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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体室安全制度
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
为活跃社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维护社区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活动室管理,确保安全、防火,保持环境卫生,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体活动室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二、文体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0:30,下午13:00—16:30,晚上18:00—20:30;节假日全天开放。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文体活动室主要为社区居民服务,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如需邀请社区外的人参加,须经社区居委会批准。
四、凡来文体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五、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
1、不超过规定时间,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活动。
2、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3、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4、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5、不带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室活动。
6、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六、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图书阅览室阅览规则
1、借阅报报刊杂志必须进行登记。
2、陈列的报刊杂志,仅供在阅览室阅览,概不外借。阅后须立即归还或放回原处。不得将报刊、杂志带出阅览室。
3、听从管理。保持室内安静,不得议论、谈笑。
4、保持室内清洁,禁止随地吐痰,不丢果壳、纸屑,不移动桌椅。严禁在室内吃零食。
5、爱护报刊杂志,不涂写、损坏、弄脏、不撕页,污损报刊杂志,损坏照价赔偿。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用设备,不得转借挪用。
2、社区居民上机阅览,需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每日工作记录,以便查考。
3、杜绝利用计算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等活动,不得提供电脑游戏及带有赌博、淫秽色情、渲染暴-力等违法内容的多媒体电子文献资料,不允许登陆不良网站或在网上传播不健康信息。
4、要确保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完好,严禁涂写、刻画及擅自改变计算机系统设置。
5、室内要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哗、乱扔纸屑、严禁吸烟。
6、非开放时间要切断总电源,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有关工作。
城市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文化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促进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社区文化设施,是指在城市街道和社区设置的,集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文化中心和社区文化活动室。
第三条社区文化设施以社区全体居民为服务对象,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为服务重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文化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社区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第六条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七条城市居住区和新建小区住宅必须配套建设文化设施,配建的文化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城市居住区和新建小区住宅,应从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且须符合《城乡规划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各种公共配套设施的规范要求。
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文化活动中心应按建筑面积4000 -6000平方米、用地面积按8000-12000平方米,小区(3000-1000户,10000-15000人)文化活动中心按建筑面积400-600平方米,用地面积按400-600平方米进行规划设计。
第九条旧城区社区文化设施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可以通过改扩建或置换、租赁、共享等方式,配置设备器材图书,完善功能,提高配套程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第十条社区文化设施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一般不设在街道办公场所内。
第十一条社区文化中心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健身活动室、展览陈列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并满足通讯、给排水、消防的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文化设施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社区文化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除社区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时进行的原则,重新建设的一般不能小于原有规模。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设置和服务
第十四条社区文化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为主举办。社区文化活动室原则上按社区居委会范围设置,应与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文化设施,以及民政部门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设统筹考虑,配套建设,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政府设立的街道文化站应逐渐转型为社区文化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文化活动室或增设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文化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文化中心的设置由区(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社区文化中心一般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文化中心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七条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或设施不得以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命名。
第十八条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提供以下公共文化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群众业务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区(市、县)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五)协助区(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等工作。
(六)受区(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社区文化设施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擅自改变设施功能或用途,如需调剂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需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社区文化设施应悬挂标识牌,各功能空间也应有相应标识,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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