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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毕业班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8:54:21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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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毕业班奖励制度

一、总 则

小学毕业班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和《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小学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各县(区、市、管委会)教育局(教委、社会事业局)初教股(科)指定专人负责小学学籍的管理指导。

二、入 学

第三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延至7周岁入学,但要努力创造条件,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新生入学由招收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四条 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应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学区(市直学校为00),第五、六两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转入学生按上述规定编列新学号。

第五条 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分确定。凡招收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入学,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直学校由市教委初教科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由招收学校收取借读费。对借读生,招收学校须建立正式的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局(教委、社会事业局)、学区或学校出具已入学证明。借读生毕业后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上报学区或县(区、市、管委会)教育局(教委、社会事业局),市属小学上报市教委初教科。学生变动情况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送有关单位汇总统计,毕业时需经核对无误,方可升入初中。

第七条 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接受义务教育登记卡和学籍卡片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管理,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第八条 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学校也可采用复式。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三、转 学

第九条 学生因家长调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学区内转学的,由学区审批;跨学区或跨县(区、市、管委会)转学的,需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市属小学由市教委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原校留复印件存档)。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条 转学生以就近入学为原则,由户口所在地服务区内小学接收。转入学校班生数确已满额,可由县(区、市、管委会)教育局(教委、社会事业局)或学区负责安排到附近其他小学就读,有关小学应及时接收。

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四、休 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农村具备乡级,城市具备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报学区或县(区、市、管委会)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属小学报市教委初教科批准,准其休学,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小学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习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五、复 学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六、留 级

第十五条 城市及县城所在地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农村中心小学可试行不留级制度,或留级比例控制在1%以内;其他小学留级比例控制在3%以内。

第十六条 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小学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小学毕业年级一律不留级。不得利用转学和借读机会,随意将学生留级。

七、毕 业

第十七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完成小学三年级(五年制)或四年级(六年制)且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接受义务教育年限证书。

八、奖 励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五年(或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或证书。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授予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九、处 分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由学校教导主任调查核实,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过教育级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撤销处分,并在学籍卡片和学生档案内注明。

十、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新学年开始在全市全日制小学及特教学校(班)试行。各县(区、市)教育局(教委)、肖厝社会事业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市私立学校的学籍管理暂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小学毕业班教学质量奖惩条例2015-07-22 14:16 | #2楼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小学毕业班教学管理,学校行政研究决定从学校经费中拔出 800 元用于对小学毕业班的考核奖励,充分调动毕业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营山县带河二小小学毕业班教学质量奖惩条例。

一、集体奖(奖金 300 元)

1 、占位奖:学校小学毕业班统一考试成绩在全县综合占位不得低于 60 位,完成此目标奖任科教师总计150 元,每提升一位加奖 20 元,每下降一位扣 20 元。按学校毕业班教师人数平均发放。

2 、完成目标任务奖:小学毕业班升入我校初中,巩固率达 95% 以上的奖班集体 50 元, 85% 以上的奖班集体 30 元, 85% 以下的不给予奖励。按班级统考学科教师人数平均分配。

二、单科质量奖(奖金 320 元)

单科质量奖奖金为 320 元,按 2 : 2 : 1 比例分给平均分奖 120 元、优生率奖 120 元、差生率奖 80元,多科或多班任教,以平均值计算,来计算。

1 、平均分奖:科任教师所教学科达到县单科平均分奖 5 元,其余按这样计算: 科平均值=学科平均分-县学科平均分,

高出最低科平值=科平均值-最低科平值,

科任教师平均分奖= ( 平均分奖金-达县平均分奖金和 ) ÷高出最低科平值和×高出最低科平值+达县平均分奖

2 、优生率奖:科任教师所教学科优生率高出县该科优生率奖 5 元,其余按这样计算: 科优生值=学科优生率百分点-县学科优生率百分点,

高出最低优生值=科优生值-最低优生值,

科任教师优生率奖= ( 优生率奖金-达县优生率奖金和 ) ÷高出最低优生率值和×高出最低优生值+达县优生率奖

3 、差生率奖:科任教师所教学科差生率低于县该科差生率奖 5 元,其余按这样计算: 科差生率值=县学科差生率百分点-学科差生率百分点 ,

高出最低差生值=科差生值-最低差生值,

科任教师差生率奖= ( 差生率奖金-达县差生率奖金和 ) ÷高出最低差生率值和×高出最低差生值+达县差生率奖

四、管理奖

学校拔出小学 180 元奖金用于学校对毕业班教育教学管理奖,用于奖励分管班级领导、班主任等。

1、 完成学校年级目标任务奖分管领导、班主任教师 10 元;

2、 其余奖金由学校行政检查抓毕业班教学质量工作记录,根据工作实际和业绩情况奖励。附《毕业班工作记录表》。

以上条例本条例由带河二小校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制定并通过,由教代会负责解释,由学校支部、行政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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