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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机构编制人员管理
几年来,特别是县编办独立设置以来,肇源县编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编办有关政策要求,紧紧围绕、县政府的工作中心,积极探索适应当前形势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形成了《肇源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办法》,通过实践运用,收到了比较显著的效果。下面简要地谈谈我们的做法和体会:
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2015年7月县编办实行了独立设置,如何发挥好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管住管好人员编制,我们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及时形成了《肇源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办法》。此办法严密规范,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规定了编制使用申请程序。机关事业单位以调配方式或招录方式需要补充工作人员使用编制,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首先向编委办提出申请,编委办根据单位编制执行情况和人员结构状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二是规定了编制使用审批程序。通过调配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使用编制,属于乡镇进县城、企业进事业、自筹进差额、差额进全额等逆向人员流动使用编制,属于外地人员进入本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属于满编、超编单位急需短缺人才等特殊情况的进人使用编制,由编委办审核,再报请编委主任审批;用人单位编制有空余,且单位性质和开支渠道相同单位间人员流动使用编制,属于机关到事业、全额到差额、差额到自筹、县城到乡镇等顺向人员流动使用编制且编制允许,教育系统内部事业单位间人员流动且编制允许,并属于同层次、同区域的使用编制,均由编委办审核,报请编委常务副主任审签。三是规定了编制使用办理程序。用人单位申请使用编制经审核批准后,编委办同时向组织部或人社局和用人单位发《编制使用通知单》;人员录用或选调后,用人单位持人员录用或调转介绍信到编委办办理落编手续;编委办向人社局、财政局、社保局发《落编通知单》,用人单位到人社局办理工资审批手续、到财政局办理工资经费核拨手续、到社保局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成效
审批办法实施以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规范了编制使用行为。办法明确了编制使用范围、原则、审批程序及相关单位业务联系程序要求,编制不是各机关、事业单位“私有”的,即使有空编也不能随意使用,组织、人社部门不是根据单位的单方面要求办理人员调动手续,而是根据编委办签发的《编制使用通知》才可实施调动或招录工作,从而规范了编制使用行为,提高了编制使用质量。二是管住了进人入口。各单位进人,必须先经过编制部门允许。编委办不签发《编制使用通知单》,组织、人社部门就不能办理人员调动手续,只有到编委办办理了落编手续,才可持编委办签发的《落编通知单》到人社、社保、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此,单位进人的一切手续才算办理到位,从源头管住了进人入口。三是增强了编制部门权威。办法实施以来,我县编委办既管编制又管人员,编制管到哪工资基金就管到哪,不仅充分发挥了编制部门职能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增强了编制部门的权威性。
三、实施办法的几点启示
通过审批办法的有效实施,为我县人员编制管理营造了良好氛围,并为全面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开阔了思路、带来了启示。一是领导重视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关键。我县编制使用审批办法是按照县编委领导指示,总结以往机构编制管理经验,由编办研究起草的,经县编委会研究议定的,得到县领导的认可,并且带头坚持遵守使用此办法。我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之所以取得明显成效,是因为县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二是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是做好机构编制的基础。编委会各成员单位不是旁观者,更不是对立者,而是机构编制管理体系中不同工作节点的责任者。因此,各成员单位必须与编委会的工作导向保持高度一致,要做到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措施上同抓,以最大的合力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办法》的实施运用,为相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体系中协调动作起到了良好的助推作用。三是健全制度体系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保障。想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没有制度约束,只靠人的主观努力是不行的。几年来,我县实施的《肇源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办法》与以往形成的《肇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程序》、《肇源县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肇源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运用,收到了较好效果,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开始呈下降趋势,人员结构逐步得到优化。
我县实施的《肇源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办法》虽然收到了较好效果,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而且层次低、效力有限,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提升标准和层次,以增强其权威性,营造更大空间的规范人员编制管理氛围。
规范机构编制人员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吉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吉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为控制机构编制、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和法律法规而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方法,它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为依托,以编制和人员名册对应为主要内容,以用编核准为主要手段,掌控所有机构、人员编制按照规范化管理模式运作。
第三条 《管理证》是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载体,是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加强一体化管理、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相关各部门调配录用、政策性分配、提拔任用干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的依据。《编制员额管理册》和《管理证》信息一致,由市机关编制部门负责保管。
第四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应建立相互
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渠道、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编制”包括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和事业编制。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核编依据等。“人员”是指在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编时间、职务变动情况、出编时间等。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配套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案;发放、核准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证》,及时更新《管理证》的相关信息;修改、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核准使用的编制、职数配备干部、录用调配人员;依据《管理证》的入编记录审批人员工资。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编制、职数、实有人员情况,以及同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核拨工资经费。
第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管理证》,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十条 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核准人员编制使用申请、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录用调配人员、审批人员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单位经费。
第十一条 各机关和能够确定编内编外人员的事业单位,超编进人的人员均为编外人员管理;超编单位的领导干部在规定的领导职数内优先占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按进入本单位的时间顺序排序进编。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时间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进行初始化登记,报送市编办机关、事业编制科审核确认后,由市编办信息中心输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并录入、注销或变更《管理证》信息。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自领取《管理证》之日起,机构、编制、职数经批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后10日内,携《管理证》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工作人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用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人员编制使用通知。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凭《管理证》和编制使用通知,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招考、录用等手续。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用后,调入单位凭《管理证》、编制使用通知及其他调动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核、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六条 管理的干部,调入单位在接到领导干部任命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携《管理证》、《干部介绍信》、任命文件等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使用编制备案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核、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七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相关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入编申请,经核准后。相关部门凭《管理证》、《干部行政介绍信》、人员档案等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核、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八条 因调动、退休、参军、上学、辞职、辞退、死亡、判刑等原因退出编制的,单位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携《管理证》及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销户(出编)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干部行政介绍信领取、退休审批、一次性抚恤金领取、开除、经费核减等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部门每季度向编委会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贯彻执行领导指示精神。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校核有关信息,研究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15‟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一月份,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的《管理证》使用情况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管理证》与机构编制和人员实有情况不符等问题,并列入的绩效考核项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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