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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出国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6 11:43:2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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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出国管理规定

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公司员工出国管理规定

一、 出国参展条件 

1、 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含)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出国参展机会;

2、 月累计事假超过5天的,不享受出国学习机会;

3、 凡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的,不享受出国参展机会;

4、 凡月度旷工一天的,不享受出国学习机会;

5、 凡月度绩效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的,不享受出国展机会;

6、 凡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不享受出国参展机会。 

二、 出国参展人数 

根据每次出国学习的内容不同,安排不同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学习。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安排派外学习人数。

三、 出国参展审批

1、 普通员工出国,须填写《出国申请表》,经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2、 部门主管领导出国,须填写《出国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 

3、 各级员工将总经理批准的《出国申请表》交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四、 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五、 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六、 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津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七、 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出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八、 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九、 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受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之费用较本办法所订之费用为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之。

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2015-09-14 8:27 | #2楼

 

第一章    附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第二章    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7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2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第十一条护照过期失效后,由总公司外办填写《销毁护照清单》,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二人)予以销毁,并报发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外办将对销毁的过期失效护照登记造册。 

第四章    护照遗失、被窃的处理 

第十三条护照为出国人员出入我国国境和在国外停留的主要证件。护照一旦遗失、被窃,在国外,持照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处,由有关馆、处将护照具体情况通报并请示总公司主管领导后,由外办向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 

第十四条外办将每年对遗失、被窃护照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向总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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