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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方法
为了建立有效的国家公务员考核评价激励机制,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鼓励公务员创造优良的工作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
绩观,通过建立以工作绩效为核心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 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准确评定国家公务员工 作绩效和德才表现,增强公务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促进全市公务员转变工作作风,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原则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以工作成果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原则;坚持群众评议和领导评价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管理 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考核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是全市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考核对象是考核范围机关(单位)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采取量化打分方法进行考核。
平时考核,是在了解和掌握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每季度25分,满分为100分。
定期考核,是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满分为100分。
1、德,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10分)
(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看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科学发展理念等;(3分)
(2)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坚持依法行政;(3分)
(3)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富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2分)
(4)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光明磊落、情趣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2分)
2、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学习能力。(10分)
(1)业务素质:包括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2分)
(2)工作能力: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6分)
(3)学习能力:指学习态度、方法及成效,包括平时自学、提高能力和参加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 的表现情况。(2分)
不同机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所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学习能力。
3、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5分)
(1)责任心和工作态度:主要看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能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是否勤恳踏实、甘于奉献;(2分)
(2)工作作风:重点看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3分)
4、绩,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取得的绩效等。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70分)
(1)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50分)
①100%按时高质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50分)
②90%-100%(不含100%)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45分)
③80%-90%(不含90%)
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40分)
④60%-80%(不含80%)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35分)
⑤60%(不含60%)以下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30分)(2)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中有创新并取得实效,创
新措施在全国或全省、全市、本县(市)区或市直本系统内得到推广并产生实效。(10分)
①
在创新工作中取得实效,其创新措施在全国推广的;(10分)
②在创新工作中取得实效,其创新措施在全省推广的;(8分)
③在创新工作中取得实效,其创新措施在全市推广的;(6分)
④在创新工作中取得实效,其创新措施在本县(市)区或市直本系统内推广的;(4分)
⑤在创新工作中只在本单位、本部门取得实效的。(3分)(3)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中有党委、政府或本地、本
部门重点工作。(5分)
①有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5分)
②有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的。(3分)
(4)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以外领导交办工作任务。(5分)
①如期完成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5分)
②如期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3分)
5、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5分)
(1)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2分)
(2)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的;(1分)
(3)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没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行为的;(1分)
(4)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其他有关规定的(1分)。
(二)评价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总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优秀等次人员在称职以上等次人员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对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考核总分在50(含50分)至60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总分在5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权重比例,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6。其中,定期(年度)考核中的主管领导打分与量化(民-主)测评的权重比例为4.5:5.5。
1、考核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扣除41分至50分(含5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2)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2、考核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扣除50分(不含50分)以上,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差,不能依法行政或执法不文明,对服务对象弄权勒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制,被群众属名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被政府法制、监察等执法监督机关通报2次以上的;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4)存在严重不廉洁问题的;
(5)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6)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并告知单位的;
(7)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其他不称职情形的。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 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2、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3、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在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六、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平时考核采取记实制度。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半年总结,全年工作总结的方法进行。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对象要在年初制订全年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数量、质量以及达到的效果,由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
2、个人记实。考核对象每月要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见附件1),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等情况,每季度要作个人工作小结。
3、领导评鉴。主管领导每季度要在《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上逐级对考核对象进行评鉴量化打分。
(二)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一般于当年底开始,次年2月底前结束。机关(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定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考核对象对本年度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在考核对象述职范围内,对其进行量化(民-主)测评(见附件3)。对基层行政执法公务员,必要时也可听取和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考核对象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考核对象平时表现、个人总结及《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填写情况,逐级进行评鉴,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根据考核对象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成绩汇总情况(见附件4),由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对象确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考核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考核结果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考核等次的执行。
七、考核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公务员的考核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或考核实施办法;
(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分析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综合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五)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六)督促有关工作人员将考核结果材料存入考核对象本人档案。
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务员考核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按管理权限对各机关(单位)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备案呈报表(见附件5)等材料进行审核备案。重点审核各机关(单位)的考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考核结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受理考核对象的申诉;
(四)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将有关材料归档立卷。
八、相关事宜
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有关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 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机关提供;
