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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校考勤制度
中共河北党校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是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广大职工要严于律己,相互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考勤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要求、严格把关,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上下班考勤的日常管理。各处室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考勤员,并根据出勤情况填写处室考勤簿。每月月初考勤员将本处室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经处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每月2日前报人事处,逢节假日在上班后第一天报送。
第五条 八部一所教研人员返校日需签名登记,处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考勤员在当天上午10点前将返校日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校处级干部外出或离开本市按照《关于校处级干部外出请假有关事宜的通知》(校办字[2012]2号)办理。
第七条 教研人员外出讲课按照我校《教研人员外出讲课管理办法》(冀校字[2012]29号)办理。
第八条 会议和值班的考勤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病、事假
第九条 病、事假准假权限:校处级请假和准假权限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其他干部请假,由处室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7天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工勤人员请假,由科长批准,超过1天由处室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7天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干部职工病、事假超过10天,均须经常务副校长批准。
第十条 请病、事假要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要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审批表随月考勤表一起交人事处。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须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上班后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并在本处室月考勤表中注明。病假还需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任何人不得先休假后请假。
第十一条 病、事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须向批准领导续假,返回后应尽快销假,否则按旷工论。病假期满,需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按旷工处理:因个人事宜离岗未经请假的;虽请假但未获得批准仍擅自离岗的;没有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请假的;超出申请的时间未返岗也未申请续假的;未经批准,旷会视为旷工。
第四章 婚、丧假和产假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婚、丧假。
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晚婚假15天,其中一方不到晚婚年龄不能享受晚婚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丧假3天。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须赴外地结婚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四条 职工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女职工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如遇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休婚、丧假和产假,要履行相关手续。本人要填写《婚、丧假和产假登记表》,经所在处室领导批准后,婚、丧假报人事处审核,产假由校卫生所审核后报人事处。
第五章 因公外出
第十六条 因公外出指外出开会、办公、讲课、进修培训、下乡锻炼、考察、调研等外出公干。因公外出一周以上的须履行有关手续,统一的公务活动由组织方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公派外出开会、办公等因公外出,要由本人填写《因公外出登记表》,经所在处室领导批准,随月考勤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到学员管理部门锻炼的新进教研人员须遵守所在部门考勤规定,按时出勤。借调、下乡、培训、挂职等人员,均须遵守所在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因不遵守考勤纪律通报我校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勤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考勤结果与年终考核、奖惩、辞退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挂钩。
第二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15次的,或旷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不足7天的,或一年累计超过7天不足15天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30次的,或旷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7天及以上的,或一年累计15天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因公外出各项待遇照发。进修培训或下乡锻炼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冀校字[1999]13号规定执行。当年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病、事假期间不享受津贴补贴,按日平均数额和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当月全休扣发全月津贴补贴。除经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之外,扣发的津贴补贴由本处室掌握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有旷工行为者,扣发旷工天数全部工资和津贴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扣发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由学校统一掌握。
第二十七条 人事处将全校考勤情况通知财务处执行有关待遇。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长假结束后工作正常开展,寒假、暑假、国庆节休假结束后,开学第一天所有职工(包括教研人员)均须返校,各处室在当天上午10点前将返校情况分别报主管副校长、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常务副校长。
第二十九条 机关党委、人事处要对干部职工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考勤违纪或虚报、瞒报行为,对处室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在全校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按校委决定执行。
党校考勤制度
一、为保证党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学员必须认真遵守党校考勤制度。
二、考勤项目包括党校安排学员参加的所有教学活动和实践活动,每次活动均由党校班长考勤并填写考勤表。
三、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每次活动需请假者,必须在活动前向党校班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校班主任批准,由党校班长通知本人,请假不得超过两次。
四、学员要严格遵守党校规章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累计2次作一次旷课处理。
五、出勤成绩列入考核内容,作为考核的前提条件,旷课一次及以上者,缺席两次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期党校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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