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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职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5 23:06:5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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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职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医院在职人员管理规定

一、 人事调动制度

条一条 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二条 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商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2、护理人员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人事管理处填写科室调动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

第三条 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条四条 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参照正式职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参照同类(同年工作)人员执行。

第五条 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经院部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二、 毕业生入院制度

第一条 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收相关专业应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

第二条 人事管理处负责拟定本年度用人计划、具体条件及招录方案,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条 人事管理处根据院办公会议的讨论结果,对外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按规定要求的招考。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考工作,并将考试成绩报院部,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录取名单。

第五条 毕业生的人事关系逐步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 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制度

第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用引进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资格审定,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 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条 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 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应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四、 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第一条 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第二条 通过院部初步考核,填写招聘人员报名表。

第三条 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 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 体检。

第六条 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五、 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工作,经院部研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招收各类协议工,首先由人事管理处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部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

第三条 医院招收协议工,由人事管理处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科编报工资表,经人事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 招用的协议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第五条 协议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协议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条 协议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

第七条 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协议工本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协议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加社会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协议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

六、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全院实行考勤制,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全体科员考勤工作,每月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管理处。

第二条 各科考勤必须专人负责,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差错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第三条 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假。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科室负责人未知下属人员去向的;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或未与科主任、护士长请假者;

4、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5、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第四条 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时销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七、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

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

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 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 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八、新职工上岗前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新职工上岗前了解医院的基本情况,尽快转换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特制订本教育制度。

第二条 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教育,使其了解医院的工作性质、目的任务和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等。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

第三条 教育内容:

1、医德医风教育;

2、员工手册学习:有关文件与政策法令;

3、医疗相关知识:医疗安全与管理;

4、岗位职责;

5、规章制度。

第四条 教育时间:3~4天。

第五条 教育形式:

学习有关文件材料,请院部领导作报告,介绍医院概况,提出要求。请院办人事、医务、护理、保卫、物业管理等有关科室介绍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提出要求。

第六条 新职工上岗前教育结束后需填写《干部履历表》、个人信息表。

第七条 上岗前教育具体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医院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5-09-06 9:10 | #2楼

聘任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为了实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劳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临时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 成立招聘组织:

1、成立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总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务会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院综合办公室主任为主任。招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招聘计划,确定招聘条件,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薪酬方案,决定录用与否。

2、成立招聘实施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院综合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科长,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相关职能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聘实施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招聘计划、条件、程序、公正、公开、公平的进行招聘;负责对被聘人员试用期满后和常规年度考核;对被聘人员是否正式录用和续聘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岗位说明书》(附件1)并拟签劳动合同。

二、临时聘用人员岗位分类:

1、技术岗位:指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有上岗证书或必须有相应专业技能的岗位,包括医疗、药剂、护理、医技、水电、锅炉、电梯等工作岗位。

2、非技术岗位:指未明确要求有上岗证书,具有一般文化,经过简单培训即可从事此项工作的岗位,包括门卫、洗衣房、被服库、护理员、保洁员等工作岗位。

三、新进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

1、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

(2)品行端正;

(3)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临床医疗岗位必须是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且有医学学士学位;护理岗位必须是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其他技术岗位有相应上岗证书);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护理岗位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具体招聘时确定)。

3、招聘程序:

院综合办公室(按照招聘领导小组的意见制定计划、发布信息、受理申请、资格审查)→有关职能科室(按照招聘实施小组意见组织考核、考试、面试、体检,提出初录意见)→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拟聘人员)→院综合办公室(公示初聘结果)→相关职能科室(签订临时合同、办理手续)

4、新聘技术岗位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执行生活补助600元,非技术岗位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执行生活补助300元。试用期满后,经招聘实施小组考核合格后,提出是否正式录用的意见和建议报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制定岗位说明书并签正式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签订至每年年底(为此,合同期限有的可超过一年)。

5、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据《岗位说明书》进行。考核工作由招聘实施小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调资的依据。

四、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薪酬、续聘与解聘:

(一)临床医疗岗位:

1、考核:由医务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

2、薪酬:

(1)全日制大学本科且具有医学学士学位的人员参照正式职工调资,享受节假日标准补贴、年终奖金、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待遇。

(2)在具备报考执业医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与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绩效工资分配,纳入所在科室核算。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之前,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津贴、未纳入的津补贴、绩效工资(含基础性补贴和奖励性津贴)、卫生津贴,由医院发放。

(3)薪酬发放:绩效工资和卫生津贴按照出勤天数发放,其余部分按照“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

