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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员工培训制度

时间:2022-04-15 06:20:03 员工培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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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员工培训制度

井工一矿机电队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机电员工培训制度

1、各班组领导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培训中心做好职工教育培训,每期培训必须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并积极与培训部门进行沟通,不得消极怠慢。对通过考核合格的人员,矿培训中心将发给培训合格证,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复训,复训期限为一个星期,复训结束后组织考试。

2、各班组必须进一步落实职工培训责任,制订培训计划,成立培训领导小组,各班组主要领导是第一培训责任人,并将培训计划于3月底前报培训中心,完善对参培职工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和各类学习记录台帐,以上每缺一项考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每人100元。

3、坚决执行“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下岗”的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否则一律不得上岗作业。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人员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并罚单位主要领导50元。

4、各班组要根据矿的培训计划,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培的职工,进行及时调整培训时间,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职工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0元。

5、参加培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发现一次,将按照有关规定罚款30元。

6、培训结束后,将对培训学员组织考试,对不及格者,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补考和罚款50元。

7、特殊工种外送培训,由培训中心通知需要培训单位,所有证件到期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参加培训,每少一人罚单位领导100元。一名职工只能参加一种工种培训,单位领导不得擅自调配工种并报送培训,否则罚款100元/人次。

8、各班组不得漏报瞒报需培训人员培训人员名单,否则,罚单位党政领导100元/次。

9、各班组要利用班前会和安全活动日抓好“三个一”学习活动,做到学习内容落实,学习人员落实,学习时间落实。对矿上的文件精神、会议精神及时传达贯彻,做到有学习、有记录。每缺一项对当班学习主持人罚款100元。

10、各班组要高度重视每旬检查考核,不能走过场,要准备好资料,留好陪检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查和不能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资料的单位,视作没有资料处罚100元。

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08-27 23:12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具体包括:(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三)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四)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缆索编索的作业人员,客运索道司机;(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操作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本规则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重点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能与预防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培训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并参照其指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和推荐的培训教材进行。

第六条专业技术培训具体的学时和内容应当根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确定。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160个学时,使用操作(司机)及其他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备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确定。

第七条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见附录,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向培训单位提出申请。经培训单位审查年龄、学历、身体等条件后安排培训计划。

第八条拟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四)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业技术理论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际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第十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3年由原批准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以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单位应在每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前15无,将当期的培训计划、师资情况等资料,报送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后,方能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专业技术考核内容必须按照培训考核大纲和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进行。

第十四条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持记载了培训情况的《申请书》,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负责实施考核。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专业技术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在6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或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是考核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三)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四)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工种的专业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考核后,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在有关成绩单或者评分记录上签字。专业技术考核的有关资料、健康证明、文凭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应与《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四章 发证和复审

第十八条经专业技术考核并审核其他条件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全国通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含正本和副卡)。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取得资格证书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持证人员应填写《申请书》,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由当地的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进行。复审合格者,考核发证部门应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复审不合格者,可在2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未按期复审,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复审内容为:

(一)2年期间从事相应工种工作情况(聘用单位签章);

(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知识更新和事故案例教育

(五)本工种专业技术考核。

第二十一条跨地区从业人员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单位,也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复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考核发证部门及聘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考核发证部门应将考核发证和复审的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如发现伪造、涂改或转借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其情节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违章作业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则,损害了国家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违反本规则,在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培训单位或及其工作人员,由审查批准培训单位资格的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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