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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 考勤制度
1、全局职工上下班实行集中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抽查职工上下班情况,一星期一公示。
2、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论处,旷工一天扣当月效能分2分,凡本季度旷工累计达三次的,扣发本季度全部效能奖。
3、外出办事或离岗处理公事必须报告,科室人员外出办事应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外出办事应报告办公室或分管局长,班子成员外出应报告办公室和局长,外勤人员离岗办公事必须由中队长安排,否则视为离岗、窜岗或者旷工。因公外出不能签到者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长通知办公室,其他方式一律无效。
4、工作时间禁止离岗、窜岗,不得闲聊、干私活、玩网络游戏等。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效能分1分。因上述原因被效能办查处,给全局造成严重影响的,扣除当事人全年效能奖。
5、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情况按规定请销假,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准请假,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病、事假者,每月请事假1天以上者(不含1天),每天扣效能分0.5分,请事假达3天以上者,取消当月效能奖,请病假要以医院证明请销假。
6、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局长审批。
7、各类请假必须办理书面手续,请假者应在请假前安排好手头上的工作,并在事前向领导汇报处理或交接情况。全局有重大行动期间不准请假,特殊情况由局长审批。请假报告经批准后,应立即交办公室登记、保存,假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8、双休日、节假日和临时任务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违反规定者按正常工作日制度执行。
9、严格执行公休假制度,服从全局统一安排。公休假由局长审批。全年出全勤者(包含工伤、公休),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全年累计请事假达10天或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者,取消年终效能奖。
二、 宣传学习制度
1、机关学习实行集中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定于每周四下午,由法制科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保证按时参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由局长批准。凡检查时无学习资料、无笔记、无心得体会文章一次扣1分。
2、学习要求做到“三有”:即有学习资料、有学习笔记、有学习心得。树立人人学 ,人人讲,人人做笔记的的良好学习氛围。坚持一月一个学习专题,一季度一次讲座,轮流安排一人讲解。学习笔记每季度由法制科对其进行检查、审阅。
3、采取学与考相结合方式,每季度由法制科按科目出题考试,考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考试后由法制科阅卷并将分数报办公室公示。参考人员考试时严禁携带相关书籍、资料。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一次扣1分。考试不及格者一次扣 1分。每次考试前五名者给予奖励100元。
4、加强宣传力度,要求每个干部职工积极撰写通讯报道,宣传全局的先进典型及重大事项,媒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每篇一经采用,即按都建文[2015]73号文件政策给予奖励。
5、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自学、函授等各种方式的学习。
6、学习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的扣2分。
7、不按要求完成撰写体会文章等规定学习任务的一次扣1分。
8、每周撰写一条效能格言;一月一评比,进行优秀格言展示,年底汇集成册,并进行通报表彰。
三、 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对车辆统一管理,车辆安排到各科室具体调度,司机和专管员具体负责。每车相对固定兼职司机1人,局机关设立车辆兼职专管员1人。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驾驶、管理、保洁和维修保养,专管员负责车辆的督促管理和维修审核。
2、司机必须尽职尽责,按时、安全完成出车任务;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行驶安全;严禁出现违章行为。
3、办公室要加强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制度,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办理年审、保险等相关手续。并由办公室妥善保管好相关证件。
4、车辆维修,由司机在局办公室填写维修或购置报告单,写明维修或购置项目及金额明细,经车辆专管员审核,报局长审批后维修或购置。
5、车辆维修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维修点中选择其中一个维修点定点维修,由司机将车辆送指定点维修,专管员监督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6、局所属车辆实行单车核算,每月28日-30日修理厂凭局领导审批的维修单结算一次。维修费用办公室一月一核算,一月一公示。擅自在非指定地点维修,费用由经办人自理。
7、车辆用油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定点加油,单车核算,按月包干。严禁虚报加油数量或超定额加油,加油时由司机到办公室领取本车油卡并填写接报手册,加油后及时归还油卡到办公室。实行油料消耗月报制度,一月一公示,一月一核算。
8、车辆清洗实行费用包干制,每月每车清洗费用40元。
9、市内出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回单位2天内将燃油费、停车费、出车补助、过路费等填好凭证并写明事由,用车人审核签字报局长审批后报销。
10、车辆使用原则上由相对固定司机驾驶,值班和特殊情况除外。每天下班后车辆必须回局停放整齐,车辆钥匙放门卫保管。严禁司机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每周五下午下班时司机将钥匙交回办公室。有特殊情况须在外停车过夜必须报局长批准,违反一次扣司机当月效能分2分。
11、局内职工遇私人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书面申请办公室上报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安排,车辆出现安全事故由司机和借车人自理。
12、车辆严禁外借,确需外借的,要报局长审批,由指定车辆的司机出车。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发现一次扣本车司机当月效能分2分,造成事故由本车司机自理。