3、续聘与解聘:在具备报考执业医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取得证书者续聘,否则解聘;其他解聘条件按照合同执行。

(二)临床护理岗位:

1、考核 :由护理部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和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1)每年进行护理“三基三严”理论考试4次,按百分制平均成绩的50%计入总分,因故(请假等)未能参加考试者,本次考试成绩以平均分降10分计入,无故缺考按0分计;

(2)实践操作考试2次,按20%计入总分,因故(请假等)未能参加考试者,本次考试成绩以平均分降5分计入,无故缺考按0分计;

(3)工作实绩与表现:由所在科室全体医护人员根据实际工作能力、表现、实绩进行客观评价、量化打分,按30%计入总分;

(4)奖惩分:有护士执业证书加3分;每发表一篇符合晋职条件的论文加2分;因本人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病人表扬信、感谢信等每件次加1分;旷工每天扣1分;请事假累计每满1周扣1分,请病假累计每2周扣1分;出现小差错每次扣1分;严重差错每次扣5分;

(5)学历积分:大本5分、大专3分、中专1分;

(6)在本院工作年限每年加1分(10分为限)。

2、薪酬:

(1)基础工资:聘任的护理大本、大专、中专人员,初定待遇依次为为600元、500元、400元;后续学历在原基础上增加50元。

(2)考核工资:每年综合考核、考试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大本、大专、中专学历分别增加30元、25元、15元,续签合同;成绩在60分—90分(含60分)者,大本、大专、中专学历分别增加25元、20元、15元,续签合同;成绩在60分以下者,解聘。对到院不足半年者考核工资减半,考核工资下年度计入基础工资。

(3)奖惩工资:对全体临时聘用护士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凡得分在前20%名(四舍五入)者,月工资在下年度上浮50元,顺延20%名(四舍五入)者,月工资在下年度上浮30元,后10%名(四舍五入)者,解聘或工资下浮10%,上浮或下浮仅限一年。

(4)护龄工资: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每在院工作一年月工资增加1元,10元为限。

(5)护士10%工资: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按基础工资的10%计入。

以上5项作为“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

(6)绩效工资:取得执业证书并注册后,从接到护士执业证的次月执行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参照正式职工执行。

有证护士工资纳入科室核算,其“基础工资”相当于正式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80%。

(7)无证护士:对原来已聘用的无证护士,其工资不享受护龄工资、护士10%工资和绩效工资。除享受基础工资、考核工资、奖惩工资外(由医院按出勤发放),每出勤1天发给出勤补贴10元(从所在科室支发)。

(三)医技岗位:指在放射、CT、超声、心电图、内窥镜、病理等需要执业医师证书才可上岗的岗位。

1、考核:由医务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

2、薪酬:

(1)全日制大学本科且具有医学学士学位的人员参照正式职工调资,享受节假日标准补贴、年终奖金、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待遇。在具备报考执业医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与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绩效工资分配,纳入所在科室核算。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之前,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津贴、未纳入的津补贴、绩效工资(含基础性补贴和奖励性津贴)、卫生津贴,由医院发放。

(2)全日制大专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人员也可以按第(1)项待遇执行。

(3)薪酬发放:绩效工资和卫生津贴按照出勤天数发放,其余部分按照“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

3、续聘与解聘:在具备报考执业医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取得证书者续聘,否则解聘;其他解聘条件按照合同执行。

(四)药剂岗位:

1、考核:由药剂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

2、薪酬:

(1)全日制大学本科且具有学士学位的人员参照正式职工调资,享受节假日标准补贴、年终奖金、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待遇。在具备报考药剂师(中药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药剂师(中药师)资格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与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科室核算。在未取得证书之前,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津贴、未纳入的津补贴、绩效工资(含基础性补贴和奖励性津贴)、卫生津贴,由医院发放。

(2)鉴于药剂专业执业要求尚不非常严格,近年还可以少量招聘部分大专学历、药剂专业毕业的优秀学生,其临时薪酬可以参照正式职工调资,享受节假日标准补贴、年终奖金、福利,但不享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待遇。在具备报考药剂师(中药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药剂师(中药师)资格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与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科室核算。在未取得证书之前,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津贴、未纳入的津补贴、绩效工资中基础性补贴,但不享受奖励性津贴,由医院发放。

(3)薪酬发放:绩效工资和卫生津贴按照出勤天数发放,其余部分按照“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

3、续聘与解聘:在具备报考药剂师(中药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取得证书者续聘,否则解聘;其他解聘条件按照合同执行。

(五)水电、锅炉、电梯等工作岗位:

