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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职工退休及返聘制度
一、根据国发(1978)104号、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具体由人事部门办理。
二、凡卫技职称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要办理延长退休年限的人员,必须工作需要,专业对口,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院长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报上级批准。
三、为了继续发挥退休卫技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工作需要的人员予以返聘,具体事项如下:
1、返聘条件
①、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岗位离不开,本人同意返聘者。
②、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担任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上职务者,确因工作需要,但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全日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报院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按半日工作聘任。
③、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如因各种原因不再返聘者,如科室工作需要,由科室申请,院办公会议批准,可参加科室安排的专家门诊,本人不再享受返聘待遇。
④、在院外没有个人收入的兼职服务工作
2、返聘人员职责与要求
①、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③、返聘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会诊。
3、返聘人员待遇
①、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和在编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经批准返聘半日工作者,奖金享受一半。
②、其他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返聘与解聘手续
①、首先科室需要,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分管职能科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聘任,院办公室备案。
②、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四、违犯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五、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第4款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六、职工退休年龄及有关规定均以新文件精神为依据。
关于退休返聘的相关规定
相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链接】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实务操作指南】
1、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2、协议中约定的“安全责任自负”基本上归于无效的。可在协议中约定“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等类似内容。
3、如果出现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退休返聘协议书范本:
甲方(聘用人):
乙方(被聘用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
丙方: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根据中科院海洋所关于离退休专业人员返聘的暂行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在合同期间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提供乙方的返聘费(由丙方统一安排返聘者除外);
2.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协助丙方进行对乙方的管理。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承担不侵害海洋所知识产权等责任;
2.保证在海洋所返聘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海洋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3.返聘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海洋所。
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监督甲乙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
2.负责甲乙双方的调解工作。
五、乙方的待遇
1.乙方享受的返聘金为: 元/月(大写);
2.乙方在返聘期间不享受丙方职工的交通补贴、保健津贴、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
六、合同管理:
1.如合同期满甲乙之一方如需再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时前10天内通知对方,并同时通知丙方,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续签新的合同;
2.甲乙双方之一方有违约之处且无法调解,另一方可提出终止本合同,并通知丙方备案;
3.经甲乙丙三方协商需更改本合同,需另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七、下列条款为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退休返聘的相关知识: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虽然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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