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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工作奖励制度
为 扩大功桥镇对外影响,提高功桥知名度,提升对外形象,镇党委决定加强对外宣传工作。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设立对外新闻宣传奖,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设奖原则
本奖励主要是奖励在对外新闻宣传工作中以正面宣传为主导,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宣传发展、改革、稳定、和-谐的功桥镇为主要题材的人员。
二、奖励范围
凡是为正面宣传功桥镇,在镇以上主流媒体(功桥镇政府网、和县政府网站、 《和县信息》、县政府《政务信息》、 和县电视台、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马鞍山日报、皖江晚报、马鞍山电视台及安徽日报、省政府网、省电视台、《人民日报》、《求是》、《半月谈》、《人民网》、《新华网》、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投稿并得以发布的功桥镇范围内的人员。
所有稿件投稿前一律经镇党委宣统委员登记、审核,其余稿件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三、奖励标准
1 .在镇政府网站上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每月最少上报2条,经采用的每条奖励 2 0元。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信息任务完成情况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2、被和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新闻中心 、 《和县信息》、 县政府 《 政务信息 》 采用的正面通讯、信息、新闻每条奖励 5 0元 ,《和县信息》、《政务信息》特刊 100元。
3. 被 马鞍山 市 政府网 站 采用的正面通讯、信息每条奖励 100 元。在《马鞍山日报》、《皖江晚报》上刊登宣传功桥的头版头条,每条奖励人民币 300 元,在头版除头条外的显著位置每条 200 元,在其它位置发表文章奖励 100 元。
4. 被 安徽省政府网、安徽电视台采用的正面通讯、信息、新闻每条奖励 300 元。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宣传功桥的头版头条,每条奖励人民币 600 元,在头版除头条外的显著位置每条 450 元,在其它位置发表文章奖励 300 元。
5、 被 《人民网》、《新华网》、中央电视台采用的正面通讯、信息、新闻每条奖励 800 元。在《人民日报》、《求是》、《半月谈》上刊登宣传功桥的头版头条,每条奖励人民币 1000 元,在头版除头条外的显著位置每条 400 元,在其它位置发表文章奖励 350 元。
6、在上级主管部门网站、媒体发表的正面通讯、信息,县级主管部门的参照镇级标准,以此类推。
四、计奖办法
1 .各项奖励不计作者人数,按篇(条、部)计奖,一篇作品主要内容相同,同时或先后被不同媒体采用的,按最高奖金数额奖励,不重复计奖。
2 .计奖依据:报纸要以报纸原件或复印件、稿件汇款单为准;电视新闻要以上级新闻部门所采用的播出通知书或用稿单位开具的证明为依据;网站上刊发的新闻以网页截图记载为准。各类上稿要及时到办公室登记、汇总,按月兑现奖励。
3 . 除以上计奖外, 镇党委将对上年热心宣传工作 , 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在年度考核时优先考虑评先评优。
本办法自201 4 年 1 月1日起 实行 。
新闻信息宣传考核奖励制度
为充分调动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做好宣传信息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宣传信息工作上质量、上水平、上规范、上台阶,使宣传信息工作更好的服务于职能,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社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信息宣传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3. 严守新闻、信息工作纪律,严守国家保密制度;
4. 维护市场执法的严肃统一;
5. 塑造良好的市场监督管理形象;
6. 有利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 组织领导和网络建设
局成立新闻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具体实施日常工作。各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至少要确定一名兼职信息员。
第三条 报送方式和要求
信息员投稿必须署真实姓名, 基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稽查大队、市场监督检验所稿件须经单位负责人审阅把关,投稿的同时,向局网站上报1 份。机关各科室、协会稿件 须经办公室审阅把关,重要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审阅把关。
基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稽查大队、市场监督检验所每月投稿不少于4 条,每月上稿不低于2 篇;各科室每月投稿不少于2 条,每月上稿不低于1 篇;各协会每月投稿不少于1 条,每年上稿不低于6 篇。
第四条 考核及计分标准
1. 新闻信息宣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局对机关、基层年度考核范围。
2. 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简报、刊物、国家级网站采用的,每篇5 分;
3. 被市级以上党报、党刊、简报、刊物、省局网站采用的,每篇2 分;
4. 被《泾县报》、《泾县》杂志、泾县电视台、泾县新闻网和市局网站采用的,每篇1 分。
5. 一条信息被重复采用,按最高标准进行计分。
6. 获总分第一的单位,评为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奖励办法
1. 被《安徽日报》等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简报、刊物、国家级网站采用的,每篇200 元,头条或500 字以上每篇400 元。《人民日报》、《求是》、《半月谈》采用的,每篇500 元。
2. 被《宣城日报》等市级以上党报、党刊、简报、刊物、电台及省局网站采用的,每篇50 元,头条或500字以上每篇100 元;
3. 被《泾县报》等县级报刊、杂志、网站和市局网站采用的,每篇10 元,头条或500 字以上,每篇50 元。
4. 两人合作写稿,每人奖励一半。
第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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