四、 安全卫生制度
1、安全保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离岗,不干私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对陌生人员进出办公楼,要认真询问,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未经允许,严禁外来人员进入。
3、办公楼大门要按时上锁,单位财物带出办公大楼,要凭局长签字,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扣押。
4、单位财务室、库房等重要部门都要安装保险安全门、窗上加防盗网。
5、私人车辆或单位车辆出入必须把车存放在指定地点。
6、定期对单位职工进行消防、用电、交通、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若遇突发事件发生,立即上报建设局和相关部门,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7、节假日要安排好安全值班人员,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未经值班人员及门卫允许,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办公楼;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8、对故意侵犯单位公物,在办公大楼滋扰,影响办公秩序的人员,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及时上报各级领导,做好处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9、对办公大楼内的各种公物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一经发生,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职工下班时要对办公室进行巡视。若发现下班后科室门不锁,窗户不关,电灯、电暖器、空调、电扇、电脑不关电源的,每次扣当事人或责任人1分。
11、各办公室公物人为损坏的,由各办公室负责安装或者赔偿。
12、职工每天要自觉做好办公室内外清洁卫生工作,办公物品摆放整洁、有序。
13、每天下班前为整理内务时间,每周五下午下班前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全体职工应自觉做好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良好的机关工作环境,在卫生检查中被查出问题的扣当事人或责任人效能分1分。
五、 机关门卫岗位制度
1、按时上班,不得自行离开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衣冠整齐,端庄大方,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3、加强自身修养,坚持文明值勤,礼貌待人,遇事冷静,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应耐心解释、说明,不得用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任何人。
4、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由,然后与被访人或部门联系,经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5、加强防火防盗工作,加强安全节约用电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做好双休日及节假日的巡视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及时反映各科室门窗,水电的关闭情况,为办公室提供效能考核依据。
6、全局人员在办公大楼开会时,锁好楼梯进入处的防盗门。
7、门卫值班室为工作场所,不准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闲坐、聊天、打牌、下棋等。
8、收发报纸、邮件应认真核对,妥善保管,按时发到各科室或个人手中,不得丢失、损坏或张冠李戴。
9、门卫办公室内外保持清洁(含一楼走廊,一、二楼楼梯、卫生间),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整理好室内物品,保证门卫办公室干净、整洁。
10、爱护门卫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安排专人维修,不得影响全局工作。
11、任何人携带局内公用物品出办公楼,门卫应严格检查,认真登记,严防公共财产流失。
12、负责调度指挥好门前各类车辆的整齐摆放。
六、 印章及办文制度
1、印章管理。公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专用章按财务制度归口管理。实行盖章登记管理制度,盖行政印章和财务印章必须由局长签字同意,盖党总支印章必须由书记签字同意。重要文件、合同盖章后必须按规定归档。
2、办公室用品实行先申报,后领取的办法。对所需办公用品,由各科室在办公室进行申报,按财务制度在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并专人建立签字登记台帐,做到账实相符。
3、在办公室未购置打印设备前,打字复印一律实行定点、定标准打印,原则上小型材料由各科室负责打印,大型材料由办公室安排在指定地点打印,经办人签字,材料打印后用软盘复制交办公室统一存入微机,并加强微机安全管理,按相关管理规定操作,做到安全保密。
4、所有外来文件(包括开会所发文件)由办公室集中登记,集中管理,按规定阅处。借阅登记,及时归还。“三密”文件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年终上缴发文单位。所有发文,按类别由科室起草,分管领导审核,行政发文由局长签发,党总支发文由书记签发,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5、收文处理必须坚持急事急办的原则,随到随办,不得拖压延误,重要公文重要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特别是热线、信访、网帖等限时事件,由办理部门拟文,办公室负责及时回复。
6、公文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做到字迹清晰,纸面整洁,对公文原稿应注意保管,不得涂抹和损坏,校对应当准确无误;加盖印章端正、清晰。
七、首问负责制度
1、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人员或电话咨询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回避或推诿。接受办事者首次询问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者,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进行及时登记和办理。
2、对属于本人或本科室、中队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由本人负责或协助其他工作人员及时妥善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3、凡是能在本岗位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需要解答的,要耐心解答,不准推拖和误导。
4、对不属于本科室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与相关科室联系,由相关科室负责处理。?
