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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监督员工作制度

时间:2022-04-16 16:34:0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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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监督员工作制度

监督员实行记分制管理,处罚扣分,奖励加分,1分相当于人民币5元。在记分的基础上,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填写过失单,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城市管理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有下列违纪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填写过失单等处理:

1.  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1-5分,扣3分(含)以上的填写过失单;

2.  不注意团结,影响正常工作,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填写过失单,直至辞退;

3.  工作不尽职,作风散漫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岗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项的扣3-5分,扣3分(含)以上的填写过失单;

4.  不遵守中心规定及要求、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轻重扣3-10分,填写过失单;经教育不改者,按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5.  利用职务之便,不当得利的,视情节轻重,扣3-10分,填写过失单;

6.  因个人原因,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10分,扣3分(含)以上的填写过失单;

7.  业务不熟悉、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不熟练影响正常工作,扣1-5分,扣3分(含)以上的填写过失单;

8.  未按规定着装、佩带工号牌、骑专用自行车、携带规定装备的扣2分;对未带“城-管通”手机上岗的按空岗处理;

9.  由于下班后着工装,造成影响监督员形象和监督中心声誉的,扣3-10分,填写过失单;

10.  迟到或早退, 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分;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2分,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扣4分;每月累计迟到3次(含)以上的填写过失单,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无故空岗处理;

11.  对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经群众举报后核实无误的扣1分,若弄虚作假,由他人二次核实与首次结果不符的扣3分并填写过失单;

12.  上报问题不达标、迟报、漏报问题的扣1分;当月累计3次的,填写过失单;

13.  因个人原因需要倒班的,报中队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者扣1分,未经中队批准擅自调班的扣3分并填写过失单;

14.  交接-班集合队列不整齐,自行车码放不整齐,班长未起到督促检查作用的,扣1分,当事人扣1-3分;擅自改变交接-班时间或地点的扣3分;

15.  交接-班记录不清楚,造成一个问题重复上报的扣交-班人1分,交接-班记录清楚但由于接-班人原因,造成一个问题重复上报的扣接-班人2分;

16.  当班时间扎堆闲聊、违规聚集的,本区域监督员扣2分,其他区域监督员扣5分并填写过失单;

17.  监督员为他人代岗的一经发现扣3分,填写过失单;

18.  未按照规定时间查看“今日提示”影响工作的,扣1-3分;

19.  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和会议的扣3-5分,填写过失单;

20.  不按照规定戴耳机、不接听“城-管通”电话的扣3-5分,填写过失单(因耳机、手机故障未及时维修而无法接通的责任自负);

21.  不服从督察工作,不接受督察队员的正常督察工作,给予扣3—8分,并填写过失单处理;

22.  对督察队员进行漫骂、报复,视情节给予扣3—10分,并记过失单,严重者辞退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  无故缺勤或擅离职守造成空岗的;

2.  酒后上岗;

3.  对本应发现、上报的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重大事故的;

4.  业务水平低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有明显怠工表现及考核不达标的,经中心复训考核仍不合格的;

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被予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6.  当月累计扣分10分的或当年累计扣分40分的;

7.  当月迟到、早退3次(含)以上的;

8.  当月过失单累计2张(含)以上或每年累计3张(含)以上的;

9.  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

10.  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中心声誉的。

(三)有下列行为表现的,予以加分奖励:

1.  为中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加2-20分;

2.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的,加2-10分;

3.  被评为监督员“季度之星”的,加10分,被评为监督员“年度之星”的,加20分。

4.  遇突发事件,及时发现,上报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加10-20分。

(四)本细则由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解释和调整,未尽事宜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城市管理监督员工作制度2015-09-17 9:16 | #2楼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由市、区、(市)局从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 一) 熟悉法律法规和城-管执法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 二) 热心和关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关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三) 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由各区(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确定后,由所聘单位分别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 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各区(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辖区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 一) 监督检查城-管理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 二) 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 三) 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 四) 客观、公正地评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 协助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 一) 有权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检查、纠正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和办理公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明显不负责任、不文明执法、态度粗暴、队容风纪不整、执法不公等现象,有权当场指出并予以纠正,执法队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 二) 有权对执法队员提出咨询意见,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执法队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三) 有权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 四) 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控告和意见,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共同协商研究改进办法;

( 五) 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质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予以答复;

( 六) 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可监督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 七) 对调查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 一) 认真学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 二) 带头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要合理、公正;

( 三) 积极向社会各界,重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积极沟通执法队伍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社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四)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要给予警示、勇于批评指正;

( 五) 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应出示《社会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员持《社会监督员证》只能从事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

( 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除法律规定保密的外,都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搪塞。

( 二) 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做好记录,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 三) 市局纪委监察室转发的社会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要认真办理,一般事项两周内办结;复杂事项一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市局纪委监察室并向监督员反馈。

( 四) 对干扰、阻挠社会监督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五) 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没有按时办结又不及时通报办理情况的单位,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对拖延不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分别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

( 一) 组织执社会督员参加执法机关有关会议和活动;

( 二) 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及时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 三) 建立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争取对社会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 四) 对社会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问题和案件,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对提供的信息,及时综合上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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