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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制度办法

时间:2022-04-13 10:23:30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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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制度办法

1 .总则

公司考勤制度办法

1 . 1 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1 . 2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1 . 3 各部、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2 .考勤员职责

2 . 1 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 . 2 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2 . 3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2 . 4 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3 .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 事假:×

病假:○ 旷工:◎

婚假: + 丧假:±

产假、探亲假:□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4 .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 5 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

5 .事假

5 . 1 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5 . 2 一般员工请假4日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日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 . 3 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日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日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带薪事假的日数假定: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 11 日,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8日;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5日;9月至 11 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2日;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日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日数者,不足的日数按加班处理。

6 .病假

6 . 1 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6 . 2 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9年的员工按75 % 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合4年)的员工按70 % 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的员工按65 % 计发工资。

6 . 3 到医院看病,给假半日,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日记事假考勤。

7 .工伤

7 . 1 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7 . 2 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8 .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日。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者增加另婚假6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9 .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日;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日;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10 .产假、计划生育假

10 . 1 产假一般为57日,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30日,双胞胎产假为70日,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10 . 2 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0日。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日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10 . 3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 . 4 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10 . 5 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 3 日的计划生育假。

10 . 6 员工如果 1 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11 .探亲假

11 . 1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1 . 1 . 1 工作期满 1 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1 . 1 . 2 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周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11 . 1 . 3 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1 . 1 . 4 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 . 1 . 5 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 3 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11 . 2 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1 . 2 . 1 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 . 2 . 2 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 . 2 . 3 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 . 2 . 4 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 . 2 . 5 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 1 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 20 日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1 . 3 员工探亲假期

11 . 3 . 1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1 个月。

11 . 3 . 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日。

11 . 3 .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11 . 3 . 4 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11 . 3 . 5 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11 . 3 . 6 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11 . 4 探亲假管理

11 . 4 . 1 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11 . 4 . 2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12 .加班倒休

12 . 1 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12 . 2 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12 . 3 员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 150%计发加班工资。

12 . 4 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 200% 计发加班工资。

12 . 5 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

13 .旷工

13 . 1 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3 . 1 . 1 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13 . 1 . 2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13 . 1 . 3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13 . 1 . 4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13 . 1 . 5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13 . 2 旷工扣发相应工资。

14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员工考勤刷卡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人员出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对考勤刷卡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在大厦内办公,并由公司发放工资、奖金、餐补的所属人员均实行考勤刷卡。

二、刷卡机开机每天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刷卡一次。刷卡时间:上午 8 ∶ 00 ~ 9 ∶ 00

下午 4 ∶ 20 ~ 6 ∶ 00

三、实行考勤刷卡的管理工作。

(一)考勤刷卡的审核、统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每月月底统计考勤刷卡情况。

(二)几不能按要求刷卡时,必须写明原因、请假事由和具体时间,经处(室)领导签字批准。各单位于月底前将假条统一交办公室。

(三)凡无假条,又不刷卡的工作日,均计为旷工。

(四)刷卡的结果同餐补和四项补贴挂钩:

1 .凡无刷卡记录的工作日,一律扣除当日的餐补和四项补贴;

2 .遇有上午公出12点前回公司上班,照发当日餐补和四项补贴;

3 .遇有上午刷卡下午公出,照发当日餐补和四项补贴。

(五)发现由他人代刷卡的,扣除双方当事人当月奖金,并通报批评。

(六)刷卡的结果与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结合,每月由办公室统计结果,按缺勤情况扣发相应的工资、奖金或四项补贴。全年统计资料,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二

员工上下班遵守规则

一、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三、上班时间 3 分钟后 15 分钟内为迟到, 15 分钟后列为旷工,早退者一律作旷工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工半日论。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一)迟到次数之计算,以当月为限;

(二)迟到折合之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三)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两小时计,第三次以四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 2 小时计算;

(四) 15 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工半日论。

五、旷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旷工不发当日薪资;