5、对涉及局领导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处理。
6、对不属于本局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或因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办结的,要向办事者说明和解释清楚。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要主动热情地帮助联系,与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并做好记录。
7、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因违反首问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现一次扣效能分1分。
八、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城市管理局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科室、中队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2、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3、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应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4、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5、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或甚至故意为难当事人的,一次扣效能分1分;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理并一次扣效能分1分。
九、信访工作制度
1、信访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对来信、来访的拆封、接待、登记、分类、报批、转办、检查、催办、归档等工作。
2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来访及接待外来办事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工作人员接电话要先说“您好”,问明事由,帮助解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3、实行首问负责制。全局干部职工对来访者应当热情接待,引导至办公室接待,不得推诿搪塞和置之不理。
4、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一定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信访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登记和来访内容记录。信访件均应于24小时内传递到分管领导或办理科室(中队)。并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要求进行按期书面答复。
5、信访接待人员和信访承办科室、中队要认真了解信访内容,诚恳耐心地进行政策解释,能现场答复的要现场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限期查明情况,弄清政策,提出书面处理建议上报办公室。对没有按期办结信访事项的,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效能分1分。
6、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接待来客应本着热情、节俭、规范的原则办理。
十、着装制度
1、城-管执法人员购买制服按上级规定统一申报,实行政府采购,个人登记领用,费用按政策办理。
2、着装换季,按局办公室统一通知换季,具体着装换季时间按季节时令另行通知。
3、上班(上岗)、执行任务或配合有关活动时,一律着制服。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着便装。节假日休息、探亲、出入娱乐场所一律不得着制服。
4、着装必须整齐,标志佩戴规范完整,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着秋冬装时,内着统一衬衣,按要求打制式领带,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5、不得随意改裁制服,保持着装整齐,仪表端庄。
6、制服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凡调离本执法部门者,在离职前必须交回所有标志。
7、队员着装上岗时,应检点行为,自觉维护城-管人形象。杜绝勾肩搭背、玩世不恭、身歪体斜、随地席卧、抽烟、闲聊等一切不文明行为。
8、工作时间无故不着装或者穿戴不整齐的,一经发现,每次扣效能分1分。
9、着装纪律由局法制科负责督查纠章。
十一、勤政廉政制度
1、 全局职工应廉洁自律,克已奉公,以服务为宗旨,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2、 全局职工必须做到以下“十不准”规定。
(1)不准向经营户、被管理对象、违章违法当事人索要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款额;
(2)不准利用执行公务“吃、拿、卡、要”或参加各种娱乐活动;
(3)不准用公-款进歌舞厅消费;
(4)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宴请、礼品;
(5)不准参与赌博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6)不准传播淫秽物品和参与色情活动;
(7)不准行贿受贿;
(8)不准玩弄权术,刁难外来办事人员;
(9)不准随意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10)不准违反财经纪律,拖欠挪用公-款。
凡违规上述规定之一者,扣除当月效能奖,情节严重交公安、纪检部门处理。
十二、督办考核制度
1、督办落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办公室负责对上级交办事项、党总支、局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和局阶段性中心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工作进行督办。
2、各分管领导、各业务科室(中队)负责对各自管理的业务工作进行督办。针对督办出现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根据相关制度处理。
3、按照职责分工,各科室(中队)要自觉抓好各项工作的督办落实,按照年度计划,分阶段制定好工作目标,按时完成任务,不得拖延。
4、各科室(中队)在督办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主动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向局领导汇报,做好情况反馈,为领导进一步决策提供参考。
5、各科室(中队)要认真做好督查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6、督办考核由局领导班子轮流牵头、各科室负责人参加,实行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两次,由办公室做好记录对当日检查情况公示。办公室实行周汇总,月统计报表并书面通报,每季度与效能考核挂钩兑现。
十三、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
(1)车辆修理费用、车辆油耗、招待费、办公费实行月公开公示。
(2)效能督办考核结果及时公开公示。
(3)机关财务情况每半年公开公示。
(4)年度考核结果、评比表彰实行阳光操作并及时公开公示。
(5)法律法规考试成绩公开公示。
(6)值班、加班、考勤等公开公示。
(7)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公示。
2、公开公示的形式 :
(1)通过简报和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公示;
(2)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公示;
(3)通过印发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公示;
3、公开公示的要求:
(1) 公开公示工作的实施,由局领导班子批准,办公室具体实施。
(2)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3)确保公开公示的时效性、准确性。对公开公示的反馈意见,办公室必须及时汇报局领导班子,并认真办理,将办理情况公开。
(4)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凡应公开公示而没有公开公示以及公开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公开公示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失误一次扣效能分1分。
徽县财政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徽县财政局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廉洁勤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办事,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以“金财工程”为重点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本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县财政局党支部由和若干支部委员组成。
七、局召集和主持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
