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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入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全院师生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加强出入人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全体师生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 人员出入,以出入证为凭,出入证由学院保卫处统一负责办理,保卫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认真执行。 第二章 出入证管理使用
第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学生、服务人员凭出入证出入。教职员工出入证为蓝色,学生出入证为红色,服务人员出入证为黑色。
第五条 出入证是全院人员在学院的身份凭证之一,出入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不得转借他用,不得私自涂改。严禁骗取、伪造、涂改出入证。对未携带或未能出示出入证者,门卫有权阻止其出入校门。
第六条 学生步行、骑车、乘车进出学校大门一律主动出示出入证,接受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正常秩序,门卫有权对未携带出入证者批评教育。
第七条 除学院规定节假日外,学生外出凭请假卡和班主任签字假条。走读生在上课期间同样以请假卡和班主任签字假条)外出。
第八条 教职员工出入证在校工作期间和学生出入证在校上学期间有效,服务人员出入证,每一学期更换一次。
第九条 教职员工离职和学生毕业、退学、转学,必须将出入证交到学院保卫处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门卫严格执行出入验证制度,对于使用假证、他人证件的,一律将证件扣留,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出入证分主、副卡两张。教职员工和学生出入证副卡为专用违纪扣分卡,总计十分,全部扣除完毕后交费另行补办。
第十二条 违纪出入证暂扣者于学院工作日8:00¬—12:00到保卫处办公室领取。在一学年内无违纪记录扣分学生,可优先参加学生干部的聘认。 第三章 出入证办理及补办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时,学院保卫处统一免费发放新生出入证,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第十四条 新入职教职员工凭学院相关部门开具的入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到保卫处现场办理,其它人员不可代办。
第十五条 服务人员办理出入证须持负责人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另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作登记。
第十六条 临时来校服务人员,服务期在三天以上者,凭学院相关部门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第十七条 来访人员进校,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在门卫处填写会客登记,由学院内被访人员到门卫值班室接洽,门卫经确认后允许其进入,来访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十八条 因保管不善,致使出入证遗失或损坏的,交费申请补办,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两级审查签章同意,凭申请到学院保卫处补
办手续;教职员工凭部门领导签字,说明补办原因,到保卫处自行办理;服务人员凭个人身份证件及负责人证明补办。
第十九条 走读生凭学生处出具的走读证明及家长证明办理走读证。
第二十条 丢失的出入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原证件交保卫处注销,一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出入证。
第二十一条 补办时间:学院周五8:00¬—12:00。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接受门卫的检查、无理取闹、妨碍门卫正常值勤的校外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学生出入学院门口不主动出示出入证、不接受验证或检查的,门卫有权对其进行教育;无理取闹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登记后给予签章扣分处理,严重违纪者视情节加重扣分。学生在毕业前十分扣除完毕的,跟据《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交二级学院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转借、冒用或私自涂改出入证的,一经发现,直接没收出入证件,另行补办。借用、冒用他人出入证者如是学院学生、教职工,登记给予扣除五分处理,借出人一同扣除五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未能按时返校的学生暂扣其出入证,根据情形将证件交往二级学院或学生处签章扣分,二级学院有权扣除一分,学生处有权扣除二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乘学院通勤车,以出入证为凭,不能出示出入证者,以非本院人员对待。对于教职员工以教师身份私自带学生出校的,由保卫处直接填写罚单报院办,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现场没收的出入证件,登记没收原因,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扣除一分,对一分以上者,交办公室处理。违反本规定未收取出入证者,给予登记(姓名、职务或班级,登记原因),该证件在下次出入校门口时暂扣由门卫值班人员或交往办公室签章处理后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服务人员出入校门不遵从此规定的,详尽登记违纪情形后报办公室,视情形扣除其押金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设专人对违纪人员和出入证签章扣分,并对证件持有人根据违纪情况教育后退还出入证。
第三十条 一人同时持有两本出入证或在申请补发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者报二级学院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伪造出入证的,报学院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出入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办理及补办费用
第三十二条 首次出入证更换,学生凭原出入证免费换取新证,不能出示原出入证的,交费五元。此后补办的,交工本费二十元。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出入证首次免费发放,补办交工本费二十元。
第三十四条 服务人员办理出入证交纳工本费十元,押金五十元,同一学期内补办交工本费二十元。
第三十五条 临时出入证每次办理交工本费五元,押金三十元。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出入证管理规定同时自行失效; 车辆出入适用《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车辆出入管理办法》。