(二)连续旷工 3 日或 1 个月内累计 6 日,均予开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处。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一)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之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二)下班者应先行打卡后外出;

(三)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违反,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之责任;

(四)下班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按旷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事予以议处。

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将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或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工卡上签证。

十二、本规则由经理级会议讨论通过,由总经理颁布施行。

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是对员工日常出勤状况进行考察,作为对员工劳动纪律进行考核依据的规章。考勤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通过对员工实行考勤管理制度,促使员工遵守工作出勤纪律,从而促使员工树立良好的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考勤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考勤人员、考勤方式、对违反考勤制度的人员的处理等。

考核员工出勤是衡量其工作是否积极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参考依据。在制定管理办法时,要注意如下要点:

1 .总述考勤考核的重要地位及考勤管理;

2 .分述考勤的具体操作事项及规定;

3 .标明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的惩制办法。

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办法2015-08-05 17:20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确保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管理是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的记录和统计,是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进行绩效考评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各部室协助。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监督、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执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六、日为公休日。

第七条 作息时间

一、由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后向全体员工公告。

二、遇特殊情况、紧急任务或突发事件时,集团公司可临时变更上下班时间,员工应服从集团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

第三章 考勤  第八条 考勤数据

一、集团公司办公楼使用门禁系统记录员工出勤情况,该系统记录数据作为员工出勤的主要依据。

二、集团公司员工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三、根据办公楼门禁系统考勤数据,当日第一次进入办公楼门禁系统时间在集团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之后的为迟到;当日最后一次离开办公楼门禁系统时间在集团公司规定下班时间之前的为早退。

四、因交通拥堵等原因造成员工不能按时上班的,集团公司允许员工每月最多4次于集团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到岗。

五、员工应爱护考勤设备,个人门禁卡(即考勤卡)损坏、丢失时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并在交纳成本费后予以补发新卡。

第九条 考勤说明单

《考勤说明单》是考勤记录的补充依据。员工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应填写《考勤说明单》说明原因,经相应领导审准后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当月统计考勤的凭据。

第四章 休假规定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

员工可全薪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具体标准按国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513号)执行。

第十一条 年假

员工可全薪享受集团公司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的年度带

薪假期,即年假;具体标准按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婚假

指员工因结婚停止工作的带薪假期,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具体标准如下。

一、员工结婚予以假期3天,并给婚前检查假1天;初婚且符合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可享受婚假10天(外地结婚员工另给路程假)。

二、员工凭《结婚证》(结婚登记日期为一年以内)办理请假手续;请婚假需提前30天,原则上婚假一次性休完。

三、路程假及超过时间按事假对待。

第十三条 丧假

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需处理丧事的带薪假期,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具体标准如下:

一、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与子女)亡故时,给予休假3天;须到外地料理丧事酌情另给路程假。

二、丧假可自丧亡日起,7周内分两次休完。

三、路程假及超过时间按事假对待。

第十四条 产假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息15日);难产或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女职工奖励30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取得生育指标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休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 产的,给予42天早产假。未取得生育指标的怀孕早产凭医院证明按病假对待。

三、女职工怀孕自第5个月起至分娩前,每月给产前带薪检查假1天。

四、女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经本人申请,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产假可延长3个月;但延长期工资扣除员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五、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

六、男职工在配偶分娩产假期间,可享有7天带薪护理假。

七、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八、产假、节育假、流产假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九、职工产假待遇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父母或者其配偶分居两地(分居两地距离一般掌握在80公里以上),且确实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未婚员工探望居住外地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将两年假期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居住在外地的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三、己婚员工探望居住外地的父母的,每4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一般应在当年一次休完。遇有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分成两次;但只按规定报销一次路费。

五、探亲假期间只发固定工资部分,但实发额低当月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的,按个人缴费金额发给。