八、副局长、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或协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局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和各乡镇财政所的职能作用,在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局领导要贯彻局党支部的决定,工作中经常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团结协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
十、局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机关工作。其他局领导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
十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局长领导下,负责本股室、本单位的工作。局人秘股长具体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三、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提请局领导讨论决定事关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事先深入调查研究,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经咨询、研究、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并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十四、县财政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支部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五、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纪律规范,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县人民政府提出制定相关财政政策,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财政政策。确保地方性财政政策的质量。
十七、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拟定以县财政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起草后先送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局税政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局人秘股核稿后,方可报局领导审签。文件制发后由办文单位按规定报县政府法制局备案。
十八、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十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执法和行政审批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财政监督检查归口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管理,财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制度,加强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加强对局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一、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等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报告。
二十二、加强财政机关内部监督。建立完善局机关内部和各乡镇财政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本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自觉接受并重视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县财政局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四、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建立重要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布、财政宣传归口局人秘股统一管理。未经局领导批准或人秘股安排,不得接受涉及本局工作的新闻采访。
二十五、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围绕、县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本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在年中和年末报告执行情况。对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财政局实行督查制度,督查工作由局人秘股和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共同负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实行局党支部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七、局党支部会议由或党组书记委托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支部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请有关负责人列席。局党支部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的重大决定、重要指示,研究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财政改革、财政体制调整及财税政策、中长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机关基本建设等全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局内机构变动、人事任免、干部奖惩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局属单位的重大事项。
二十八、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和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
(二)讨论决定县财政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分析财税形势,通报重要情况。
局务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十九、局领导碰头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局人秘股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部署全局日常工作。局领导碰头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股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局领导、局人秘股长及有关股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其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某个方面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协调涉及局属有关股室、局属单位的专门问题,部署有关专项工作。
三十一、局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确定,会议的组织、秘书工作由人秘股负责。局领导碰头会议和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副局长提出商局长确定,会议的组织、秘书工作均由局人秘股负责。
三十二、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局党支部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应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议定事项,应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授权会议记录人员予以通报。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向人秘股说明情况。
三十三、工作会议实行从严掌握、计划控制和定点召开办法。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局域网络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
三十四、全县财政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如需邀请县直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全县财政专业性会议须报经局长批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三十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报送县财政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上级有关领导批示等特殊情况外,不受理越级报送的公文。所有外来公文由局人秘股呈报局长审批后,再按局领导分工转呈批办。收到外单位征求意见的公文,先由局人秘股呈送局长阅签后,再送承办单位办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反馈意见。
