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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源安全保卫制度
为贯彻落实“迎奥运,保平安”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公司奥运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实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的目标,根据各级政府部门对辐射安全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奥运安保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各项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为实现“平安奥运”安保工作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我公司辐射工作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公司奥运期间辐射安全的各项工作。
组长:公司主管领导
副组长: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人
成员:
(一)辐射工作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奥运期间辐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方案的实施;
2、健全、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辐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辐射工作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4、负责制定演练计划和应急培训,并组织实施;
5、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汇报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6、负责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和辐射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7、负责事故和应急经验的总结。
(二)组长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的辐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4、负责接受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5、定期召开辐射安全会议,及时解决辐射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职能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
2、监督、检查使用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及工作指导;
7、做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使用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本部门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负责对本部门辐射源购买的必要性及数量进行审核;
3、负责对本部门辐射源的使用、存储及报废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管;
4、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5、负责给辐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五)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2、做好设备运转和使用情况的记录。较长时间不用时,应一周检查设备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3、进行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人员安全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4、禁止非相关人员靠近辐射源,每天下班时检查断水、断电及锁门情况,防止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
5、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三、工作目标
以不发生任何辐射事故为目标,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摸排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要害部位的监管,做好公司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 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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