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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防火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作业防火制度
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1、 厨房、锅炉房、变电间与临时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
2、 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存应单独建筑,并与建筑工程用火作业区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
3、 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持畅道。
4、 高压线下,禁止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易燃材料。
5、 临时设施区域的周围,应有围笆,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消防设施:
1、 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一般为每100平方米,临时设施放置两只十公升灭火机。
2、 临时木工棚油漆间、木材仓库存应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平方米放置两只十公升灭火机。
3、 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4、 木工间、油漆间、木材库存等应设置防火制度和防火标志,挂在明显适当的位置。
三、管理和奖罚:
1、 工地应安排防火负责人。
2、 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3、 应有人值班巡逻,监督管理消防设施,负责维修、保养。
4、 项目部应每月对工地进行检查考核(二次),对没有发生事故的给予50-100元安全奖。凡发生一起火警事故的罚款100-200元,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 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 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 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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