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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绩效考核制度
公司中层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为了有效激励和提高公司中层干部的工作效率,量化干部的工作业绩,根据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兼顾可操作性,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干部绩效考核,简称干部考绩,目的在于通过对干部一定时期的政治思想意识、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的考核,把握干部的实际工作状况,为干部教育培训、职位调动,以及年终奖励、优秀表彰等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评价,指导干部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以保证公司及其部门有效运行与协调发展的要求。
第二条绩效考核原则:
1、考绩不是为了制造干部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全面考核干部德、能、勤、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注重考核实绩,发现干部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
2、考绩应以规定的考核项目及其事实为依据,在一段连续时间之内,考评的内容和标准不能有大的变化,至少应保持1年之内考评的方法具有一致性;
3、考绩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避免由于光环效应、亲近性、偏见等带来的误差。做到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4、考绩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徇私舞弊;同时保证公开性和保密性,仅使干部知道自己的详细考评结果,而不对无关人事公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除下列情况外适用于公司所有中层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干部。考核小组成员的中层干部由经理室直接考核。
1、考核期开始后进入公司或始任的干部;
2、考核期内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四十五日以上者;因公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3、考核期内违法违纪受到或正在受到法律追究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离职者。
第四条考核步骤:
1、干部绩效考核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核通知,说明考核进度安排。
2、各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自评报告,各干部的主管领导准备考评意见。
3、各考评对象总结报告和主管的考评意见评语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交到干部绩效考核办公室,申请考核。
4、干部绩效考核办公室按照申请时间的顺序,安排考核顺序。
5、干部绩效考核办公室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6、干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就考核结果征求其本人对考核的意见,一起修正考核评分,并需其签写书面意见,然后请其主管经理过目签字。
7、按照正态分布原则和定档标准,对考评结果进行甲乙丙丁等档次划分,由公司经理、党总支书记最后签批。考核结果送组织宣传部、人资部、财会部、档案室和考核对象。
第五条在考核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双方的沟通与能力开发,通过被考核者填写自评表,了解被考核者的自我评价及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上下级之间相互理解。
第六条结果反馈。考核领导小组通过面谈形式,把考核的结果,以及考核的评定内容与过程告诉被考核者,并指明今后努力方向,自我培养和发展的要点,以及相应的期待、目标和条件等等。
第七条考核组织:
1、成立干部年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黄炉光任组长,陈巧敏、李兰明、高松、章裕球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组织宣传部,林志武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曾松青、陈建林、黄世祥、应海燕、孙小玲、郑珠兰。
2、每年公司推荐3名职工参与考核全过程的监督、评议工作。
第八条考核时间。考核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考核时间为12月—次年2月。2003年考核期限为7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考核内容。考核满分100分,只扣不加,分别考核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领导责任”四个内容。同时,对于考核时不予以积极配合,无自评分或自评分不及时上报的中层干部予以扣10分处理。同时,对于“附加”的考核内容,达标不扣分,一项不达标扣10分。
第十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定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评价,90分以上含为甲等,80含—90分为乙等,70含—80分为丙等,70分以下为丁等。年度绩效考核与中层干部年终奖金挂钩,甲等绩效足额发放年度奖,乙等绩效发放95%,丙等绩效发放90%,丁等发放80%。
第十一条补充说明。2003年考核结果只与2003年年终奖的50%挂钩。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要素标准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考核细则见附件2。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年7月1日实施,解释权归组织宣传部。
干部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类考核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总工会、团、县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人大会、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及正副职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其他县直副科级单位由归口单位参照本办法考核。
公路局、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电力局、烟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征稽所、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信用联社、电信局、人民银行等市管单位的领导班子参照执行(不考核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不对外公布,只通知其主管部门和本单位。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正职;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三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人大、政协各委室单独排队):
(一)乡镇类;
(二)县直类;
(三)市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自身建设情况;
(三)社会公认评估情况。
第六条中第一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5分,自身建设情况占2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15分;第二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分,自身建设情况占2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20分;第三类单位只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其中,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7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30分。
第八条 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县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主要职能分别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性、激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
第九条 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包括人民群众满意度、领导满意度和单位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等。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分别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95分(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一等单位比例不超过20%,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第四章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7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四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县级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0分、10分和10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全局能力、民-主作风、廉洁自律等。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正职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一等:
(一)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的;
(二)单位或系统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单位或系统工作被、市政府以上领导机关书面通报批评的;
