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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 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 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 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 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若借调人员同时涉及党群口和政府口,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审批。
(三) 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报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 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 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六)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 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审批口径,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 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 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 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 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
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 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 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部门(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 已借调到各部门(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借调人员新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局借调人员管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局机关各股室借调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 借调条件
机关各股室应严格控制借调基层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股室编制空缺、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2、因接受新工作任务而导致的工作量骤增、且无法在短时间内配齐人员;
3、本股室人员有3个月及以上的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本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借调人员原则上为单位普通干部、职工。
借出单位考虑借调人选时,应与锻炼、培养干部结合起来。
三、借调时间
各股室根据需要协助的工作内容,严格控制借调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因工作任务没有完成,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借用股室应提前15天向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请示,征得借调单位同意后,适当延长借调时间。
四、借调程序
1、局机关各股室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须向局务会提交借调人员申请。申请中须注明借调原因、借调时间、借调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借调人员基本条件(包含借调人员单位,借调人员学历、专业、政治面貌、工作经历等情况);
2、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借用人员股室会同人劳股与借出人员单位沟通,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并协商借调人选、期限等事项;
3、相关事项协商完毕,由借调人员与局领导签订《卫生局机关借调人员协议》后,到借调股室接受工作。
五、借调人员管理
1、借调人员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均由借出人员单位负责。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差旅费(含差旅补助)、会议费等费用,由卫生局负责。
2、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办公场所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借调人员股室负责。
3、借调人员是中共-党员,且借调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需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卫生局机关党支部,待借调结束后再转回借出单位党委(支部)。
4、借调工作期间,借用人员视同所在股室人员,参加相关的会议、培训等。
5、安排借调人员在涉密等重要岗位协助工作的,需由借用人员股室组织借调人员填写《涉密人员承诺书》。同时,由借用人员股室负责在借调结束后,组织其填写《离岗承诺书》。
6、借调人员参加原单位的年终考核,借用人员股室应根据借调人员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反馈给借出人员单位参考,并由借出单位负责将该鉴定表归入借调人员的个人档案。
7、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回原工作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⑴因工作人员措施不力、未尽到应有职责,造成一般性工作失误3次及以上的;
⑵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8、借调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超过80%的,继续借调;“基本满意”超过50%的,试用三个月后重新测评;“不满意”超过40%的,退回原单位工作。
9、借调人员完成借调任务后,原则上应回原单位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在借调岗位做出优异成绩的,直接选拔聘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或列入卫生系统后备干部人选。
六、有关说明
1、本办法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2、已借调在局机关有关股室的工作人员,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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