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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3:08:4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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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城-管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六安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各本局规章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及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非法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三)参与或支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和组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或者公开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违反特事特办有关规定,延误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

(三)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或者许可环节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止职务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者“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种类和幅度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合法票据的;

(四)在实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不及时查处,以罚待管的;

(五)对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利,或者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违反本局举报案件查处和信访办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受理的投诉事项不办理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投诉受理机构批转的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不执行或者不落实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投诉问题的决定,影响投诉问题解决的;

(四)在处理投诉问题中弄虚作假,规避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阻碍或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在执法检查中弄虚作假,徇情枉法的;

(三)给管理相对人出谋划策或者说情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或者无法定依据超越管辖区域进行执法检查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执法检查的;

(六)使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暂停职务、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 

(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

(四)违反规定泄露本机关工作秘密。

第十条  实施违法建设,或支持、放任、包庇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设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

(一)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的;

(二)要求管理相对人提供赞助的;

(三)参与管理相对人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

(四)在管理相对人处报销费用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单位、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二)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职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三)从事与职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

(四)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暂停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处理或其他行政处分:

(一)不遵守工作时间,无故或借故迟到、早退、旷工; 

(二)无故脱岗、离岗、不坚守工作岗位;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工作失职、失察。 

第十四条  违反本局队容风纪规定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故意破坏办公设施、通讯器材、车辆装备等公共财物的; 

(二)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公共财物丢失或损坏的; 

(三)违规使用车辆、执法装备、执法专用器材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责令退还或者依法依纪予以收缴;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情形,经局纪委、监察科初步调查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的,予以立案,重大案件报请局党委批准予以立案。对立案调查的案件,由承办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讨论,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时间结案。已立案调查的案件,经深入调查认为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者免于追究违纪责任的,应当予以撤案。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违纪受处分期间的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以及处分的解除等,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被处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被处以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的,除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外,扣发年终奖金。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情节较轻、较重、严重,有关纪检、监察、公安等职能机关参与处理的,以职能机关的意见定性;有关职能机关未参与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城-管执法局根据违纪行为人的违纪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定性。 

第二十一条  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本规定所列处理条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城-管执法局正式工作人员、抽调及招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纪委、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2015-09-06 14:2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  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  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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