员工出入证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保证生产业务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入本公司的人员、车辆和物品。
第2章 本公司人员出入
第3条 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区均应着工作服,佩戴胸章。
第4条 因公事需要经常出入本公司的员工,经理为其颁发特制胸章,作为自由出入厂区的凭证。 第5条 值班人员临时因公事需要出入公司时,应持“本公司员工出入证”出入。 1.“本公司员工出入证”一式三联,且经主管领导签字。
2.第一联存放于其所属部门,第二、三联交保安处签注出厂时间,第二联由员工本人携带,第三联暂存保安处。
3.员工返厂时,将第二联交由保安处对照检查,连同第三联一起暂存于保安处。员工于次日10时前将第三联转送部门主管核查,将第二联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记录。
第6条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事需要出入公司时,应于保安处填写“本公司员工出入证”。 1.“本公司员工出入证”一式三联,经保安核对,签注出入厂时间。 2.第一联留存保安处,第二、三联由本人携带出入公司。
3.员工返厂时,将第二、三联交部门主管核对签注,交保安处检查对照,并连同第一联核对签注出公司时间。
第7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于工作时间离开公司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打卡出公司。
第3章 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出入
第8条 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如因施工进入厂区,先由工程承包人填具《出入厂申请书》,作为向保安主管部门换发“工程承包人出入凭证”的依据。
1.《出入厂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工程主办部门负责人及保安处核对签注后,一份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另一份送保安主管部门存查。
2.在本公司施工的时间在一日以内者,可免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第9条 入厂
1.施工人员将有效身份证件及“工程承包人出入凭证”交保安核对,确认无误后换发“工程承包人入厂证”并佩戴入厂。
2.因工程进度或原有工作人员未到而临时增加或更换人员,不能事先办理手续时,临时上岗人员持被
更换者的出入证由保安核对,保安在收取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其“工程承包人出入证”,但工程承包人应于当日内补办所需一切手续。
第10条 出厂
施工人员完成当日工作出厂时,应交还“工程承包人出入证”,换回有效身份证件及“工程承包人出入凭证”。午间出厂及工作中出入公司时亦同。
第4章 外来公务及参观人员出入
第11条 厂商、客户前来洽谈业务时,保安或服务人员应先将其安排在会客室,并以电话通知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及时派人前来。
第12条 洽谈业务一般应在公司外或公司内会客室进行。对于不同的洽谈者,保安处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接待部门同意入厂洽谈者。接待部门应开具“车辆/人员出入证”,经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核对签注后,送保安处作为放行依据。
2.临时需入厂洽谈者。保安或服务人员电话联络接待部门主管得到批准后,由保安处或服务人员代填“车辆/人员出入证”,经保安处负责人核对签注后,该洽谈者方可入厂。
3.经核对签注入厂的公务人员应由保安处电话联络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派人直接引导其入厂,洽谈结束派人直接引导出厂。
第13条 “车辆/人员出入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留存,第二、三联经保安处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二联交外来人员暂存,并用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戴入厂,第三联暂存保安处。
第14条 洽谈结束后,外来人员持接待人员签字的“车辆/人员出入证”由保安处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卡,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由保安处留存,第三联于次日10时前送洽谈主办部门留存。
第15条 外部团体或本公司人员亲友在必要情况下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规定参观路线填写“参观申请登记表”,经总务部门主管核对签注后,由总务部门发给色别胸章(贵宾或五人以上团体免发),并派人(或要求有关部门派人)引导参观。
第16条 参观人员入厂时,保安处应在“参观申请登记表”上核对签注入厂时间,出厂时核对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于次日将胸章及“登记表”送行政部存查。
第17条 参观人员若请求参观规定区域之外的区域,应呈总经理核对签注。
第18条 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陪同参观规定区域者,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表”送保安处核对签注出、入厂时间,之后送行政部门留存。
第19条 相关部门只可在上班时间内安排参观活动。假日参观时,应专函预约,并经部门经理核对签注方予安排。
第5条 胸章管理
第20条 本公司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出入公司应佩戴胸章。 第21条 对未按规定佩戴胸章的员工,保安有权予以纠正。
第22条 员工入厂时如果未佩戴胸章,应在保安处登记借用“临时出入证”,经保安核对并扣留考勤卡后入厂,待下班时以“临时出入证”换取考勤卡,方可打卡离开公司。
第23条 保安于次日上午将“借用临时出入证登记单”交行政部留存。员工年累计借用满三次以后,每借用一次即由行政部警告一次。
第24条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事入厂而未佩戴胸章者,应向保安处借用“临时出入证”,并由保安将该号码登记于“本公司员工出入证”备注栏后,方可入厂,离开公司时缴回。
第25条 员工一旦遗失胸章应立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书面说明遗失经过并检讨,缴纳工本费每枚两元。年累计补发达三次以上者,行政部应给予当众警告。
第26条 使用他人胸章或伪造、涂改胸章者,一经查实,使用者、借予者、伪造涂改者均将受到免职处分。
第27条 本公司员工使用“临时出入证”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保安。未归还者将受到追究。遗失“临时出入证”者,应按前述丢失处理办法处理。保卫部门应适时换发新证以消除隐患。私自将“临时出入证”借给他人使用者,或借故不还者均将受到免职处分。
第28条 前来洽谈业务的客户若遗失“公务”胸章,可要求其补办。
第6条 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30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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