三十六、制发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坚持精简、高效、准确、安全的原则。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以县财政局名义发文,必须先经股室负责人审核、人秘股核稿,一般公文由局长或委托分管局领导签发。以县财政局名义上报、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事关财政改革、重要财政政策或资金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公文和局机关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公文,须报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审批。对于特急公文,分管局领导不在家时,应由局人秘股报告该局领导,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
三十七、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报送局领导审签的公文或需裁决的事项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股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局领导,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股室、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协调裁定,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局长协调裁定。
第八章 公务活动
三十八、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上级机关通知局人秘股统一组织安排的会议、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县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除上级机关组织安排以外,局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乡镇、县直单位举行的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和各乡镇、县直单位召开重要会议和举办其他重要活动,确需局领导参加,主办单位应事前商局人秘股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
三十九、上级财政部门和兄弟市县财政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其他重要客人来本局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对口接待股室、单位应事前商局人秘股提出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九章 办事程序
四十、办理政府交办的以下行政事宜
代编全县财政收支预算。由预算股组织编制,局长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
代县政府制定全县财税政策。立项,由相关业务股室(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告。报告中需对制定该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经分管局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制定,由各业务股室(单位)起草,并组织人秘股及相关股室(单位)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修改稿交分管局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
受县政府委托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各项财政政策和管理办法,由机关业务股室(单位)牵头,并组织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修改稿和讨论会记录交分管局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
县政府出台涉及财政法律、法规的政策,征求财政局意见,由人秘股牵头,并组织相关股室(单位)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综合修改意见后将征求意见稿和讨论会记录交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局长签发,报县政府。
县直部门会签的各种文件,凡涉及财政政策和财政预算的,由相关股室(单位)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局长签发。凡不涉及调整财政分配关系的,由相关股室(单位)把关,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十一、以财政局名义办理以下行政事宜
以本局名义发文。除按照本《规则》第七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局领导签发按以下规定办理:向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打的报告(请示),局长签发;向市财政局打的争取资金的报告(请示),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向、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组织部打的报告(请示),局长签发;向县直各单位、部门发文,凡涉及财政政策、财政分配调整的,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局长签发;凡原文转发以及不涉及财政政策和财政分配调整的,分管局领导签发;向各乡镇财政所下发的文件,凡涉及财政政策、财政分配调整的,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局长签发;凡原文转发以及不涉及财政政策和财政分配调整的,分管局领导签发。
制定财税政策制度。立项,由各业务股室(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告。报告中需对制定该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经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批准。制定,由各业务股室(单位)起草,并组织人秘股及相关股室(单位)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修改稿和讨论会记录、立项审批报告一并交分管局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局长签发,加盖县财政局印章。备案,财政政策制度的下发需在发文时向市财政局对口科室(单位)、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局(仅限于财税政策中的规范性文件)、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进行备案。
以本局名义进行的财政监督检查,一律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甘肃省财政监条规定执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制发,由局长签发,加盖县财政局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各有关股室(单位)负责起草,分别送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审理、人秘股审查并统一编号,再报分管局领导和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共同签署意见,由局长签发,统一加盖县财政局印章。
四十二、以财政局名义办理以下民事事宜
行政合同的签订。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立项,由各业务股室(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告。报告中需对签订该行政合同的必要性、目的、兑现保障等作出说明。经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批准。签订,由各业务股室(单位)起草,并组织人秘股及相关股室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修改后的合同和讨论会记录、立项审批报告一并交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局长签订,加盖县财政局印章。
民事合同的签订。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立项,由各业务股室(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告。报告中需对签订该合同的必要性、目的、兑现保障作出说明。经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批准。签订,由各业务股室(单位)起草,并组织人秘股及相关股室(单位)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修改后的合同和讨论会记录、立项审批报告一并交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局长签订,加盖县财政局印章。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全体工作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
四十四、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局领导及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本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本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本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告。
