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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时间:2022-04-14 17:54:56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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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卫生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丹阳市卫生系统内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组织建设

1、各医疗单位应分别建立由医院领导、医教、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小组。

2、市卫生局成立评析委员会,由局领导、医政科、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二、对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识别

1、医疗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 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2、市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对象:

(1)二级医院补偿额度在5000元以上,镇卫生院在2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卫生系统声誉的医疗纠纷;

(3)医疗单位要求评析的医疗纠纷;

(4)当事人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1) 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3)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

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

3、市卫生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四、医疗纠纷的评析

1、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内组织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认真的评析,20日内将评析报告递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2、市卫生局医政科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所上报的医疗纠纷整理后,定期组织评析委员会进行评析。

3、评析内容:

(1)医疗纠纷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性质;

(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四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但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五章 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二、当事人员的书面陈诉和认识;

三、院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

四、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

五、医院的处理意见;

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七、院科医疗纠纷的评析结论。

八、卫生局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的评析结论

九、卫生局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小组或评析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评析结果供卫生行政部门参考,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市卫生局。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 制度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 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结合我中心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结防科、计免科、检验科相关人员。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 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 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 工作,并妥善保存资料,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 并及时上报办公室。

第五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后, 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资料及相关物品, 对医疗纠 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中心主任或分 管主任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中心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 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的,由办公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主任、主任同意 后,按程序进行: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办公室。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 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4、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 进行医中心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5、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七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但事前必须向办公室 报告,事后必须在办公室备案,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中心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八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 护士的相应责任;检验员应该违反检验操作规程造成的纠纷的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 护士(新分配大学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责任人界 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九条 经过中心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 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办 公室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本中心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本中心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 从严处理。

第四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 任。

第十二条 责任人员承担本中心补偿 (赔偿) 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 计算比例如下:

A 段、0—3 万元(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 20% B 段、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 15% C 段、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 10% D 段、10,0001 元—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 5% 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或共同责任人, 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 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十三条 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 段:扣科室当月绩效 10% B 段:扣科室当月绩效 20% C 段:扣科室当月绩效 30% D 段:扣科室当月绩效 40%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 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 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1、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 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励性绩效 1-3 个月;全中心通报批评等。

2、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 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低聘一级;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

第十五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 转岗或辞退。

第五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办公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1、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2、办公室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3、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4、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5、本中心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 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长为主要责任人,扣科长 200 元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 其结果供 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十九条 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技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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