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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员工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障我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与我公司的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实行经理统一领导、部门主管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参与监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企业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 安全等产保障
第五条 本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向员工代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 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 按规定对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 按规定位员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七) 生产经营区域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域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八)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长假后复工、改用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的员工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建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特种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生产设备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部位,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音、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和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第十条 根据实际,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危害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评价、标识,及时采取监控和整改措施,并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向员工说明所从事工种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
第十二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企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中受伤人员及时予以救治,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对死亡人员家属给以抚恤和补偿。
第三章 企业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尽快上报负责人进行安全处理;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因职业安危造成健康损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企业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四) 及时报告事故如实反映事故真-相,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责任:
(一)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三)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五)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 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 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
(二) 负责有关部门和车间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三) 对各生产班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各班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 依法对生产员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配合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 制定并实施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 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人与各部门主管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作业场所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经行演练。
第二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以上规定与国家法律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生产现场员工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1.个人卫生规范:
1.1健康规范:
1.1.1凡生产人员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许可证方可上岗。
1.1.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产品的生产工作。
1.1.3凡受伤(主要是手部)人员不能从事接触到食品容器、原料等产品的加工工作。
1.2着装规范:
1.2.1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鞋、帽。
1.2.2工作服纽扣要齐全,夏季时工作服纽扣允许解开领口扣,其余纽扣必须扣上,衣服上不应有其他饰物。
1.2.3工作人员要有可替换的工作服,保证按规定时间更换或在工作期间因意外污染时的及时更换。更换下工作服必须及时清洗干净以备替换。
1.2.4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戴好工作帽,女员工应将长发盘起,不应散露在外,工作鞋应保持清洁干净。
1.2.5工作服不得随意穿出工作区域。
1.2.6安全防护用具:凡从事接触到腐蚀性物品的工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具,工作完成后存放在指定地点。
1.3装饰规范:
1.3.1不允许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假指甲。
1.3.2不允许化浓妆、使用粉质化妆品及浓烈气味的化妆品。
1.3.3不允许佩戴手表、首饰及各种饰物。
1.4行为规范:
1.4.1每次上班开始工作时,如更-衣、进餐、去卫生间时均应洗手。
1.4.2每次做完不卫生的工作后,如清扫垃圾、处理废料、清理设备等,均应洗手,工作中应随时保持双手干净卫生。
1.4.3咳嗽、打喷嚏时用手掩住口鼻,并洗手。
1.4.4不允许在工作区域内做修指甲、梳理头发、挖耳朵、挖鼻孔等不卫生的动作。
1.4.5禁止携带食物和其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生产区域。
1.4.6每位员工都应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1.4.7不允许在生产区域内随地吐痰,严禁吸烟。
1.4.8非本车间人员不允许随意进入生产区域,参观人员须有公司内人员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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