(五)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机关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八)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对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组织部、市人事 局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勤政、优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行政执行力,建设符合我市科学发展要求,适应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 2015〕 2 号)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组发〔 2015 〕 68 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各级机关中除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考核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意见;
(二)负责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负责公务员考核结果及按考核结果实施奖励、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相关事宜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各考核单位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公务员参加的考核委员会,负责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分解与审定、平时考核的管理与督查、年终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等。
第五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以目标考核为主要形式,切实加强平时考核和督查管理;以创新创优为主要导向,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以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为目标,把效能考核与公务员管理紧密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通过机关内设处(科)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进而实现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漏办、误办、迟办事项;
(四)工作实绩突出,模范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富有创新精神,创新创优成果经单位考核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得到本单位群众认可;
(五)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效率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较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漏办、误办、迟办事项;
(四)能够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责任差错 2 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 10 次以上,或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 3 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 7 天的;
(六)违反、市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连-发〔 2015 〕 24号文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务活动或公众场合中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纪律,组织他人集体上访的;
(四)因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或因打架、酗酒闹-事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作责任心差,未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目标要求的;
(八)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本部门(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负有直接责任的;
(十)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 15 次以上;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谈话 2 次及以上、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 5 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 10 天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未经组织批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十五)违反《责任追究规定》,受到停职、调整、责令辞职、免职、追究纪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
(十六)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章 目标制定和考核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处(科)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实行项目化管理,包括:目标制定、平时管理、年终考核等三个环节。
第十四条 目标制定是指机关内设处(科)室,依据年初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给本单位(地区)的目标任务或重点工作、结合处(科)室基本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出体现一般工作、重点工作和创新创优工作的绩效目标。
处(科)室和公务员绩效目标制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初定年度绩效目标。处(科)室结合实际,拟定年度绩效目标;
(二) 审定年度绩效目标。 考核委员会对处(科)室申报的年度绩效目标进行研究审定;
(三)设定公务员个人年度绩效目标。处(科)室将审定通过的年度绩效目标分解细化,明确公务员年度绩效目标。
处(科)室绩效目标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创新创优项目;
(三)重点工作;
(四)职能工作。
第十五条 平时管理要以目标管理为核心,围绕工作项目推进开展。单位可采取办公例会、季度点评、半年总结 通报、量化积分等形式推进处(科)室目标实施。公务员个人每月将绩效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在网上记实。
第十六条 处(科)室和公务员年终考核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申报。处(科)室在年终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向单位进行书面申报,并做自我评定。
(二)考核 。单位考核委员会通过对各处(科)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考评或量化积分,确定优秀处(科)室。优秀处(科)室名额控制在单位处(科)室总数的 15%—25% 。
(三)公务员考核等次确定。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 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其中:
1 .优秀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评定资格。
2 . 处(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本处(科)室其他层级公务员年度考核建议等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各处(科)室其他层级公务员优秀推荐人数,获得绩效考核优秀处(科)室的可酌情增加优秀推荐名额。
3 .获得建议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人选若超过规定的单位比例上限,由单位考核委员会综合比较确定优秀等次人员。
4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同时还须具备考核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5 .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应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依据,事实清楚,材料齐全,单位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四)公示。将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单位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异议的,单位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查实,并做出处理意见。
(五)反馈。将不同等次的考核结果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升降和辞退的依据。
(一)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的依据。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给国家规定的年度考核奖金和年度目标综合奖;
(二)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减半发给年度目标综合奖 ;
(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励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给予一次性奖金;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健康休养。
年度考核中被单位评为优秀处(科)室的,该处(科)室称职等次公务员人均可按嘉奖的奖金标准的 50% 享受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为适应、市政府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每年从全市优秀等次人员中评出10 名创新创优型公务员,市政府记二等功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创新创优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确定单位年度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领导成员)的 15% 以内。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二)本年度单位受市、县(区)以上党委政府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或在市、县(区)综合目标考核中获得一、二等奖或获得 “ 建设连云港有功单位 ” 、 “ 建设连云港先进单位 ” 的,或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 5 %。
(三)本年度单位违反《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得超过 10%,并取消其推荐申报 “ 创新创优型公务员 ” 的资格。
第五章 考核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原单位提供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挂职锻炼(派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参加扶贫工作队等)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干部选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原单位,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列入参加考核的挂职干部基数并占该群体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军队转业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绩效考核督查制度。
(一)市、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立公务员绩效考核联合督查组,根据绩效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考核目标的制定、平时考核管理与实施、年终考核的方法与程序等进行督查。
(二)督查的方法:听取考核单位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等。
(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在督查结束后 10 日内向督查组书面汇报对督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不严格执行考核有关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办理:
(一)违反规定突破优秀比例的,责令按规定调整后予以备案;
(二)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处(科)室目标绩效考核或对平时目标推进情况不进行有效管理的,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考核结果不予备案;
(三)对应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或对不称职人员不做相应处理的,考核结果不予备案,单位不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四)违反考核程序,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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