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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五、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处理食物前;
3、上厕所后。
4、处理生食物后;
5、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6、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7、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9、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七、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八、从业人员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品处理区。
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性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三、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卫生,随时保持整洁。
四、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八不准、四要、四坚持”。
“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洗换工作服和帽子。
“八不准”: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准用工作服擦手、脸或用具;不准直接用勺尝味或用手抓食品;不准在操作场所内吸烟和做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准穿工作服进厕所和离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工作时不准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指甲油;不准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
“四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放入帽内;加工制作熟食品和配餐间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进入配餐间前要进行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和戴口罩。
“四坚持”:坚持卫生操作规程、坚持公用物品消毒、坚持湿式清扫、坚持漱口刷牙。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要立即停止操作食品工作。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后才能恢复工作。从业人员患有腹泻、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清洗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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