏损等项目吃掉,所剩无几。按现行国家对林业的经济政策和还款办法,对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建设资金独立测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还清本息。而国家规定贷款的还款期不得超过15年,企业势必会将自有资金的大部分用于还款。这样15年后,企业将重新走到经济危机的老路上。
三、实行“拨改款”制度将加剧林业生产的短期行为
林业企业作为木材生产经营者,由于受林业特点的影响和经济体制上的缺陷,缺期行为一直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实行“拨改贷”制度将进一步刺激企业轻视营林生产,把精力和资金转向木材或经济效益较高的生产中去,大大地影响森林资源的生产。林业企业的建设工期由于受客观条件以及国家财力的限制是比较长的;还由于我国目前的林业生产经营比较粗放,生产能力的形成弹性是比较大的,以及各项经济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实行“拨改贷”制度后,将造成企业建设上的短期行为,如盲目贷款,注重生活项目的建设,轻视生产项目的建设,建设布局不合理,损失浪费严重等。
实行“拨改贷”也将加剧林业企业木材生产上的短期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本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打乱合理的布局,甚至想方设法超采超伐,造成森林资源消长比例失调。综上所述,“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既不适应林业的特点也不符合林业的现状,都是不相适应的。这项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在经济上套上了一道枷锁,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1、我国是一个贫林国家,发展林业应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我国林业现状来看,靠林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靠国家对林业的扶植,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世界上许多林业发达国家都是在财政上对林业给予支持的,我国为扶植林业的发展,也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国还是一个林业落后的国家,需要国家继续扶植。因此,建议国家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仍然实行拨款制,采取指令性计划管理。
2、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征收林业税制度,以保证林业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
3、鉴于国家财力较为困难,建议国家还可采取拨贷结合的办法,将林业建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分开,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采取贷款制度,对非经营性的项目实行拨款制度。
4、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一直影响着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林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如果实行贷款制度,建议国家在木材产品的价格上采取特殊的政策,即放开价格的政策。这样一方面遵循了价值规律,使企业增强生产发展的活力,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另一方面可抑制木材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丛而达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进而扩大森林资源的目的。
林业站值班制度 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责任单位按权限落实的工作机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局森防办除做好内部安全工作的同时,负责各镇街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局机关其它科室负责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安排专项检查和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除按照区安委会的安排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外,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查重点隐患单位的.整治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 基层单位在防火期内,每月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制度建立、职责确定、人员培训、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处置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年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安监局、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和倒查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林业站值班制度 14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场现有森林资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续资源,充分发挥林业在农场生产中的经济和生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林业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二条除退耕还林地以外,农场所有森林资源归农场集体所有,各大队负责辖区内林分管理。不论个人和集体所有营林活动一律由生产经营部规划设计,并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条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间伐和主伐木材价值的70%上缴农场做为造林、营林专用基金,30%归林地单位护林费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督导各大队做好林业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资源档案建立等,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植树造林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植树活动和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造林任务。
第六条农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所育林分由单位和个人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条各单位自己组织力量,负责其辖区内四旁绿化及防护林、生态林的营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条农场根据林分因子,科学制定抚育、间伐强度和间隔年限。对于主伐的林分经农场主管领导批准,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九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专业部门的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务。不准超限额采伐,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凡主伐作业的林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章林业管护
第十一条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林地管护负第一位责任,纳入到年度政绩考核指标范围。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林分状况,地理环境组建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要积极发动群众护林,护林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个人。
第十三条护林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协助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盗伐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的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农田烧荒时,必须征得农场防火指挥部批准,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发现火情、火险,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职工群众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内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业作业验收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原则上在每项造林施工作业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DB23/T507—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幼林检查验收是对新造幼林经过一个完整生长季后所进行的成活率调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小班必须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营林生产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间伐等项作业的检查验收,以批准的营林作业设计及由此而制定的营林作业计划或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种林业档案,为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将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活立木扒皮的处以每株50—100元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成年立木木材价值3—5倍罚金。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未经防火指挥部同意,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50—200元罚款。用火引起火灾,烧毁林木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植树造林或退耕还林任务,以及经验收不合格者,处以相当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积作业费用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负责人,护林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林木丢失,毁林现象发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阻挠护林人员执行公务,殴打和谩骂护林人员的,将当事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下达的罚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罚金。否则,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在护林中,检举、揭发、抓获毁林当事人的有功人员,按罚金所得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在护林、造林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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