1、考核:由总务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

2、薪酬:其薪酬由基础工资、生活补贴、院龄工资、卫生津贴、调增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1)基础工资:按工人技术等级确定。高级工700元,中级工600元,初级工500元,按照“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

(2)生活补贴:月均300元,按出勤发放,每少出勤1天扣10元。

(3)院龄工资:每一年1元。

(4)卫生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

(5)调增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调整1次工资。考核为优秀者,调增基础工资×4%,考核为合格者,调增基础工资×3%。

(6)绩效工资:根据考核,参与所在科室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按照工人技术等级确定。

3、续聘与解聘:考核为不合格者,解聘;年龄超过50周岁者,不再续聘;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者,续聘。

(六)其他岗位:指在需要一定专业技术知识,但没有严格执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如担架员、防保科、病案室、调剂员等。

1、考核:由所在职能科室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

2、薪酬:其薪酬由基础工资、生活补贴、院龄工资、卫生津贴、调增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1)基础工资:按学历确定。大学本科700元,大专600元,中专500元,按照“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取得后续学历在原基础上增加50元。

(2)生活补贴:月均300元,按出勤发放,每少出勤1天扣10元。

(3)院龄工资:每一年1元。

(4)卫生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

(5)调增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调整1次工资。考核为优秀者,调增“基础工资”×4%,考核为合格者,调增“基础工资”×3%。

(6)绩效工资:根据考核,比照所在科室绩效工资分配,一般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减半执行,特殊岗位,如担架员按实际工作量实行“计件工资”。

上述1-5项作为“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

3、续聘与解聘:考核为不合格者或发生重大问题者,解聘;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者,续聘。

五、非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薪酬、续聘与解聘:

(一)门卫、洗衣房、被服库、护理员等岗位

1、考核:由所在职能科室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

2、薪酬:其薪酬由基础工资、生活补贴、院龄工资、卫生津贴、优惠工资、调增工资、奖励工资构成。所有工资按出勤发放,每少出勤1天扣日均应发工资数。

(1)基础工资:统一定为400元。

(2)生活补贴:每月300元。

(3)院龄工资:每一年1元。

(4)卫生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

(5)优惠工资:本院正式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或子女),每月增加优惠工资80元。

(6)调增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调整1次工资。考核为优秀者,调增“基础工资”×4%,考核为合格者,调增“基础工资”×3%。

(7)奖励工资:实行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每增加1分奖励10元。

3、续聘与解聘:考核为不合格者或发生重大问题者,解聘;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者,续聘。

(二)保洁员

1、考核:由保卫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和《山阳县人民医院保洁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办法》(附件2)进行。

2、薪酬:其薪酬由工作量工资、生活补贴、院龄工资、卫生津贴、优惠工资、调增工资、奖励工资构成。所有工资按出勤发放,每少出勤1天扣日均应发工资数。

(1)工作量工资:按保洁责任区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元(楼内),环境卫生每平方米每月0.4元;担任其他工作实行按工作任务定额计酬或“计件工资”。考虑楼层、人流量、特殊区域难度不同,实行楼层、区域面积加权处理,具体规定为:病区一楼、门诊一、二楼卫生间3.0,病区二楼、门诊三楼卫生间2.5,高档病房卫生间、门诊5-6楼卫生间2.0,手术室卫生间1.5,其余卫生间2.2;门诊1楼1.5,病区1楼(内1、内2科病区)1.3,门诊二楼、儿科病区1.2,病房二楼(骨科、妇产科病区)1.1,门诊5-6楼0.8,其余1.0.

(2)生活补贴:每月150元。

(3)院龄工资:每一年1元。

(4)卫生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

(5)优惠工资:本院正式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或子女),每月增加优惠工资80元。

(6)调增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调整1次工资。考核为优秀者,调增“工作量工资”×4%,考核为合格者,调增“工作量工资”×3%。

(7)奖励工资:实行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每增加1分奖励10元。

3、续聘与解聘:除按《山阳县人民医院保洁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外,考核为不合格者或发生重大问题者,解聘;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者,续聘,年龄超过50周岁者原则上不再续聘。

六、实行风险金管理制度。凡属技术岗位的被聘人员,(除外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先交清风险金,方可享受相关薪酬待遇。规定:大专学历交2万元,中专学历交3万元,无学历交5万元,风险金五年后退还,不付利息。

七、逐步实行同工同酬制度。给予在本院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完全相符的执业资格要求的优秀临聘技术岗位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有关待遇。目前有:

1、办理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正式职工同等待遇,以解决后顾之忧。办理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与正式职工相同标准或以“基础工资”为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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