第十六条 出国(境)探亲假

一、员工出国(境)探亲的,应首先使用年假。

二、探望父母、配偶的,出境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探望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出境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出国不得超过3个月。

四、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如因故确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出国(境)探亲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出国(境)探亲假期间只发固定工资部分,但实发额低当月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的,按个人缴费金额发给;出国(境)探亲的不报销路费。

第十七条 病假

病假指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和休息的医疗假期,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申请病假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或医务室开具的休假证明,且证明需有医生签字或医院(医务室)盖章;无相应证明的,按旷工对待。

二、集团公司每月允许员工有两个半天的全薪看病时间,但看病后需将有关证明单据等交人力资源部;无相应证明的,按旷工对待。

三、医疗期及待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 医疗期及待遇按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间不享受集团公司福利待遇,停发工资,发给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医疗津贴,但低于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的按其缴费金额发给。具体标准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以年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50%发给。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或者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60%发给。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70%发给。

4、在本集团公司工作10(含)~15年(不含)的,医疗期为12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80%发给。

5、在本集团公司工作15(含)~20年(不含)的,医疗期为18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90%发给。

6、在本集团公司工作20年(含)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100%发给。

(三)医疗期计算

1、医疗期从病休之日起计算,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病休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可选择以年假冲抵病假。

四、因违法行为(如打架、斗殴)而导致伤残的,不享受病假待遇,按事假对待。

第十八条 工伤假

一、工伤假指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疑似患职业病,且在医疗观察期间的假期;

二、工伤假期限及待遇标准依据北京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并对照北京市规定的相应工伤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向公司领导申请后获准的休假,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

一、事假应提前申请;因处理急事来不及提前申请的,需在休假当日上班时间半小时内向部室领导电话申请;如事假期限较长的,还需向有审批权限的集团主管领导电话申请;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按旷工对待。

二、员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应超过15天,可以年假充抵。

第二十条 献血假

为响应总局或集团公司号召义务献血的员工,可按总局规定享受相应假期,献血假为全薪假。

第二十一条 其他假期

参加未成年子女学校学生家长会的,可享受半天带薪假。

第二十二条 请休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休假程序

(一)员工请休假应事先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再履行审批手续,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遇不可预见的状况,员工可电话请假,但需在上班的第1个工作日补填《请休假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再履行审批手续,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批准权限

(一)请休假

1、部门员工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3天至15天(含)的,由主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或特殊情况的,由董事长审批。

2、部门副经理、经理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因公外出

1、员工因公外出的,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

2、部门副经理及员工在市内因公外出,由部门经理审批;

3、部门副经理及员工到京外因公外出、由部门经理及主管领导审批;

4、部门经理因公外出,由主管领导审批。

(三)忘记带卡

1、部门员工上、下班忘记带卡的,先填写《考勤说明单》报部门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当月忘记带卡次

数超过5次的按迟到或早退对待。

2、部门副经理、经理忘记带卡的,填写《考勤说明单》后由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加班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视为加班。

一、员工加班应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室领导核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二、员工完成加班后,应先由部室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倒休的,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费。

第二十四条 迟到、早退

一、员工于集团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后到岗或先于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或者忘记带卡也未提交《考勤说明单》的,视为迟到或者早退。

二、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之后仍在食堂用早餐的,视为迟到。

三、员工当月迟到超过规定允许次数、或早退的,由部室领导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一定绩效奖金(详见绩效考核相关规定)。

四、员工迟到或者早退经警告不改的,或者警告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并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替他人刷考勤卡,一经发现,对替代人和委托人均按旷工处理;并处以通报批评和分别扣除替代人和委托人当月绩效奖金各200元;对连续被处罚2次以上者,视为严重违纪。

第二十六条 旷工

一、员工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或者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准、或者造假证明等而未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旷工当月无绩效奖金,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的,无年终奖,亦无年终双薪等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属于本办法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的,集团公司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全薪假”即带全部工资请休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述“固定工资”其标准详见集团公司薪酬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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