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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员工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6 11:46:1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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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员工管理规定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管理制度

煤矿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干部工作作风转变,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自己的业务保安职责,加强安全生 产安全环节的管理,增强现场管理的责任意识。有效的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切实把各 项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措施落实到实处,落到现场,现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1、 矿长、书记:10 个/月;

2、 生产口矿领导:15 个/月;

3、 非生产口矿领导:6 个/月;

4、 生产科室科长、技术员:16 个/月;

5、 非生产科室科长:6 个/月;

6、 非生产科室一般管理人员:3 个/月;

7、 对组长、支部书记、技术员:18 个/月。

第三条 各级干部下井带班规定,执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井统一考勤的人员范围矿领导、科队组长支部书记、科室技术员、一般管理人员。

第五条 考勤程序 以上所有人员下井前,都必须换好工作服到调度室、信息站进行登记。由调度员、信息员负责登记考勤, 并注明每个人的入井时间。出井后,先后电脑进行出井考勤,然后到信息站填写隐患卡,穿工衣到调度室 进行汇报下井检查或跟班安全工作情况,队组汇报当班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材料使用及现场安 全情况,对存在问题说明原因,调度员负责记录每个人的汇报时间及汇报内容。

第六条 下井质量要求

各级干部下井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现场管理,理顺安全生产运作程序,搞好协调工作,监督职工认真执 行各项工艺纪律,规范职工操作行为,严格排查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抓好“双建双达”工作,创建安全 生产的硬环境。同时针对制约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开展技术攻关和课题研究,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现场 实践。队干要保证和工人同上同下,坚持跟班作业,强化现场指挥,及时排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隐患, 组织好正规循环作业。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对职工进行以现场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和抽考提问。每旬下井 必须培训和抽考两名职工。

第七条 具体规定

1、 科室管理人员下井不低于 4 小时/次,队组长、包队技术员下井不低于 6 小时/次,跟班、带班不低于 8 小时/次。

2、 跟班上零点班人员,入井时间不能超 00:00,上八点班人员,入井时间不能超过 8:30,上四点班人 员,入井时间不能超过 16:30,超过规定时间除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考勤。

3、 所有管理人员入井、中、夜班入井不低于规定入井次数的 1/2每旬下井必须抽考 2 人、培训 2 人,被 培训和抽考人要在卡上签字。

4、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考勤要到调度室、安全信息站、人力资源科电脑考勤三处考勤,三处考勤不符的以 最少者算。要求以上三个部门按照各自考勤台帐分别进行汇总,经科室负责人员签字后,每月三号将上月 入井情况书面报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将根据所报考勤情况,对照入井标准汇总进行考核。

5、 调度室、安全信息站、人力资源科电脑考勤要设立管理人员下井考勤台帐。

6、 由安全科负责对干部下井信息卡填写质量进行把关,凡不符质量要求,则其重新填写。

7、 由调度室负责安排每班跟班带班人员,建立跟班带班汇报台帐及下井考核台帐,确保每班至少不少于 1 名矿领导或生产系统管理人员下井带路指导作业。

8、 下井带班要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由调度室负责落实,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 人员详细交接井下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实现,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9、 调度员、安全信息员、井口考勤员要认真考勤、严格把关,凡不按规定考勤的或入井达不到要求,隐患表填写达不到规定的,一律不算下井。各考勤员不严格按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联责处罚 30 元。

10、 严格执行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规定。

第八条 奖罚办法

1、 所有管理人员入井达到规定次数比例中夜班不低于规定的入井数 1/2 达到每个人入井补助 16 元/次。 否 则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补助。

2、 入井达不到规定次数、带班跟班没有执行规定、比例不符要求,培训、抽考达不到规定,取消入井补 助,个人绩效考核扣 2 分。

3、 各考核部门相关考核资料、台帐要详实,存档备查,并在 3 号前将科室绩效扣 5 分,并大会通报批评。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矿实际, 特制定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一、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领导机构: 煤矿法人代表任组长,安全生产副总、总工程师、经营副总任副组长,安委会成员任组员,办公室设 在安监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矿长和安全生产副总执行考核,形成我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 生产的局面。

二、 下井带班人员及带班次数要求: 根据文件精神,我矿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的女性和身体有残疾的人除外)都要坚持下井带班,其中包 括采、掘、运连队队长、常务安管员,安监科、生产科(含调度员) 、设备科、供销科、党政办管理人员及 总工办、矿级干部等;采掘队长、常务安管员、安监科、生产科(含调度员) 、设备科工作员及以上管理人 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 4 次;矿级、副总工程师和科室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不少于 2 次,下井带班抵减下井 任务考核,具体见我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日期安排表。

三、 下井带班负责区域及时间要求: 我矿下井带班负责巡查的区域分为采煤区域和掘进运输两大区域;带班每天分成三班, 即早班、 中班和夜班, 每班 1-2 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原则上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 8 小时。 四、 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负责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重 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 力生产。

2、 煤矿矿长、区队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 矿长、区队长对当班负责区域安全生 产负责; 当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严重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工、 撤人、 排除隐患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矿长、队长责任同时追究 当班人员相应责任。

五、 下井带班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

1、 实行井下带班交接制度。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到采、掘、运作业现场巡查,发现隐患工人违章必须安排现场安管员、队长进行处理;并将隐患和违章情况在现场隐患记录牌板上注明(内容包括:现场隐患、 处理情况及期限、处理隐患责任人等) ,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否则,处罚 30 元/次。

2、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 下井带班人员出井后,要将进出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在调度室进行详细 登记,安监科月底存档备查。未完善者处罚 20 元/次,弄虚作假者处罚 100 元/次,调度室同罚。

3、 考核制度:

(1) 惩罚制度:规定下井带班人员每月未按规定次数带班欠 1 次处罚 100 元;下井带班人员现场带班低于 8 小时或未到规定现场区域(特殊情况外)处罚 50 元/次。

(2) 奖励制度:下井带班人员每月按规定下井。并且所负责的区 域未出现重伤以上事故,奖励下井带班 人员 50 元/次,按月由安监科考核,矿长、安全生产副总审核,超出此规定的下井天数不再奖励。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2015-09-14 13:15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入井下和防止各类盗窃犯罪行为,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出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制定并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核制度,按规定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井口要24h公示每班下井作业人数。

第二章 出入井人员规定

第四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

(一)未载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者;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三)穿化纤衣物者;

(四)入井前四小时喝酒者;

(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者、疲劳上岗者;

(六)因工作、家庭及其他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

(七)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八)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者;

(九)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第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方可入井。

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方进行入井培训、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并登记后,由矿方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第七条 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交卡、交灯。

第三章 井口检身规定

第八条 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第九条 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不间断地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火装置。

第十一条 井口检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车的接送工作,维持乘车秩序,杜绝扒、蹬、跳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乘车安全。

第十二条 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矿财产和雷管、炸药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并要立即汇报井口值班室。

第十四条 井口检身人员要和井口考勤人员密切配合,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统计报告,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若遇电机车必须选择适宜地点停留,待电机车通过后再继续行进。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第十六条 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 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八条 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第二十条 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 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井口考勤室、值班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值班室汇报。

第二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井下需进行电焊、氧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持有安检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严禁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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