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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的安全制度
只有实现高质量的系统建设,才能为安防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基础,保证系统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系统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才能真正实现系统质量建设目标,保证系统建设的投资回报。
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性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工程质量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 质量控制原则
1. 事前控制原则
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质量的事前控制原则,准确了解用户需求,科学地进行信息系统设计。
2. 标准化原则
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安防系统的特点,遵循有关国内外的相关标准进行系统设计,施工,保证过程的科学性
3. 用户需求符合性原则
建设的系统应该符合用户的业务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等,通过测试手段来判定用户需求的符合程度。
二. 质量控制流程
工程师旁站检查 技术方案执行
小组自检
工程部自检
公司验收
重要工序公司验收
工程师验收
三. 技术复核
(1) 术复核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技术复核计划,明确复核内容,部位,复核人员用复核方法。
(2) 术复核结果必须填写《分部,分项工程技术复核记录》,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归档。
四.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1. 施工设计必须要有技术部经理,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安全员,材料员等有关人员的签字.
2.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工程师实施前15日抱工程部质量管理工程师审批后上抱公司总工程师.
3.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各级审批后并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上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4. 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有具体问题,可按实际情况申报处理,但必须经过总工程师审批.
5. 施工组织设计流程:
审查设计文件,进行调查研究
计算工程量
选择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工程师旁站检查 技术方案执行
小组自检
工程部自检
公司验收
重要工序公司验收
工程师验收
五、材料质量管理
1、严格控制采购材料的质量,必须由质量工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样检查,并将采购材料的厂商、品名、规格、数量、验收单号码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2、如发现问题立即供货商联系,协商解决。
3、在进行检验时,抽样应随机化,不得以个人或私人感情认为合用为由,予以判定合格与否。
4、做好材料进场的第二次检验,要求与拥护进行共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六、技术、质量交底
技术、质量交底工作是施工过程基础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交底是必须采用书面签证确认方式。
1、当技术部接到设计图纸后,必须组织技术部员工对图纸进行认真学习,并督促建设方组织设计交底会。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毕并送审确认后,由技术部项目负责人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书面交底,列出重点控制部位和控制要点。
3、本着责任到人,安全工作,保证质量的原则,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对施工组进行书面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七、检验,检测设备管理
1、工程部设有检验(测)设备管-理-员,负责公司内部检验、检测设备的鉴定,督促及管理工作。
2、现场检验、检测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以免造成人为损坏。
3、设备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作业并将结果记录于“仪器维护、保养卡”内,保证设备使用正常。
八、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1、 公司工程技术资料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类:技术管理类
二类:施工技术资料类
三类:施工组织设计类
四类:施工管理类
五类:质量管理类
六类:维护类
2、公司设有专职资料管-理-员,定期收集各部门、客户单位提供的各类资料、表格,按类型分类、汇总、审核、装订以备核查。
3、工程部应每天记录好现场施工时所发生的工作量、人工、机械使用、施工部位、材料设备进出场、质量问题、产生问题、补救措施等内容,并定期上交资料管-理-员,由资料管-理-员汇总施工日记后归档备案。
九、回访维护、维修管理
1、工程部施工小组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产品保护,凡因施工中个人操作不当造成的产品破坏由个人承担责任,由工程部监督实施。
2、工程交付使用后(若分阶段交付,分别以分阶段交付日算起),客户服务中,征询用户意见进行回访。
3、工程质量回访后(在质量保修期内随叫随到),凡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解决,不留隐患,并进行维修登记,以备后查。凡不属于施工造成的问题,而客户方要求维修的,客户服务中心协助解决,费用由客户方承担。
4、凡在质量保修期内进行维修的工程,客户方应签字确认。
安防工程的安全制度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e#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所用的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本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二)环境保护费;
(三)文明施工费;
(四)临时设施费;具体费用项目组成,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 (鲁标定字[2015]15号)的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5]2号文)的规定计取。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的数额。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予以明确。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开工前应预付50%。主体结构完成一半时再支付20%~30%,其余部分装饰装修施工前付清。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本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其支付的费用数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应在总、分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购置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分别由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拆迁管理部门和市政公用管理机构(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挤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达不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的,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建设单位并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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