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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妥善处理好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和广大职工的权益,促进公交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乘务员、修理工、管理人员及从事与行车安全工作有关岗位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公司所属车辆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从维护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保障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高效、规范、妥善、和-谐、合理、有序进行。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在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修改、完善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总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基层公司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事故费用严格把关。在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情况复杂难以处理的事故时,应当直接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
第六条 基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七条 基层公司应当按照路队,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三年以上的事故处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经过安全部考核,由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报总经理室定岗,方可独立负责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管-理-员职责是:
(1) 负责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2) 负责建立驾驶员资料台帐;
(3) 负责驾驶员行车安全的检查、考核工作;
(4) 在接到事故报案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5) 及时向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报案;
(6) 配合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交通;
(7) 按本规定要求报告事故情况。
(8) 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借款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财务部门借款。
(9) 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主动与事故伤者进行协调沟通,向其宣传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事故伤者的安抚工作,对事故伤者治疗过程进行跟踪,对其医疗费用进行把关。
(10) 在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遇有赔偿纠纷调解不成,对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应主动与律师沟通交流,配合律师做好民事诉讼的应对工作。
(11) 事故处理完毕,负责将完备的事故结案材料交安全服务保卫处审核后,送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到位后,按照本规定到财务部门清帐。
第九条 基层公司应按照总公司规定要求,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所发生的事故和安全员未结案清账的事故及时上报安全部。
第十条 基层公司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研究行车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行车安全和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并对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和落实。会议内容和决定应当以纪要的形式上报下发。
第十一条 总公司工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全体干部员工有权对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有权对事故处理人在处理事故中出现的错误或不规范行为向职能部门进行举报,职能部门接到员工举报,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总公司对在行车安全工作和预防事故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
公交车驾驶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成都市公共汽车驾驶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县两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工作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及《成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行车、规范服务。
第五条 我市对公共汽车驾驶员的违反服务规范行为和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记分管理工作由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监督,各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负责办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础分为12分,新进上岗驾驶员从上岗之日起,按每月1个分值核准当年基础考核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因低劣服务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扣除后所余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六条 驾驶员驾驶公共汽车的违反服务规范行为和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除接受公安机关、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以及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外,还要依据行为的情节、程度一次按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分值记分。
第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因不配合执法,阻绕执法的,受到交通执法行政处罚的;
2、罢运、堵站、堵路等扰乱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等行为的;
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公共汽车的;
4、驾驶检测不合格的公共汽车从事公交客运的;
5、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并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
6、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的一般责任事故的。
7、擅自将公共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员驾驶的。
第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2.逆向行驶的;
3.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4.拒绝接受交通违法违章纠正检查的;
5.违法侵占非机动车道的;
6.不按经营线路的运行走向,擅自改变营运线路营运的;
7.在通过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违法强行超车的;
8.在行车前从事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的;
9.进站车速快、不靠边、截头进站的;
10.驾车时双手脱离方向盘的。
11.雨雾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开冒险车等。
第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4.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进入导向车道后违法变换导向车道的;
5.在通过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超速行驶的;
6.在有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道路段不按规定行驶的;
7.运行途中无故甩站、甩客、发生服务质量纠纷事件或车门伤客事故的;
8.车门未关闭就起步,车未停稳就开门上下乘客的;
9.不及时维修车辆故障及车内服务设施设备故障,导致车辆带“病”上路的;
10.车内发生乘客斗殴、失窃等治安案件时不闻不问,不主动协助处理的;
11.发生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第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行为的;
2.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3.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4.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防雾灯的;
5.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6.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7.不按规定站点上下乘客的;
8.滞留站台揽客的;
9.对待乘客态度恶劣或语言不文明的;
10.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
11.发生致人受伤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一般责任事故的;
12.车速超过道路限速或公司线路运行作业计划限速的;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行驶途中不报站或漏报站的;
2.不及时通过语音或语言提示乘客为老、弱、病、残、孕让座的;
3.驾车时吸烟、饮食、与旁人闲谈或驾驶室引擎盖上坐人的;
4.驾车时戴耳机听音乐,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赤膊开车的;
5.不二次进站的;
6.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的;
7.长时间单手持方向盘的;
8.进、出场站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或逆向行驶的;
9.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10.进、出站点不正确使用转向灯示意的;
11.违反鸣号规定的;
12.未佩带服务证上岗的;
13.不及时清洁车辆,维护车容车貌良好的;
1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15.在适应性驾驶时间内,不按规定驾车的;
16.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第十二条 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低劣服务行为和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分别处理,累加记分分值。
第十三条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可参照本办法给予记分处理。
第十四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同的记分单位要对驾驶员的违反服务规范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连续记分,并纠正和处罚。违章分值记入驾驶员服务证违章记录栏,作为驾驶员在公交企业间调动时,用人单位考核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分值被扣除8分以上11分以下(含11分)的,由驾驶员所在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为期三天的停驾学习,期满后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记分分值扣满12分的,由驾驶员所在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为期3个月的停驾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应安排在拟重新上岗线路跟车适应性驾驶10天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单独上岗。一年内两次被记满12分或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责任事故者,由企业收回服务证,不得再从事公共汽车驾驶。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驾驶员考核与企业综合考核挂钩,检查结果纳入对该企业的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体系,作为对企业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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