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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7 00:36:4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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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安全管理制度

1.1“被精神病”问题。近些年来,“被精神病”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和社会管理的新难点。精神病如何鉴定、怎么收治?怎样防止精神病收治被不当利用对公民人身安全和正当权利带来的侵害?怎样防止因误收病人而引来官司或纠纷,这是新形势下每个精神病院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精神疾病的诊断主要是靠对精神状况的检查评估,通过经过专业训练的专科医生对病人进行面谈检查,了解他的思维、情感、行为等。这样的诊断评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相关人员提供片面或者虚假信息,编造既往病史,容易让医生对病情的判断产生偏差,就可能给医院带来纠纷隐患。

精神病院安全管理制度

1.2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精神病院 由于其病人的特殊性,较普通医院的意外事件不仅发生率高,且危险程度更高,往往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常见的突发事件多种多样,如病人自伤、自杀、伤人、毁物、纵火、噎食、 药物中毒、逃跑出走、跌伤等。为保障病人和社会的安全,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处理。

1.3病人保护性约束纠纷。约束保护是精神科临床护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其目的就是限制患者的紊乱行为,以保障患者和他人安全,防止周围财务受毁,保证治疗护理工作顺利进行。但约束和隔离导致的损伤后果(如患者骨折、自杀)等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官司也日益增多,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也使临床工作者们如履薄冰。怎样开展必要的保护性约束,减少纠纷的发生,不仅仅是重症安全护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基础护理的难题之一。

2、对策

2.1“被精神病”的防范。2.1.1教育医务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要严格区分“非自愿住院”与“强制收治”的界线,“非自愿住院”体现了对患者的尊重,和平等就医权,更为人性化,其实是相对于自愿治疗而言的,主要包括家属送入医院治疗和公安机关送入医院的精神病人,但监护人或公安机关必须完善知情同意签字及各项手续齐全情况下再办理入院手续,严禁医院方面强制收治入院。

2.1.2严格入院标准。 由于精神障碍是一种特殊疾病,发病机理复杂,目前还没有精确的仪器可以进行指标性检测,只能靠医生的临床观察诊断,为避免误诊、误治等情况,首次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严格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程序和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应当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还可根据不同状况进行复诊和鉴定。特别是对于首次发病的精神病人,一定要详细询问病史,了解病情症状,结合相关检查作出判断,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精神病诊断标准作出是否收治入院的决定。

2.2突发事件的处置

2.2.1加强安全教育,健全规章制度

加强住院病人安全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精神病院必须持之以恒的重点工作,重视医护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证。重视医护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不仅仅是院长的责任,也是全体医护人员的共同职责,要通过安全教育使每个工作人员从被动接受管理变为主动维护病人安全。组织医护人员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紧急风险预案》等法律法规,提高大家法律意识,让职工认识到遵章守纪也是一种自我保护,从职业道德和法律的高度规范执业行为。安全教育应常抓不懈,做到上下一心,齐抓共管,才能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住院服务,

2.2.2  筛查高危人群,实施重点监护

(1)  要针对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提出安全管理对策,对所有住院病人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高危性进行评估,制定评估量表,根据患者高危因素评估打分,认真筛选有可能是中高危意外事件患者,并将安全医疗护理计划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在患者一览表上注明明确标志,使每班做到对高危患者心中有数,班班交接,严格巡视,重点监护。

(2) 对有自杀倾向的病人给予同情和关心,给患者心理上的支持和安慰。应妥善收藏危险物品,避免安置单独房间,请同房病人协助看管,重点时段(午夜、晨起、就餐、午休)重点巡视,做好安全管理和交接-班工作;

(3) 对出现激烈的冲击或冲动行为的,可采用约束躯体或肢体的方式,避免其接触一切危险物品,防止和减少患者自伤或伤人的行为发生,必要时寻求公安人员帮助。

(4) 预防病人药物中毒主要是要加强药物管理和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5) 对易出走的的患者要加强心理辅导,关注其生活动态,避免患者在隐蔽处活动,加强门、窗和危险物品的管理,加强工作人员责任感,提高观察力和识别力,才能杜绝患者出走。