四十五、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理、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六、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乡镇和县直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七、局领导、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四十八、局领导出差、休假,应在事前报局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局人秘股通报其他局领导。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在事前报局长批准;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其他人员因出差、休假,应事前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外出2天以上的应报局长批准。
徽县财政局首问责任制
为了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改进财政局机关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财政局工作的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凡来人、打电话到财政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办事人”)申请办事,第一个接触的工作人员(保卫人员、勤杂人员及不对外工作的人员除外)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对于办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细致地负责解答,处理或指引承办股室的服务态度。
二、首问责任制实施范围
首问责任制的实施范围为财政局机关所有股室、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首问责任制的职责
1.办事人来财政局办理有关事项,如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以内的,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向办事人认真说明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时间。
2.办事人到财政局或来电话咨询有关业务时,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地给予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为止;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地将办事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股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3.办事人办理或咨询的业务确实不属于财政局或挂靠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地予以说明。如清楚属于哪个部门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
4.办事人对财政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或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诉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接待并如实记录,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股室处理。
5.首问责任人在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
6.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四、首问责任制的考核与监督
1. 局人秘股对各股室和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人员进行调查。要将落实首问责任制列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推动首问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2.工作人员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发生拒绝、推诿、拖延现象,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节对责任股室和首问责任人,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态度恶劣、不负责任,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财政局形象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徽县财政局勤政廉政制度
1、遵守廉政纪律,带头廉洁自律,严于律己,克己奉公,艰苦奋斗,以身作则,自觉执行中央、省、市、县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的各项规定。
2、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拨款、政府采购和控购商品等审批手续,未经规定程序,不准办理拨款手续,不准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信贷担保,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费、手续费和酬金等,更不准以未给好处而对办理单位和办事人进行刁难,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模范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嫁娶、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向业务往来或下属单位发放请帖,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4、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组织原则调配、任用干部,不准拉帮结派、跑官要官、行贿受贿,不准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机关干部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个人必须服从组织。
5、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来人来客需开餐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经费自负。
6、坚决禁止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涉足色情和参与赌博活动,一经发现,一律按照财政部财人字[1998]24号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严格按规定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超标部分一律由享受人自负。
8、财政工作人员到城内有关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或检查工作时,不准按受该单位的宴请,一律回本单位就餐;出差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的一律在乡镇食堂就餐,并自付伙食费。不准利用职权由外单位出钱外出考察、游山玩水。
9、坚持勤俭办事,爱护公物,管好用好公共财物,力求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有业务经费的股室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办事,不得各行其事,乱支滥用,每年内由纪检监察牵头对本局有业务经费的股室进行一次内审。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股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10、加强车辆调配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人用车一律收取油料费,过桥过路费,司机补助由借车人负责,除特殊情况外,小车一律进库,不准外停外借。
11、牢固树立公仆意识,热情接待来访者,及时处理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拖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2、按作息时间上、下班,及时参加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填写请假条,不准无故旷工,否则,将按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处理。
徽县财政局资金拨付制度
为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批拨付资金范围包括各项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条资金的拨付实行逐级审核、层层把关制。即由各股室对所管理资金提出拨付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定。
第三条各股室在拨付资金时必须认真填写《资金拨付审批报告单》,由股长核实签字后,交分管局长、局长审定签字,以明确相应责任。
第四条对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确需追加的预算指标,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第五条如遇政府要求急办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临时处理,待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严格做到“三不批”。领导不擅自批准;不符合规定不批准;不经研究不批准。
第七条 财监办负责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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