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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16 16:20:3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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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死制度

线路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1、营业线施工前期手续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营业线施工必须事前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完成报批手续。

(2)营业线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审批和施工许可。

(3)营业线路道岔的拆铺、临时道岔的铺设及临时道口的设置,必须事前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土方施工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营业线上或近旁土方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两图一标”制度,同时做到施工前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勘查,确认地下管线、电缆的位置和走向;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动用机械前人工挖探;施工中双方派人旁站监护,站场内土方施工禁止动用机械挖掘。

(2)营业线施工时,外雇机械必须做到状态良好,司机持有效操作证上岗。书面安全交底内容必须包括:土方施工的范围、深度。施工中划出施工界限、做好防护、设专人旁站监控。

(3)沟、槽、坑、井施工,根据土质和技术要求设安全边坡。土质松软,有坍塌危险,危及营业线路基、既有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深沟、深坑、深井施工,必须采取桩、板支顶、拉结加固,草袋装土码砌等防护措施。

(4)土方挖掘必须由上及下逐层进行,严禁在坑底掏洞挖掘。

(5)土方爆破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设置与撤除防护。

3、电化区段施工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电化区段作业时,职工本人和所携带物件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小于此距离时必须办理停电施工。

(2)电化区段拆换钢轨或鱼尾板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纵横连接线,保证电气回路畅通。

(3)因施工需要拆开接地线时,必须按规定的导线截面装设临时接地线。

4营业线施工爆破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必须按规定制定、报批施工方案(计划)。

(2)必须与行车组织部门联系、封锁线路进行爆破,按规定办理要消点手续。

(3)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爆破工从事爆破作业,并按规定设置与撤除施工防护。

5、防止车辆撞轧事故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按局“液压捣固机防护办法”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拦停列车防护员。拦停列车时,防护的距离不应小于列车制动距离,改变防护办法应经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后方可实施。采取任何变通防护办法,均应执行“三、二、一”下道制度:“三”即列车在三公里以远应通报来车,组织作业人员和机具下道;“二”即列车在二公里以远时,作业人员和机具应下道完毕;“一”即遇有特殊情况,列车在一公里以远。作业人员和机具尚未下道时,应立即拦停列车。

(2)线路养护维修作业,应使用液压起道机,禁止使用齿条式起道机。

(3)轨缝调整器应加装“安全锁”,否则停止使用。

(4)人员及车辆横越既有线路或道口时,应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

(5)横过停留车辆时,不允许钻车,应在车前后各5m以远的地方绕行。

(6)各种机动车辆横过站内道口时,应设有专职防护员引导通过。

(7)在铁路线路旁的作业人员,禁止在钢轨上、车底下、枕木头、道心等地方行走、坐卧、站立、乘凉、避雨。禁止在机车、车辆走行中搭乘或捎脚。

(8)驼峰上解体溜放作业时,驼峰下的线路禁止作业。

(9)营业线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

(10)巡道员等线路独立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30m回头“了望和听音下道”制度。

6、防止胀轨跑道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无缝线路地段作业应执行“两清”、“三测”、“四不超”制度,

“两清”即:维修作业半日一清;紧急补修作业一撬一清。“三测”即: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测量轨温。“四不超”即:作业不超温、扒碴不超长、起道不超高、拨道不超量。

(2)在高温时,严禁高抬道、大拨道.抽换道口轨枕等破坏线路稳定性工作,只有在不得已时,事先安排好,按规定办理封锁或慢行,制定防胀措施并经公司经理批准。

(3)在高温时,无缝线路地段破底清筛要一放散、二施工,不放散、不施工。

(4)气温超过31℃时,停止做综合维修。

7、营业线养护维修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执行线路巡检制度,正线及道岔要求工长每三天、领工员每七天、队长每半月检查一次。新开通的运营线路要指派专人每天检查一次,线路状态不良的重点处所要经常检查,正确填记检查手册,发现问题及时整治、消除超限处所。

(2)防护员当班时间内要坚守岗位、认真了望、防护来车,及时组织机具人员撤至限界外。因事离开时应有人替换。

(3)巡道、巡桥、巡山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巡检,来车时迎送列车,观查车辆状态。发现危及行车紧急情况时果断拦车。

(4)轨道电路地段作业使用的道尺、撬棍、压把等工具必须设绝缘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8、线路封锁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做好封锁准备,确保机具材料、通讯及防护备品、劳力组织齐备完好,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完整,签字手续完备并经施工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方准施工。