(6) 对暴食和抢食病人应专人护理,控制进食速度。禁止病人将食物带回病室。对有明显锥体外系症状者,可酌情在餐前给拮抗剂,并为其选用流质或半流质,必要时专人喂饭或给予鼻饲。精神病人应集体用餐,开饭时护士应全力以赴,严密观察,酌情协助,防止噎食发生或力争对噎食早发现、早抢救。预防再次发生噎食窒息,可减小抗精神药物剂量或换药。

(7) 防止老年病人跌伤要加强对病人的护理,减少不安全因素,如加强夜间巡视,配备夜间照明,注意及时清除走廊的各种障碍物,保持通道畅通,并保持地面清洁、干燥;调低病床高度,患者的鞋袜、衣服大小要合适,避免穿高跟鞋和泡沫、塑料底鞋。

2.2.3 制定应急预案  提高应变能力

精神病院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它是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的重要举措。预案要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措施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同时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如预防自杀、自伤、冲动伤人、纵火、毁物、防跌倒、防出走等方面的简单急救技术,需要病房里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熟练掌握,而病人窒息、药物中毒、休克等危急情况的抢救,则需要病房的医护人员认真的掌握,这样才能够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处变不惊,沉稳应对,有效处置,努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 。

2.3  保护性约束纠纷的防范措施

2.3.1 重视法律法规教育,合法行医,提高风险防范和法律保护意识 。 根据现代法理学的规定,医疗护理行为的合法性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具有治疗目的;患者的承诺(1)。所以医护人员必须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现行的国家医疗、护理法律法规等以增强侵权损害赔偿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行事,明确护患双方所享有的权利,更好地应用法律条文,保护患者和自我。

2.3.2  严格掌握保护性约束的应用原则,加强专业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和考核 。 掌握了保护性约束的应用原则可使工作人员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时避免盲目、随意使用保护性约束,警示决不滥用约束并把约束作为惩罚手段来惩罚患者。保护性约束操作是精神科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操作,也是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护理安全的基础。

2.3.3尊重患者人格,做好知情同意 。医护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格,态度和蔼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说明约束的目的和必要性,使患者消除恐惧和敌对行为。可能患者因认知能力受损而无法对医护人员的决定做出正确的判断,但对家属来说,至少可以减少误解和纠纷,取得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充分体现了护理工作的科学化、人文化、规范化和证据化,既给患者提供安全而有尊严、人性的保护性约束,同时又能保证临床护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3.4制定控制和实施保护性约束的标准、评估系统,减少和限制不合理使用。原则上对患者首先采用限制性相对较小的措施,比如先住开放或半开放病房,视奏效情况或病情变化来决定是否提升限制性措施的级别。为确保约束的合理使用,可以通过对精神病患者压力和危机的准确评估,以及培训护理人员加强对患者的观察、沟通,并通过增加护士编制来减少对患者的躯体约束。国外的研究者还设计了一种PICU管理量表,放在精神科急性病房以及精神科重症病房中进行检测,其评分高低对减少以及指导约束的使用方面十分有用(2)。

3、小结:精神病院的管理工作千头万绪,重点难点很多,医院管理者一定要头脑清醒,主次分明,善于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措施处理一些难点问题,就能够克难攻坚,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治安管理对精神病人的管制办法2015-09-22 11:36 | #2楼

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在确定责任能力方面,责任年龄是一个方面,行为人的精神状态是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有些行为人虽然达到了责任年龄,由于疾病的原因,并不必然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他们因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实施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需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并不成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参照《刑法》的规定,修改成“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的”。

第二,如何确定行为人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像《刑法》那样明确要对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依照法定程序鉴定,但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应当由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由公安机关指定的精神病院进行鉴定。”没有条件做鉴定的,可以根据其病史和调查、走访的情况,由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当事人或监护人对公安机关的认定有异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应由提出鉴定者负担。

第三,关于监护人的责任。“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明确了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负有的义务。法条上使用“责令”一词,表明公安机关有权对没有尽到义务的监护人给予严厉的批评,并严令他必须承担监护责任,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给予必要的治疗。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的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对造成犯罪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尽管《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的规定,但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尚不明确。我们认为,强制医疗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对行为人采取。但是,对于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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