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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酒泉市东苑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严肃教职工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全体教职工积极进取,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011年5月1日区教育局印发了《肃州区教职工请销假制度》,我校在“统一考勤办法内容、符合学校工作实际”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实施。
一、考勤管理的种类及含义
(一)考勤管理的种类
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公假、旷工等。
(二)各类考勤的含义
1.迟到、早退:指在工作时间内不按时到岗或提前离岗的违纪行为。
2.事假:指在工作时间内确有急事必须离岗办理的假类。
3.病假:指因病确需连续治疗和休息而离岗的假类。
4.公假:指符合国家规定并允许占用工作时间的假类,包括法定节假、婚丧假、产假、公伤假、疗养假等。也指因公出差、开会、学习、培训、进修、外单位短期借用及参加其它公务活动,凭文件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口头通知批假。教职工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需要集中面授、论文答辩、考试等,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但报考时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否则不予批准公假。
5.旷工:指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文字告假手续,或有手续但没被批准却又擅离职守的违纪行为。
二、请假期限及批准权限
(一)请假期限
1.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务院有关安排。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亡故时,可以请3天丧假。若在外地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批事假。
3.婚假:教职工结婚原则上应安排在法定常假、寒暑假期间,如有特殊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凭结婚证请婚假,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30天;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批事假。
4.事假:一般性事假每个教职工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7天。
5.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探亲的,按事假对待。
6.产假:产假为90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105天,其中产前假1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女方增加产假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学校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对怀孕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予42天产假;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教职工因计划生育而做了结扎手术的,可休假21天。哺乳期(十个月)内,上下午半小时公假哺乳。确因特殊情况超以上规定者,按病假或事假对待。
7.公伤、疗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执行。
上述假期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教职工一天以内的请假由主管处室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主管副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各种假类均应有文字手续。无此手续不得离岗。所有准假期限结束后应按时到职,确需延长假期者,应在期满前履行续假手续,手续不到位或接到不认可通知后仍不到职者,所延长的时间按旷工论处。
2.请病假7天以上30天以内,必须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有两名主治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30天以上者,除附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
3.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校长审批;15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肃州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校长签字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教育局审批,人事监察股备案。
4.教职工因病丧失工作能力或长期患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连续请假6个月以上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病假手续。办理病假手续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附县级医院3名以上主治医师签字并由医院加盖印章的诊断证明,校长签字并加注单位意见,报送教育局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享受病假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康复后,经本人申请,按程序报批,恢复工作及工资待遇。
5.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公假等,均按审批权限及程序审批,由请假人将签有各级管理人员、中层及学校领导签批意见的假条(一式二份)送各处室主任处,调整安排好工作后,方可准假离校。各处室主任于每月5日前应在校园内公示考勤情况,汇报分管副校长审阅后进行处理并存档,落实相关制度以备考核。
三、考勤管理及记载办法
(一)考勤管理办法
1.学校教师实行坐班和自习课到授课班辅导制度,除授课时间和因公外出者,原则上所有教学人员均应坚持坐班或按照安排到授课班辅导学生。
2.教学人员必须做好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在上课(包括监考)铃响前进入教室,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以上(包括15分钟)视为旷课。对无故不上课者,每节课按旷工半天计算。行政后勤人员的上班情况及检查登记由相关处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办法与上相同。
3.在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务必坚守岗位,研究和办理业务,不得聚会闲谈,猜拳酗酒,随意外出办私事或进行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4.教职工应服从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上级部门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分配的正常工作,按旷工论处,旷工节数或天数从宣布之时起按安排的实际工作量计算。期间因不到岗而发生重大事故及影响该工作正常进行的,在旷工处理的基础上再从重处理。
5.学校集会、升旗、政治学习、例会、教研活动、期中期末评卷、处室、年级、教研组会议、外派会议、监考或其它活动以及校内外义务劳动等各种活动,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无故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者,列入教育教学常规月考核处理,情节严重的以旷工论处,并记入年终考核。
6.学校职工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放假,相关处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正式职工安排一定的休假时间,临时工休假期间工资停发。
7.学校领导、各处室管理人员及教职工在在节假日因工作确需加班者,应按时到岗,对无故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及考勤记载办法
1.教职工请假,必须亲自写请假条,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必要时还须出据相关的文件、证明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请长期病假的,要按规定填写《肃州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遇极个别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也可先电话请假,事后合理的时限内必须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凡请假者,假期满到岗后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如果书面请假天数和实际天数不符,由请假人及时与学校联系,以便安排工作和销假。考勤情况公布后一律不能补办手续。
2.教学人员出勤以节为单位,行政后勤人员出勤以天为单位,各种会议、活动以次为单位,考勤的记载统计由主管领导和处室具体负责,并按月将考勤情况公布于众,接受监督,所有教职工出勤情况按月上报行政办公室统计汇总,年终综合审定后一并记入教职工年度考核。本制度所有按小时处理的旷工,一旦累计八小时即改为旷工1天。迟到、早退以次数计,每学期迟到、早退十次记旷工一天。
三、考勤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工资待遇及处罚
1.未实行绩效工资前,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国发[81]51号)
因公伤残、精神病患者、癌症等重症病人确系无法正常上班者,可按照劳保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2.绩效工资实行后,教职工病事假、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绩效考核办法发放。
3.教职工擅自离岗、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学校应书面报告教育局,教育局分别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辞退处理。
4.已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将情况上报教育局,教育局上报人社局后根据有关规定解聘。
(二)考核、评优及其他处理
1.每学年出满勤的教师在评优、晋级、聘任等方面优先考虑。缺勤教师,在年度考核、晋升职称、评优时,按相关规定扣分,考核时限为一个学年度。
