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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制度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我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职工的工作时间缩短为每周40小时,充分维护了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加班工资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加班后要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通知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构成:机关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为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日工资用本人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计算。小时工资用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五、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相应劳务补偿,或单位以承包等方式承揽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已按有关规定提取承包奖等效益工资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六、经市、区、县人事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上述规定。
七、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八、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病事假制度的管理。对因病、因事请假的职工,应按第四条 的计算口径扣发病、事假工资。
九、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十、支付加班工资必须从严掌握,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拨款,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关于强调规范公司员工加班工作的通知
各门店、部门、工厂:
因近期有对加班问题不清楚的现象,故特再次发文通知有关事项。具体见下:
关于强调规范公司员工加班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门店、工厂:
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为规范员工加班工作事宜,特就该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第一,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擅自加班,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无故逗留工作场所。
第二,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门店/工厂第一负责人(即:部门经理/店长/厂长)书面批准,再报公司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加班,事先未经核准加班视为自愿延时工作,公司不支付未经同意期间的加班费。
第三,公司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加班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员工(如保安、门卫等)做一休一的,在法定综合计算周期内(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双休日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不构成加班,不支付加班待遇;但遇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仍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关加班待遇;保安、门\卫在值班室休息值班的,视为值班,不支付加班待遇,具体参见相关岗位职责。
第四,店长\营运经理\督导\行政总厨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法定日上班不计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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