(2)线路封锁作业领导人不低于副经理级。

(3)封锁前慢行时间内不得扩大准备工作范围。

(4)有关轨道电路的连、断必须在电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信号设施派人看守。

(5)驻站联络员、防护员、慢行看守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开通线路前设专人和设备管理单位安全员共同检查记录线路状态,由施工负责人确认无侵限物,线路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放行列车。

(7)开通后必须有足够人员巡检养护线路,必须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消除突发故障。

9、途卸路料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卸车负责人不得低于领工员级,领车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

(2)每节车必须有一名正式职工负责。

(3)片石车严禁边走边卸。

(4)严禁偏载动车。

(5)严禁在道岔、道口、桥梁和超过100m的隧道内卸车。

(6)砂石料未清好道眼,限界小于规定,堆放不稳固、车门未关好、人员未撤出时严禁动车。

10、防止洪水灾害事故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坚持雨季值班值宿制度。

(2)认真执行冒雨检查制度和灾害地段分段负责制。对确定的危险处所必须派人看守。

(3)准确掌握雨情水情,遇大暴雨情况不明时,不允许冒险放行列车,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拦停列车。

11、防止轨道车事故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2)坚持出车前、运行中、入库后检查车辆状态,严禁带病运行。

(3)乘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禁超速运行,停止运行时必须采取风闸、手闸、铁鞋制动,长期停留时设关闭枕木和移动停车信号。严格执行“十不开”制度:

①车站值班员未签认不开;

②随车人员不足不开;

③料具备品不全不开;

④人员未坐稳不开;

⑤制动联接不良不开;

⑥货物偏载、超载、超限、加固不牢不开;

⑦运行时间不足不开;

⑧对线路信号设备不熟,无人带道不开;

⑨夜间气候恶劣,不易了望不开;

⑩两车联挂不符合规定不开。

12、防止机动翻斗车事故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公路行驶时,司机必须持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通过道口时,坚决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通过站内道口必须有防护员引导通过。

(3)严格执行“七不准”:

①不准无证驾驶;

②不准开带病车;

③不准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运行;

④不准超速运行;

⑤不准酒后驾驶;

⑥不准载人行驶;

⑦不准争道抢行。

13、防止汽车事故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通过公路、铁路交叉道口时,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

(2)驾驶员必须做到起步、出入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鸣号、减速、靠右行,交会车时要礼让三先,即先让、先慢、先停;出车前、收车后要搞好检查保养;冬季放净水,置放于安全地点。

(3)驾驶员严格做到“十不准”:

①不准开带病车;

②不准超载、超长、超宽、超高;

③不准超速行驶;

④不准酒后驾车;

⑤不准开斗气车;

⑥不准强行超车;

⑦不准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⑧不准客货混载;

⑨不准驾车时吸烟、饮食、闲谈、超劳;

⑩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14、防止轻型车辆及小车事故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运营线上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有制动装置,有足够的人力能随时将轻型车辆及小车撤至限界外。

(2)运营线上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必须事先与车站办理承任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撤出线路时,按故障防护办法防护。

(3)在运营线上人力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包括养路机械)必须派防护员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显示停车信号,并随车移动防护。

(4)在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车及人力推运轻型车辆时,必须派防护员在车辆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信号,随车移动防护;

(5)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上、道岔上使用轻型车辆或小车时,必须设置车轴绝缘。

(6)轻型车辆及小车停用后,必须入库或放置于安全地点并加锁。

15、架体及起重吊装施工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脚手架、钢筋网架、垂直升降架基础必须做到平整稳固,承载力符合规定要求。架体搭设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抛撑、剪刀撑、斜撑、连墙杆、地锚、缆风绳。基坑内架体与墙间支顶、与地锚间拉结稳固。

(2)轨道吊的走行轨道按规定设置电器接地、车挡及走行限位装置,吊车四限位齐全有效,停用时上紧夹轨钳,固定吊的主臂杆按规定高度设置连墙杆,同一轨道多台吊车作业有可靠的防刮防碰措施。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3)六级及以上大风时扒杆、停止起吊作业。

(4)吊车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①未试吊不吊;

②重量不明、超重、超跨、超幅不吊;

③信号不明不吊;

④非指挥人员指挥不吊;

⑤吊钩不对重心不吊;

⑥长6m以上和阔大物体无牵引绳不吊;

⑦重物捆-绑不牢不稳不吊;

⑧重物相压、相钩、相夹不吊;

⑨吊钩直接挂在物件上不吊;

⑩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股不吊。

16、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坑井内作业、高空作业、双层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临边作业人员、悬崖、陡坡上作业人员必须扎安全带。

