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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时间:2022-04-17 00:10:1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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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总则

制造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2、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1.3、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4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2、奖励

3.1 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表彰奖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在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

3.2 发生重大险情, 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或事件扩大, 使工厂转危为安或发生事故后, 为挽救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视情况可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3.3 在推行安全、消防管理、预防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改善劳动条件和企业安全方面有革新或改进技术工艺,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大胆纠正违章, 制止冒险作业,在年度安全与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 经工厂领导批准给予荣誉奖和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4  凡用于安全、消防的各项奖励金额, 应专款专用, 根据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或贡献大小, 分别给予奖励, 不得平均发放。

3.5  凡被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 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处罚

3.1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厂级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 根据应负责任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引咎辞职)。

3.2发生责任性工伤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半年至一年的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半年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3 有下列情节之一, 每发生一次, 对责任部门、车间、班组的正职或主管领导, 扣罚500元至1000元, 责任个人按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 扣罚500元至1000元。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部门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 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

(3) 上班前饮酒或上班期间饮酒。

(4) 在厂内吸烟的(允许吸烟的会客室、吸烟室除外)。

(5) 对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工厂各级部门发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

(6) 不履行本部门或个人安全责任造成工厂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扰乱正常安全管理秩序的。

3.4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处理。

3.5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性的法律责任。

附件:

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和不按规定着装及使用防护用品的表现

1. 现场违章操作

现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典型表现:

(1)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3)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4)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5)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装卸模具、夹具、刀具、工件,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6)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7)  冲压、木料加工、压铸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8)  工作结束时未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和设备供电电源开关,未关闭各种气源、水源(特殊要求者除外)。

(9)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10) 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11)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12) 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未挂警示标志牌操作。

(13)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4) 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者。

2. 现场违章作业

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典型表现:

(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 用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擦地板、设备、衣物或向下水道泄倒废油。

(12)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3)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4)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3. 不按规定着装和使用防护用品

现场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工具的典型表现:

(1)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2)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3)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4)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5)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硬质安全帽。

(6)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7)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8)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9)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未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2015-09-22 10:16 | #2楼

关于事故、障碍情况 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加强对事故、障碍、 调查分析的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三不放过”的原则,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人身和设备事 故的发生。对事故、障碍及不安全情况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1、特大事故的调查: 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由公司和地方政府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中包括安监部门、生技部门、试验研究机构和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及专业人员。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担任主任。

2、重大事故的调查: 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牵头组织调查委员会。委员会中包括安监部门、技术科、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主持调查。

3、一般事故的调查: 由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安监人员、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及发生事故的专业人员参加。涉及运行人员的责任事故,当班班长、值长应作好详细记录。下班后由值长组织当班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当事人应写出事故发生详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安全员和部门领导。

4、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⑴、轻伤事故由热电部领导组织调查;

⑵、重伤事故由公司分管副总组织调查委员会。委员会

中包括安监、技术、热电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

⑶、死亡事故由公司会同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厂领导、安监人员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调查和记录。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含各种自动记录仪表),需紧急抢修恢复运行的,必须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领导同意。

三、事故的统计报告:

1、发生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应立即向部门领导、公司领导、分管副总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报告。安监人员应立即用电话或电报汇报有关领导,对人身死亡、重伤事故还应同时向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

2、发生障碍和人身轻伤事故时,应在障碍和轻伤事故后两天内。由安全员填写报告,由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3、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后三天内,由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填写报告,经部门安全员和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

4、特大、重大事故应在七天内,由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填写原始报告,经部门安全员和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公司对性质比较严重或范围比较复杂系统性事故和特大、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十天内,由事故调查委员会提出,有关部门整理并经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

5、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的报告,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填报交公司。公司除按上述要求填报《事故卡片》外,还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格式,填写上报省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四、关于事故综合月报和事故年报的规定:

1、安监人员应按月对设备事故和设备考核事故填写 《设备事故综合月报》,对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事故综合月报》并于下月五日前报公司;

2、《人身事故综合年报》、《设备事故综合年报》和《年度事故率统计表》,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公司。生产照明管理制度 为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防止生产区因照明不足而影响巡回检查和事故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热电部安全员负责对生产区照明的检查和考核,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必须对责任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进行考核。

二、各发电机小室、开关室、变压器室、电抗器室及升压站照明光线必须充足。运行值班人员检查设备时,发现照明不亮应查明原因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及时联系电气检修人员处理,并进行消缺登记。

三、集控室、各控制室照明应充足、齐全。事故照明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不得缺少。

四、机、炉、电、化学的重要设备场所(如水位计、输煤系统等处)照明应充足,发现不亮应立即通知电气人员检修。  

五、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周围,专业内各主要通道、楼梯的照明应充足,否则应联系电气人员及时补足照明。

六、辅助设备一般通道由电气照明设备主人定期巡回检查处理。

七、各车间管辖范围内的灯具、灯泡不得随便拆换,如有被拿、被拆现象,由设备所属专业负责,并予以考核所属专业月奖金的5%。

八、各岗位所属照明必须坚持白天关,晚上开,如发现不及时开、关灯,当值岗位责任人员扣100元。

九、当值岗位人员交接-班必须检查照明是否齐全,凡在交接-班中发现缺陷,应予以记录,遗漏的考核责任人员50元。

十、电检修班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通知后,应迅速处理,上述范围内不得隔夜处理,否则罚电检修款50元。

十一、本规定由热电部安全员负责考核。临时电源装拆与使用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用电,杜绝临时用电线路乱拉乱接的现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谓临时线路,是指在生产、基建、生活等工作中,需短时间敷设使用的电源线路(如∶照明、电动工具、动力设备等),在工作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电气设施。

二、必需严格控制安装临时用电线路,如生产基建急需用等特殊情况需装设临时线路,应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写明使用原因及期限。如需延期使用,应经安全员同意并补办延期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装设或到期不拆除者,扣除当月奖金。

三、机组大、小修和抢修现场需接临时电源,可免办临时电源申请手续,但必必须到电气专工处登记申请装设,工作结束后及时联系电气专工拆除。

四、机组大、小修后三日内,现场的临时线必须全部拆除(抢修完毕当即拆除),有一条线路超期者扣除电气专业100元。

五、临时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接电气设备,不论本身有无控制开关均应在该设备附近墙上或柱子上加装刀闸开关及保险丝,开关不得放在地面上;

2、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规格符合要求的坚韧皮线。刀闸、开关等电气设备严禁裸露导电部分;

3、临时线路必须采用架空假设,不得任意敷设在地面上或搁置在高温热体上;

4、临时线路悬空架设时,户内线距地面不得低于2.5米,户外线不得低于3.5米,横穿马路的线不得低于5米;

5、临时电源的线需敷设在地面上或容器内时,因在电源侧加装可靠的触电保安器等装置,如是胶皮线应有硬质套管和其他防割破的措施加以保护;

6、临时线路所接设备金属外壳必须加装接地线,禁止使用零线作地线;

7、临时电源线靠近低压线路或高压线路时,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按规要求;

8、临时电源应接在规定的电源盘上,禁止用事故照明电源、直流电源、主要及辅助设备的动力盘,以及母线、干线作为临时线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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