(四)单位或系统出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查处的;
(五)单位或系统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系统)内部干部职工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和增减分因素,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
第五章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70分,其中,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根据被考核者分管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占20分,另5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九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5分、15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班子成员测评和机关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由考核组织统一组织和汇总,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年度工作中出现第十五条中所列七种情形的,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酌情减分。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和增减分因素,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正职在其归口管理部门兼任领导职务的,纳入到归口管理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考核。
第二十三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一)提任本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和9月30日前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 日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审定。
(二)交流到新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9月30日前任职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 日后任职的干部按原任领导职务在原单位考核,其中,原单位不在《绩效考核办法》考核范围的干部不参加当年绩效考核。
(三)兼任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四)在当年考核年度内被立案查处但尚未作出结论,或作出处理,但未受到撤职以上处分,亦未被组织免职的干部,按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五)县外单位干部挂职担任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纳入绩效考核,但只计分不排队。
(六)因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干部,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章 加减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的加减分,是指在年度内除工作目标之外,其他工作受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表彰或通报批评的,给予加减分处理。列入加减分受奖或通报批评的时间范围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受奖或通报批评单位取定为乡镇或县直工作部门本级。具体加分标准年末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方案,报经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和鼓励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单独加分处理:有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单位,超额完成任务,按照《县直工作部门及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第六、七条或《乡镇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根据其超额完成的增长比例予以加分;没有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单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规定的项目,实行加分,完成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加1分,在建但未达到规定投资额200万元的加0.6分,已签订协议、但未动工的加0.2分。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一等单位15%,二等单位13%,三等单位11%,四等单位9%。
(二)与单位干部职工年度工作目标奖金挂钩。一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在规定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标准上增加200元,二等单位增加100元,三等单位减少100元,四等单位减少200元。
(三)领导班子根据考核结果适当给予奖金奖励。
(四)对四等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实行诫勉。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定等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定为一等的,原则上可对应其公务员年度考核档次定为优秀等次。但同一领导班子其班子成员有2人以上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最多不超过2人。
(三)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本单位没有班子成员进入一等的情况下,在本单位二等中排名靠前的,根据考察情况,可酌情考虑,定为优秀等次。
(四)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予以诫勉,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五)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的,按类别实行末位降、免职,由会进行票决,经会票决确定为降、免职对象的,按规定程序降、免其领导职务,会票决没有列为降、免职对象的视同三等,并参照三等的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六)若全县各类别班子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考核中未出现四等的,则在三等中按类别实行末位降、免职,具体降、免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由会议决定,降、免职程序按本条第五款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因绩效考核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者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免职的,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章 考核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成立**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县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组织部,、组织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年终考核时,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县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方案,提出奖惩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原则上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分线组织进行。县人大、县政协各委室领导成员的绩效考核,由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各自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审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分管县领导审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二)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按季度进行自评。年中,分管县领导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一次评估。
(三)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会民-意调查,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县级领导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进行测评。
(五)各单位机关或系统内民-主测评,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单位配合。
(六)分管县领导组织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七)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奖惩方案。
(八)组织部对绩效考核结果中拟诫免、免职的人选进行组织考察,提出任免方案。
(九)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报审定。
(十)召开讲评大会,宣布绩效考核结果,奖惩兑现。
第三十三条 已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其他各战线、各部门组织的其他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九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绩效考核工作咨询举报电话(5222539),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机关工作效能、作风、服务质量投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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