(2)为防止高空作业时人员、物体坠落,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搭设脚手架、支挂安全网防护。高空作业防护设施的设置必须连续交圈、标准、严密,材质符合安全规定。

(3)吊篮脚手架必须按规定使用型钢制作成工具式,编制施工方案,提出计算根据,按方案规定制作组装,木脚手吊栏等其它简易性临时吊栏脚手架禁止使用。

17、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安全阀、压力表、止逆阀和防爆片使用状态必须安全可靠,安全阀、压力表的使用压力、开启压力必须定位在额定压力以下,水位表必须清晰准确,运行状态不允许满水或严重缺水。

(2)易燃、易爆液体的贮罐必须按规定设置可靠接地线,阻火器、呼吸阀。

(3)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必须保证防火距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未取得动火证的严禁动火,动火时明火与易燃、易爆物品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4)严格按规定配置防火水源,灭火器材,保证使用状态安全可靠。

18、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卡死制度

(1)平刨、园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机具,使用前必须安装保护零线和漏电保护器,使用完毕或检修前必须断电停机。

(2)平刨、园锯防护装置,各类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罩必须齐全、完好。

(3)打桩机必须制定作业方案,超高限位齐全有效,地基承载力符合说明书要求。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2015-09-17 10:36 | #2楼

一、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适应铁路大面积提速的要求,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

3.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铁路局调整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见附件2。

4.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检修,每月应确保两次30分钟的封锁时间。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封锁时间。

5.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一次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

第6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不应低于45km/h。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7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括:

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5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8小时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大型信联闭改造、大型电气化改造施工,大型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包括: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

3.Ⅲ级施工包括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各铁路局根据各自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具体明确局管内的施工等级。

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8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针对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9条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施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0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11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各铁路局要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2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50分钟及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其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大秦线,石太线,侯月线,新焦线新乡至月山段,新菏线,兖菏线除外)慢行处所超过第6条的规定时。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3。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各铁路局应于施工前一个月的13日前以铁路局文件或电报上报铁道部(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施工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 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审查与安排。

第13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4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由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部管项目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并安排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铁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施工日计划由运输局调度部负责审核。

第15条 铁路局运输处每年3月组织编制“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于每年2月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施工计划。在此基础上,铁道部运输局组织有关铁路局召开繁忙干线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协调会,协调铁路局繁忙干线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第16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各种施工(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2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2)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协议书,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3)运输处每月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召开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4)电务部门每月每站两次的30分钟封锁时间应按车站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5)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两天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17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编制繁忙干线部管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每月13日前,铁路局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电报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

(2)铁道部运输局每月17日左右召开月度施工计划审查会,由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组织,运输局调度、基础、装备部负责人参加。审查研究确定次月繁忙干线部管项目月度施工计划。

(3)繁忙干线部管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报铁道部总调度长批准后,于每月20日前以铁道部文件形式下达有关铁路局,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18条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三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二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提报施工计划。

(2)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铁路局调度所于施工前二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一日10:00前反馈相关铁路局调度所。

(3)月度施工计划是编制施工日计划的依据,施工调度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无计划和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核对无误编制成施工日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繁忙干线和干线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日15: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4)经批准后的施工日计划有关调度命令,在施工前一日12:00前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段、运转车长值乘单位和车站,同时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通知施工单位。

第19条 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部管项目的施工,由铁路局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有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第20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铁路局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铁路局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七、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21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22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对停止的施工,运输局调度部和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

第23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并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八、时速160公里以上区段施工组织实施

第24条 为确保160km/h以上区段的施工安全,施工作业时,铁路局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邻线列车运行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第25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铁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列车调度员及时向有关车站及动车组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第26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第27条 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九、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28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29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部门安排实施。各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

第30条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全路统一逢5、逢10停止安排,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

第31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车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

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

第32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其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1)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机具,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

(3)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各部镙丝检查坚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按规定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第33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十、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34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件4)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及时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35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36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十一、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37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38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39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40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41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42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5执行)。

第43条 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十二、施工过渡方案

第44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渡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渡措施。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45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46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47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但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8条 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十三、严密防范易发事故

第49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十四、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50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51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52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53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54条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5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55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第56条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57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15]113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58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59条 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60条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61条 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十五、工程验收交接

第62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63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64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

第65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提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开通24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第66条 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十六、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第67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十七、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第68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69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八、严格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70条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维修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各铁路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71条 在营业线施工中,各铁路局要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72条 铁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73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局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要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十九、附则

第74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75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76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5]133号)、《铁路主要繁忙干线施工计划管理补充规定》(铁运[2015]18号)、《天窗修补充规定》(铁运[2015]1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规则)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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