2.事假:3天以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5分,5天以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分,十五天以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2分,超过十五天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3分(年终考核不能定为优秀);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4分。
3.旷工:一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3分。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者,除按上述办法扣罚外,在教职工会上做出检查;学年内超过七天(含七天)者,除按上述办法扣罚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者,上报教育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4.一般性病假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分,教职工因病确需住院治疗者,凭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相关手续认定,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经医院建议,学校同意休息治疗时间之和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月以内:A、工作年限不满1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5分; B、满10年至2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3分;C、工作年限20年以上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1分。
(2)超过一个月在三个月以内:A、工作年限不满1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分; B、满10年至2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8分;C、工作年限20年以上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6分。
(3)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A、工作年限不满1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5分; B、满10年至2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3分;C、工作年限20年以上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1分。
(注:以上时段扣分在该时段的按本时段扣分办法扣分,超过时段的按相应时段扣分办法扣分)
(4)半年以上,根据工作情况原则上直接列为同级考核人员的最后一名。
5.临时工每请一天事假扣除一天日工资,旷工一天罚扣工资两天。因旷工造成责任事故者,罚扣经济损失80%以上,无经济损失但造成重大影响者,在旷工处理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6.设立全勤奖,在一年内无迟到、早退、旷工及病事假者(公假除外),在年终考核总分中加1分。
7.以上考勤内容,均作为学校评优推先和年终考核的依据。各有关管理人员一定要实事求是,注重依据,准确无误,做到执行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坚决杜绝各类因素对考勤的干扰,做到考勤中没有特殊人和特殊事。要认真做好统计记载和汇总工作,为学校客观管理提供及时可靠的考勤依据,增强考勤的透明度。各级领导和教职工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与考勤人员无理取闹,以维护考勤管理的严肃性。
各类考勤结果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后按月及时公布。
博州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2015年12月27日六届三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和2015年10月22日教代会修改的《博州电大关于教职工病事假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学校实际,参照州党委组织部《自治州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如何做好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出差)2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事假(出差)超过2天至5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请事假(出差)超过5天的,经处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一个月内多次请假的,从第二次请假开始,均需主要领导同意。
2、学校中层干部请事假(出差)3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请事假(出差)超过3天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每次请事假(出差)前都务必向主要领导报告。
3、请事假(出差)均要履行正规的手续和程序,提前填写书面请假条和出差单,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将假条和出差单交校办公室存档。未经正式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未履行正规程序者按旷工论处。
4、事假(出差)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相关审批领导及校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需延续事假(出差)又无法补办手续的,应提前通知相关领导续假,上班后及时补写请假条。
5、教职工请事假,按照新政办[1993]97号文件落实工资待遇。
二、病假
6、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凭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医院诊断的有效证明方可请病假。不需住院治疗者和慢性病患者请病假同样要履行正规的手续和程序,按照上述请事假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履行正规程序者按旷工论处。
7、急诊就医者或紧急住院治疗者,出院后凭医院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需异地就诊者,凭自治州人民医院的转院证明来校办理请假手续。最好提前由家人通过电话向相关领导报告情况。
8、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9、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新政办[1993]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旷工、迟到(早退)
10、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履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他人代签或代他人签到,更不得旷工或擅离工作岗位。
11、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按程序提前请假,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
12、教师上课以及外出代课迟到、误课、提前下课等,由教务处制定具体的教师管理细则,并报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13、每旷工1天,扣发日平均全额工资(含津贴)的3倍(直至扣完当月工资为止)。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依据新人字[1992]10号和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精神予以辞退。
14、凡工作期间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扣发1天日平均全额工资(含津贴)。
四、学校原中层干部、年满50周岁女教师、年满55周岁男教师考勤管理
15、原中层干部归口校办公室联系。
16、原中层干部、年满50周岁女教师、年满55周岁男教师,可以不纳入年度量化考核。
17、学校根据需要安排的工作任务,要积极想办法完成,不得推三阻四,不得借故推诿,更不得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
18、学校对这部分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原则上要求按照上级规定正常上下班,不允许其离岗回家休息,凡是学校召开全校性教职工大会、全校性集体活动以及每周五下午必须到校。确实没有上课、没有承担组教员或其他工作任务的同志,学校有任务或集体活动,接到通知后要随叫随到;如果有事应该请假;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招生任务,以完成学校规定的招生任务确定工作量,作为发放津补贴的依据。
19、在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时间和每周五下午请假一次按请假五天计算;无故旷工,一次按旷工五天计算。按照学校考勤纪律执行。
五、考勤待遇和工作纪律
20、凡是因故经学校同意常年不能上班的在编不在岗教职工,工资和生活补贴照发,30%的工作津贴部分予以扣除;无故又未经学校同意常年不来上班的在编不在岗教职工,工资暂停发放,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全部予以扣除。
21、在岗教职工当月内事假累计达到7-10天或者病假累计达到10-15天,扣除月总津补贴的15%;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者病假累计超过15天,扣除月总津补贴的30%。实行绩效工资后,上述扣款从本人半年应得绩效工资中扣除,直至本次半年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22、凡是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校党委统一工作安排,一是扣发全额津补贴,停止工作回家待岗;二是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23、凡是科室主任安排工作,不论是否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遇到打电话故意不接或者关机的情况,可以采取短信通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校或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视为旷工;安排某项工作,完不成任务或不服从安排,处室主任可以安排其他人代替,但代替发生的费用由该责任者承担;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上述情况,停止其工作回家待岗,扣除全额津补贴,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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